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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策略探讨


  摘 要:长时间以来,针对于连带责任层面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公众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连带责任实质上就是一类民商责任,它之所以能够被建立形成,最为关键的目标即是要为债权人供给更全方位的相关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法律层面上为债权人权益供给保护作相应的依据。不过仅仅由当前段落而言,在民商法这个层面上来说,连带责任的有关理论深研方向仍然缺少了一体化的系列指引,其覆盖面总体而言比较小,且仍没有颁布具体的、能够对它的责任给予详实化注解的法律条规,并且在它所存有的缺漏部分仍有待探讨,目的是得到合理化且具备效力性的应对办法。
  关键词:民商责任;连带责任值;债权人;策略
  民商法之中的具体法律基础关系里面对于有关当事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有明确指定,对它作了更深化的追究,以此来由法律角度针对债权人本身合乎法律的权益,在法律法规层面供给了相当强力化的基础保护。不过就当前而言,尽管连带责任确实已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普遍运用,但因各类条件的限制,加之运用时长相对比较长,使得有关法律法规在其针对性的运用部分依然存有着众多的缺漏,必须要得到有关人员的深化性解析以及作出持续性的改进,以使得它的效能可以尽至大化地释放出来。
  一、民商法之中的连带责任所存有的缺漏
  1.人身实际伤害赔偿案方面
  在民法以及商法之内的有关规制生成了变化后,对于有关的人身实际伤害赔偿案,其有关规定会在连带责任的具体释义部分呈出普遍性的轻重倒置情形,重要的是,中国目前的司法范畴里面所实行的民商法以及实体法两者间存有着互相支持以及互相呼应的联接点,由此可知,如若选用的判断根据是民商法,那么就必定要重视实体法里面所含有的内层价值的科学化融合,否则它的判断过程和结果必然会即刻丧失科学性。
  2.共同侵权行为方面
  针对共同侵权行为这一层面而细解可知,如若法院并未对它完成具体审理以及判令,就无法预先追究被进行了起诉的具体侵权人所要担负的责任,对于未被起诉的侵权人而言则同理。不过,依据当前情形可见,针对此后延续阶段之内侵权人有无事实上的另外的侵犯权利人举动,或者侵权人和侵权人间具体责任认定的划分问题上,法院往往极少会作面面俱到的考量,并极少会加以侧重。
  3.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者方面
  针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者所应担负的责任整体严重度而言,连带责任所重点指的即为,2个或者超过2个的对应责任人一齐来担下侵损原告合法权益的对照责任。不过就当前的某些真实发生的案子来说,国内有关法律条规内还没有在连带责任方其人员的具体责任部分,针对其责任的大小来给出确切化的责任划定意见,仅有相当简陋的解释,指出所有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皆要对事件负完全责任,又或是其中的一部分责任,这样的情形下整个案件的初始判别进程以及结果,都必然会存有着连续的纠纷,这是相当不科学的。另外,在对连带责任作出具体的辨认的时期内,往往会存有对原告本身的选择权进行忽略的情形,但是原告本质上却是属于案件的主体,不可忽略,而原告所拥有的选择权利在具体的判别行为内,存有着相当无法忽略的影响,对此,有关的法律条规需要正视它。
  二、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法规的方略探讨
  仅就当前情形来说,需对共同诉讼有关法例条规进行更为精准化的分类它拥有着两大类别,即必要共同诉讼以及近似于必要共同诉讼。前面的类别重点所指的即为,在展开诉讼的具体目的这一根本点上,究竟有几位当事人并时地一齐参入到了诉讼活动内,关于此点必须要能够得到肯定的答案,并且针对这一些具体的诉讼,法律还应真正地并展开有关审理程序。详细而言,即绝大部分的当事人和其当事人间倘若仅存有唯一的诉讼标的,那么当事人真正地寻求有关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其必定要先明白地找出答案,弄明白到底有几位人员一齐起诉或者是应诉。简而言之即是,能够尝试性地把它单列出来并发起起诉,且能够化解实质问题并作相应的共同起诉,此外,被起诉的一方亦同理如此。
  1.在选择权层面加以有力的侧重
  对原告方所具有的实体权利加以保障的根本准则即证明了法律本身的公正公平性,因而,由于要确保实质的起诉审理程序之内原告权益获得充分高效化的保障,针对事实上并无侵权的被告人以及共同被告人来说,其能够得到自主权益部分的实质保护,国内的制度需要融合实质的需要把共同侵权所必须要担负的连带责任这一类有关诉讼程序,尽快速度地融进于具有关联性的必要共同诉讼里面,而不是把它划定到固定化的必要共同诉讼里面,此外,由于有所关联的连带债务里面仅需其中的一位必须担责人到场,因而能够对债务方点出条件,需要它对一切期限已到的债权所对应的请求权利,予以对照性的赔给,故而,原告处于起诉进程内能够任意地选取一位连带债务人员,令其依照固定周期赔付一切应给的连带债务付款款项。并且,某个债务人在对独自解决发出请求时,亦需给其对照的和单形式化的请求權利。
  2.连带责任认定必须引入实体法与程序法
  当认定连带责任的时候,如果只基于唯一的民商法,那么无法科学合理地界定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在实际的认定时必须根据案例的实际状况,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来进行综合性的审判。这是因为程序法能帮助和推动实体法的实施,所以在连带责任形式展开划分的时候,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从而帮助案件的正确审理。同时,实体法的实施又能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和权利,还能和民商法完成有机联系,从而为价值方面的深度分析奠定良好的基础。
