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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司法鉴定中如何参考病志问题


  张红林+刘云山+刘纯
  摘 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关键词:司法鉴定;病志
  在司法法鉴定中,对于伤情的鉴定,直接涉及案件的诉讼,并且对于双方的当事人来说,都有着关乎自身利益的联系。所以,鉴定人应该做到公正廉明。而影响到是否公正的原因,无外乎有两种:一是鉴定人的主观原因,比如人际关系、亲情往来、权钱交易等等。而这些情况都是鉴定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只是少数人的行为;而另一种就是每一个鉴定人都要接触的问题,那就是医院的病志。我非常理解基层鉴定人的心情,我也是一名基层法医。每一个鉴定人每年要接触大量的案件,而每一个县、市、区,法医的数量还不多,不可能对每个被鉴定人"跟踪到底",因而所需的第一手材料,都是医院提供的病志,这些由各个科室医生写过的资料,作为我们参考和鉴定的主要依据,那么,它存在的缺点和弊端就显现出来。
  (1)病志主体由医生完成,而其余的大部分基本由实习生完成,有许多地方不能相互吻合,例如有一个案件,诊断为失血性休克,但查体中血压、脉搏都在正常范围。还有诊断为呼吸困难,但呼吸次数,都在正常值。这时,鉴定人就应该慎之又慎了。因为失血性休克和呼吸困难都在重伤的标准之列,如果轻易地下了結论,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结果。
  (2)对病志的书写,医生的主观性太强,每一个被鉴定人的素质是不同的;也就可能存在诈伤的情况,而由于医生的不认真负责,也可能直接造成鉴定结果的错误。有一个案例,一个人被打后到我处鉴定,称其鼻梁骨被打折,有医生的明确诊断,但我坚持要X光片,那人说片子丢失,还没有钱再次拍片,我当即掏钱与其一同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他根本没有骨折,我找到医生一问,原来医生接待患者时,患者自己说的,结果他医生就写上了,如果我们再粗心大意的话,岂不是酿成了错误。
  (3)病志存在着一定的虚假成份,这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就是多方面的,医生的法制观念没有鉴定人那样强是一个,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原因也很多。例如有一个诊断为鼓膜穿孔的案例,在损伤两个月后来找我鉴定,经过检查,鼓膜完好,但病志上、诊断上,都有鼓膜穿孔的记录,那鼓膜到底穿没穿孔昵,按目前的轻伤标准,还没有鼓膜穿孔能自行愈合的不定轻伤的条款,那是参考病志还是不认为有穿孔,结果到医院后查出了当时鼓膜照片,根本没有穿孔,这样看来病志的可信程度还有几分?
  当然,这些都是病志中存在的个别现象,大部分的病志都是客观公正的。而且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主要还是依据病志的结果进行鉴定。但是必须要谨慎小心,仔细阅读并摘抄病志,而且要认真思考和斟酌,遇有疑问的地方一定要认真思考并调查取证,以辨别病志结论的真伪。
  总之,病志是鉴定人要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它的真伪直接影响到鉴定的质量,这样我们对它既要依赖,又要有选择性才行。只有把病志参阅明白准确了,我们才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会得到领导和人民群众的认可,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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