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相对于传统的诈骗犯罪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要更大,虽然我国已开展了的专项打击此类犯罪的行动,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在法律适用上仍是问题频出,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本文主要从法律适用问题着手,立足我国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指导文件,对电信网络诈骗量刑、入罪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为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使用;疑难问题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率持续升高,不法分子通过团伙作案、精心设计骗局,并利用网络更改电话号、建设伪基站等方式向人民群众群发短信、或在网络进行诈骗活动,对我国人民群众的经济和精神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很多人都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必须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且也要不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保证所有犯罪人员都能得到相应力度的惩罚。 一、在认罪标准中主要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析 对于犯罪数额的统一标准,我国《刑法》主要保护的财产,是价值相对较大的财产,构成诈骗犯罪的标准之一就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诈骗刑事案件法律应用问题进行了如下解释: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30000—100000元以上的,分别被界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1]。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存在差异,所以进行了具体数额的界定,这在进行量刑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电信网络诈骗通常都是跨区域进行的,所以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是相分离的,而在经济发展条件不平衡的限制下,每个省份对犯罪数额的掌握不同,所以经常出现同一犯罪金额在两个地区进行判罪时会出现不同结果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对法律诉讼造成了影响,而难以落实惩处。 对此,我国通过颁布文件的方式确定了诈骗数额的标准,全国按照统一的数额标准和最低数额幅度标准进行判断。其中《刑法》第266条对犯罪金额巨大和较大是这样规定的:基于電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从严打击的标准,设立了最低的入罪门槛,而且考虑到电信诈骗突破地域和空间的限制,跨地区和跨国境诈骗应尽快统一法律使用标准。虽然这项规定没有明确数额标准,但文件中对电信诈骗数额的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对于各地区各自确定诈骗数额标准与司法部下达的文件进行衔接,也涉及到正在侦办或者审查起诉等实际处理中的调整,对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应用法律中存在的不明确之处,而不是增加新的量刑标准。每一部文件的颁布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每部文件并没有独立的溯及力[2]。而且公安机关在侦查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要按照文件的标准提起公诉或移送起诉。当案件进入一审阶段但未宣判时,可以按照文件中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进入二审阶段则不可以应用文件中的数额标准,而且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部分,不能直接引用我国颁布文件的内容,但可以应用到法律解释中的内容。 二、在量刑上主要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析 对于明确从重处罚情节,为了在从严处罚中能够依据明确的法律,应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层侦办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采用举例说明的方式,总结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其中有10类情节涉及到了从重处罚。在这些从重处罚的情节中,有的是从犯罪后果上进行界定的,例如致被诈骗人自杀或死亡;有的是从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上考虑的,如利用木马病毒程序诈骗;有的是从犯罪对象的强弱来考虑的,例如诈骗残疾人、学生;有的是从诈骗款物特殊性质来考虑的,例如诈骗扶贫捐款;有的是从犯罪分子主观态度上考虑的,例如惯犯或职业犯;等等[3]。而且此《意见》中对我国《刑法》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明确在实践法律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如果冒充我国公职人员实施诈骗,容易使受害人上当受骗,而且骗取金额巨大,严重的危害了我国国家机关形象,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公务活动。而且在境外开展的电信网络诈骗,获取的诈骗金额更大,而且打击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如果在上述情境中诈骗致受害人死亡的,而且是团伙作案,那么则属于特别恶劣犯罪,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量刑必须从重。二是从重处罚有一定的条件,即犯罪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判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判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金额在500000元以上,那么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直至无期徒刑,涉及其他严重情节予以从重处理。 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情节严重但实际涉及金额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情况,如果仍按照传统的量刑依据进行判处,可能出现惩处与罪行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犯罪分子在诈骗后,获取了犯罪金钱,导致被诈骗人出现严重的经济困难,从而导致被诈骗人自杀,但其诈骗金额还未超过30000元,如果这种情况仍按诈骗数额进行判处,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解决类似这样的问题,此《意见》中强调了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共同作为从重判处的原则,规定如果诈骗数额接近我国法律规定的临界值,而且犯罪情节严重符合前文中提及的十大严重情节之一的,那么要结合《刑法》中第266条的规定,将犯罪中涉及到的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作为判处罪行的依据[4]。这样的规定,符合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也体现了对受害人精神的保护。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电信诈骗内容复杂,而且发展迅猛,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对其量刑和入罪标准进行规定,而且在不断地实践中发现了法律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因此,相关人员应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我国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王春晖.解析"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六大亮点[J].中国电信业,2017,31(1):32-35. [2]李永涛,曹勋.综合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问题思考——以广西宾阳县地域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治为例[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24(3):63-69. [3]王春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六大亮点[J].中国信息安全,2017,32(2):58-60. [4]何雪梅.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探究——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J].法制博览,2017,27(19):15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