  3.为当事人合法诉求创造合理的制度环境
  当开展实际的立法时,应该结合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该提供较为多样化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设计,这就要求其必须从立法层面入手,为当事人的合理需求营造科学系统的制度环境。因此,一方面必须不断地健全程序法,并在后期的立法时根据实际的情况凭借正确合理的措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立法者必须站在立法公正的立场全面地评估诉讼的公正性,同时还要基于这些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从而促使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诉讼制度朝着健康方向发展。所以,必须做好以上两方面的措施,并结合实体法里相应的程序性来规定是否可以和其他内部条文规定相匹配。endprint
  4.連带责任的处理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事实上,现代民商法中具体涉及到的连带责任类型较多,因此,在实际的连带责任处理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多样性来提供对应的科学判决。举例来说,对于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情况,由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出资百分比,所以在实际的审理判决时,法院必须结合连带责任人的出资百分比实情合理地判定其对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涉及到由于保证而应该履行的责任时,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必须结合自身的相关保证隶属来判定其是否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不同的保证范围,其对应的责任划分也各有差异,所以必须结合实际的保证范围来进行科学正确的划分与界定。此外,相关法律也必须严格细分,明确连带责任的划分标准,禁止出现模糊界定的尴尬情况。
  5.科学认定共同侵权人责任的轻重
  在共同侵权人方面,民商法仅明确地指出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没有细分责任的轻重,所以这就造成在实际案件审理的时候无法有效地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责任轻重的划分,也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公平。所以,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必须结合涉案情况的实际变化,详细地明确对应的判定标准,才能方便案件的实际审理,才能保证案件判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6.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责任
  在共同侵权人数比较多的时候,可以把责任的认定标准带到侵权行为法中去,把问题解决清楚。只需要把其中某一需要共同诉讼的状况分出来即可,如果涉入此案的人数大于标准人数,或案情非常重大的时候,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内所有的当事人,法院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才会依法受理案件,如果没有办法提起共同起诉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不用审理。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还有部分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下,部分起诉涉案债务人根据共同债务人受牵连度,来得出最终判定结果。
  三、结语
  民生问题在如今这个社会经济以及政治迅速发展的时代接连不断地出现,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对现代民商法来说,连带责任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可是从当前的现实来说,尽管我国的很多相关领域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在不断地变得更清晰,但是没有更细致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解释,这些规定也有相当多不合理的地方存在,不过它是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免于遭到伤害来当做是出发点,这些优点非常值得提倡,最重要的是,要对与此相关联的法律条文作更多的完善,这样一来肯定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连带责任的作用。总之,我国务必要就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优秀案例,通过民商法改革,不断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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