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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


  摘 要: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合并已经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合并可以满足制度层面整合的需要,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进行平衡,公平与效率也能够实现兼顾的目标,将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可以更好地融合,达到统筹规划的目的。本文就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进行分析和討论。
  关键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并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本身就是我国社会主义保障中一项必备内容,也是相互之间不能分割的两种险种,生育保险可以展现出生育对于社会的现存价值,对于推进女性公平就业、人口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1]。当前,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处于不同的项目划分,但是很多方面都具有相似性的特质,鉴于此,两险合一是今后必然的发展趋势与社会保险要求。
  一、制度层面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整合是最佳选择
  (一)能够更好地平衡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当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其中也包含农民工群体。现如今,加快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改革,可以更好的促进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但是由于生育保险一直会受到户籍以及身份决定保险资格,再加上该种保险与传统的医疗、养老等保险并不是全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保障[2]。所以,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阶段,生育保险的内容并没有纳入到改革的整体规划中。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逐步将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性保险增加到的保险制度的内容中。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两险合并,需要将生育保险不断扩大范围,并将受众群体覆盖范围到全体国民,只有将户籍与身份一视同仁,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女性的基本生育权利,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3]。
  (二)有利于优生优育的政策推广,提高我国的整体人口质量
  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双险合一",需要将所有的适龄女性的生育权利通过保险的形式得到更加稳定的保障,让社会的女性都能够在就业期间具有更加稳固的基础。除此以外,保障女性在生育、小产期间能够得到更加妥帖的照顾,可以通过孕期体检、分娩检查等医疗性服务,这样不仅能够及时观察到孕妇、产妇的身体情况,还能够更好地保证优生优育的要求,对提升我国今后人口质量奠定基础[4]。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两险合一存在的困难
  (一)制度融合相关问题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在制度方面存在很多的不同,首先是保障对象存在不同,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的居民,而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则是适龄的女性;然后是筹资方式有所不同,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是个人、国家以及用人单位共同出资,而生育保险则是主要由用人单位出资;最后是待遇标准有所不同,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会高于正常医疗保险的标准[5]。所以,两险合一所面临的关键性问题就是如何能够将保障对象进行统一,资金筹集采取方式如何规划,待遇标准是否能与医疗保险平衡。除此以外,当前我国的基础医疗保险还会分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三类保险形式在缴费标准、形式以及待遇都会有所差异,大部分的单位都会根据县市级的不同情况进行统筹规划。当前,生育保险也是根据县市级统筹各个地方在缴费标准、形式以及待遇也会有所差异。如今,将差异性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进行融合,满足不同医疗保险结构的居民范围,是最关注的一项内容[6]。
  (二)资金筹集相关问题
  由于我国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覆盖面有所不同,假如能够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进行制度整合,就需要将适龄人员根据不同的户籍、不同的身份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中,但是由于这样的问题就会导致生育保险的资金筹集问题需要调整,只有将该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才能够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两险合一进行进一步的推进。
  (三)保险给付待遇问题
  把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的内容,构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双险合一"的模式,将筹资与支出进行统一规划,但是就两险合一之后的支付方式以及待遇支付标准还有待考察。假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待遇支出,就会降低原本生育保险的待遇要求,没有办法展现出生育保险的特殊性与福利性。假如一直按照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分项支付,那么就容易出现生育保险支出挤占医疗保险资源的问题产生,直接影响到非生育保险的保险权利。所以,就两者待遇如何平衡的问题将是今后的关键内容。
  三、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两险合一的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原则
  社会保险是当前职工享受最为基础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等就是等同于被保险人在享受对应的待遇之后,就需要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大部分的国家的医疗保险都会采用政府、个人以及用人单位三方承担的模式进行,将生育保险融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之后,也可以改变为三方共同承担的方式进行费用缴纳,这样不仅仅可以满足扩宽筹资渠道的需要,还能够实现权利与义务平衡的要求。
  (二)公平与效率之间兼顾原则
  所有的适龄人口不分户籍、性别以及身份全部纳入到生育医疗的保险中,将生育医疗保险进行全范围推进,这样的范围覆盖是当前社会公平、保障所有适龄人口生育权利的必要条件[7]。但是,从当前我国的社会体制能够看出,现阶段由于城乡差异明显,不可能将所有不同模式的城乡差异进行统一性的衡量与合并,所以,在公平的前提之下,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两险合一需要照顾到当前的差异性,并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差别生育医疗保险的制度。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仅能够展现出社会的公平性,保证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基础性的医疗卫生资源,还可以展现出不同劳动群体之间的差异,根据个人不同的缴费情况满足公平的要求,做到公平与效率相互兼顾的目的,将统一与差异性并存。
  (三)立法先行的原则
  在社会保险的特征中,强制性一直都是必不可少的原则。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较为局限,基本都是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实施社会保险。随着国家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改革也在不断地扩大其范围,为了能够鼓励积极参保,政府也制定了相对应的政策意见。随着时间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除此以外,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也在向城镇转移,基本能够满足城镇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8]。在这样的情况下,将生育保险缴费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并扩大其覆盖范围,继续采用国家的政策进行推进,是当前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两险合一的必备原则。
  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两险合一的建议
  (一)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合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筹资形式、待遇以及标准上会有所差别,但是相互的差异性不大,双方在合并阶段能够将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展现,很多地方已经根据当前的发展趋势将两种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样的保险合一可以为今后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奠定基础。生育医疗保险能够采用两种形式,将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进行划分,这样不仅能够满足现实的差异性还可以展现出社会保险的公平公正,为后续的保险整合打下基础[9]。
  (二)提升统筹规划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划分不明显,一方面想要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另一方面还由于各个地域的给付待遇有所差异,不方便保险基金的调整与使用。所以,在建立全新的生育医疗保险体系阶段,需要将当前执行的县市级统筹提升到省级统筹规划中,不断提高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等级。除此以外,通过省际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合作,实现跨省的保险阶段,方便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三)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的制度设定
  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较为简单,主要就是将生育保险的费用融合到医疗保险的内容中,并重新计算其费率比重。根据当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对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进行平衡,生育保险费用可以分成职工个人承担与用人单位承担两部分[10]。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方面,附属费用不变,都由相关的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共同开支。
  结束语:
  医疗保险是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利的一项内容,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必备的险种。我国长期保险结构模式下,两种险种处于分割的模式,与养老、工伤以及失业保险统称为五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必备险种。由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所交叉,同时最终保障的目标也是为了能够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公共卫生资源,给国民提供必备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保障,促进国民能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二为一的可行性内容,可以为后续的社会保险发展提供扎实的基础根基。
  参考文献:
  [1]卢登琴,吴坤龙.兼职代理保险佣金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后合并征收纳税分析[J].會计师,2020(11):29-31.
  [2]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对女性权益的影响研究[J].中国妇运,2019(09):19-22.
  [3]陈正勤.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专项部署视频会[J].就业与保障,2019(09):42.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J].交通财会,2019(05):94-96.
  [5]李秋俞.生育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金收支平衡测算[D].西南财经大学,2019.
  [6]陈佳丽.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共广东省委党校,2019.
  [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J].中国医疗保险,2019(04):72.
  [8]安妮.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现状及其可持续性研究[D].江苏大学,2019.
  [9]安妮,周绿林,张心洁,刘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中国卫生经济,2019,38(03):27-30.
  [10]万晓霞,王洪艳,刘小青,王超群.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基金支出风险研究——以南昌市为例[J].中国医疗保险,2019(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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