摘 要: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现状确实令人堪忧,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三个方面,分别为产权不清晰;管理制度残缺和经营目标冲突。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问题 一、产权不清晰 所谓产权,是以财产的所有权为核心或由财产的所有权所引起的对财产的获得、占有、控制、收益、处置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和根本,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具有60多年发展历史的农村信用社,其产权关系表面上是明确的,而且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由社员入股组成,而实质是产权始终未明晰,法人产权也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 (一)股金构成复杂,内部积累难以界定 从信用社股金的构成来看,有农户社员股、信用社职工社员股、国家股、法人股、乡镇企业股等,信用联社的股金构成更为复杂,除了上述构成部分以外,至少还包括基层信用社的入股,不同的信用社在股金构成方面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别;从股金的形成时间来看,有上个世纪50年代农村信用社组建时形成的初始股金,有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规范形成的股金;另外,信用社除了股金以外,还有长期经营形成的内部积累,对这部分内部积累的界定也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模糊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员产权形同虚设 按照《章程》规定,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现阶段的入股社员主要是广大农民,不但入股金额较少,而且素质偏低,对金融业务知之甚少,对信用社的经营更是漠不关心,导致了社员股权的虚位,难以体现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此外,在客观上,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较多,经营效益低下,历年亏损数额较大,致使不少信用社从未给社员进行分红,即使是经营较好的信用社,采取的也是不分红或少分红而多积累的办法,社员入股主要是为了享受获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便利条件,而不是为了获取红利,股金似乎与"存款"差别不大,农民社员实质上是一个储户,与真正意义上的股份相差甚远,对自己股金的产权只是表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而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各样的禁止或限制,这些社员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更不能与信用社建立稳定、统一的利益机制,让他们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是一句空话。相比较而言,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要比一般社员更关心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但他们又不承担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农村信用社的主任由联社主任任命,联社主任由地方政府或者监管部门任命,与社员关系不大,从而也就会导致信用社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外部人控制的问题。 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来看,信用社的产权也是残缺和模糊的。一方面,信用社无法依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许多己经严重资不抵债的信用社无法关闭;另一方面,信用社的"三会"制度徒有虚名,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基层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受到来自信用联社的严重干预,缺乏相应的人、财、物和经营管理权。 二、管理制度残缺 农村信用社虽然按照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推行"一人一票"制,但由于农信社的长期"官办"和复杂的产权关系,加之农民民主管理意识不强、文化素质低、经营水平低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作为理论上较为理想的"三会"制,实际上只徒有虚名,治理机构残缺不全。 (一)社员代表大会职能发挥不够,形同虚设 社员代表大会虽然定期召开,但是由于社员股金数额很小,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很低,而且分散在几百个、几千个农户中,难以体现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社员代表普遍没有参加的积极性,即使参加也很少就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有价值的质疑和探讨,权力机构形同虚设。 (二)理事会与主任之间没有制约关系 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信用社主任经理事会提名报上级批准后由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可兼任信用社主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信用社普遍是理事长兼主任,权力集于一身,根本不存在制约与被制约关系。虽然多数地方在2001年实行了理事长与主任的分设制,但仍然是"换汤不换药"的改良。由于理事长和主任职权范围界定不细,更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领导思维定势,名义上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质上成了理事长全权负责, 不存在二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 (三)监事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信用社主任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防止权力失去监督而过分膨胀。但是从当前的情况看, 多数农村信用社的监事会基本未能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一是基层农信社的监事长一般都由当地政府的领导兼任,他们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了解不多,根本谈不上对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一些地方的监事会会议也很少召开: 二是县联社监事长一般都履行总稽核职责,监事会实际成为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他们非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惟主任"马首"是瞻,在这种情况下,将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管理体制的缺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造成了其经济效益低下,而且将会进一步增加经营风险,削弱农村信用社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经营目标冲突 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冲突即为"三农"服务还是追求盈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两难选择。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定目标,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支农投入明显增加。2003年颁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再次明确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宗旨,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因此,从形式上讲,国家要求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目标是确定无疑的。这样,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目标与投资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性目标相冲突就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