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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时代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


  葛宏婧+秦艳林
  摘 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愈发猖獗的网络时代,分析该犯罪的特点对于遏制侵犯行为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表现為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行为多样化和犯罪危害广泛化。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特点;网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形势严峻,由此导致的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犯罪亦屡禁不止。据公安部发布的消息,其于2016年4月部署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在5个月时间内便累计查、破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00余人,缴获信息290余亿条,清理违法有害信息42万余条,关、停网站、栏目近900个。[1]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都呈现巨大增幅增长。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公民对此反响强烈。因此,分析网络环境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对遏制、惩治该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1.形态多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或者法人。司法实践中,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以自然人居多,单位为少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若单位实施该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依法处罚。事实上,如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机构在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得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单位往往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地。与此同时,犯罪主体也从原来的特定单位公职人员向一般人员延伸,如快递公司、高级会所等正逐渐成为犯罪源头。在2016年公安部的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中,便抓获银行、教育、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网站等行业内部人员270余人,网络黑客90余人。
  2.人数不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甚至是一个团伙或集团。该行为可以由自然人单兵作战,也能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还能呈现为团伙分工协作实施。尤其近几年来,部分地区团伙化明显,犯罪人利用网络召集多人形成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进行分工合作,其犯罪危害性远远大于个人犯罪。
  二、犯罪行为多样化
  1.体现较高技术性
  在网络时代中,公民利用互联网处理个人事务,无论是购物、旅行还是工作、交友,都能通过网络实现,而在处理过程中注册个人信息是必要程序。只要信息存在于网络,犯罪人便能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并买卖。具体来说,犯罪人已不必采取如拍照等传统方式复制信息,而可以通过钓鱼网站、木马软件等技术手段快速便捷地获取;同时可利用QQ、微信等聊天平台进行信息的买卖等犯罪行为。
  2.具有较强隐蔽性
  对公民而言,即使自身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出售,只要不涉及到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害,便很难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对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而言,往往只能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能被动地采取侦查措施,而无法在事前及时地发现并预防犯罪行为。另外,犯罪人反侦查意识较强,懂得利用互联网采取多种手段掩饰犯罪行为,如使用网络电话、虚假身份等进行联络,通过网银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租用境外服务器相互交换、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
  3.呈现高度协作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犯罪人在分工上愈发精细化。在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犯罪产业链中,总体上可以分为信息源头、中间交易平台和下游需求方三个层次。[2]信息源头是信息的直接获取者,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中间交易平台是中介商,他们从源头取得信息并售卖转让给下游需求方;下游需求方是信息的使用者,直接用于诈骗、勒索等具体犯罪行为。
  三、犯罪危害广泛化
  1.危害对象不确定
  根据《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这意味着超过半数的中国人都与网络密不可分,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潜在对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网络时代具有"非接触式"犯罪的特征,指向的被害人在数量、规模和地域上都能无限跨越和延伸。哪怕是不使用网络的人,其信息也可能被一些机构所掌握从而陷入被非法获取、买卖的危险中。
  2.危害结果范围广
  一方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等犯罪行为紧密联系,如犯罪人可能利用非法所获取的身份证信息等冒名申请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而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更威胁人身及财产安全。另一方面,网络作为开放的共享空间,信息在其中的传播快速便捷,一旦信息泄露,便有在全球范围内无限传播复制的可能性。网络的特性将让潜在的危害性不断扩散蔓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然是导致下游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的诱因,极大地危害了社会信息安全和广大公民的安全感。
  四、我国相关法律沿革
  为了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网络环境中的发展态势,我国早于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项罪名调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项罪名,并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同时,加重了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2017年5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惩戒力度,织密了刑事法网。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公安机关强力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于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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