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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摘 要: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着社会进步,科学技术发展中也开始有越来越多专利技术,专利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权利人对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同时也产生了滥用专利权的现象,专利恶意诉讼案件量近年来有明显增加趋势,因此对专利恶意诉讼进行法律规制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本文在专利恶意诉讼基本理论基础上,对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对其法律规制提出了具体建议,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专利恶意诉讼认定及法律规制提供有益指导。
  关键词:专利权;恶意诉讼;认定标准;法律规制
  一、专利恶意诉讼概述
  专利恶意诉讼是恶意诉讼中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专利恶意诉讼的认识要以恶意诉讼概念为基础,对恶意诉讼的理解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提起诉讼在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目的,我国没有对恶意诉讼进行明确概念界定,但是理论上一致认为恶意诉讼必须没有事实上的合法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专利恶意诉讼其行为人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专利,只是将不具有新颖性的技术、产品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形式上合法依据后有意提起恶意诉讼。专利恶意诉讼与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存在最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依据。
  专利恶意诉讼当前饱受诟病主要就在于其认定较难,要花费较长时间,而在这个较长认定时间内,专利将会被宣告无效来作为保全措施,这样相关的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也被迫停止,因此造成的损害也是巨大的,甚至有的恶意诉讼行为人会利用恶意拖延诉讼进程,还有的会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给对方造成声誉损坏。
  二、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
  专利恶意诉讼带来的损害后果是严重的,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而规制的前提是对恶意诉讼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大体有四个方面:
  1.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恶意
  提起专利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通过诉讼损害被告一方利益,一般专利恶意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之间是竞争对手关系,行为人提起诉讼通常被认为是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之一,因此其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并不是为了寻求法律对其专利权的保护,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的故意。认定专利恶意诉讼,主观故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同时也存在很大困难,实践中有的专利问题涉及技术且复杂,专利权人对自身诉权并没有确定性认识,提起诉讼合法与否也不甚明了,但是对于过失乃至是重大过失都不构成恶意诉讼。
  2.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依据
  恶意诉讼行为人提起的行为本身是行使其诉权,但是其诉权缺乏合法依据,基于行为人的恶意,作为其本身来说,明知自己不具有胜诉可能性,但还是提起诉讼,一方面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能会胜诉,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诉讼干扰作为竞争对手的被告正常经营、使用,这也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其行为不具有合法依据,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恶意诉讼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恶意诉讼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而不是专利权诉讼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诉讼行为是否能够胜诉也不是行为人所在意的,只要恶意诉讼行为造成了对被告的损害事实就是达到了恶意诉讼的目的。行为人恶意诉讼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可期待财产性利益损失。
  4.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专利恶意诉讼从形式上看属于专利侵权诉讼,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以其专利权受到侵权为理由的,而从专利恶意诉讼的结果来看,是由于恶意诉讼行为人违法提起诉讼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反过来是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成立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专利恶意诉讼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相对人受到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是认定专利恶意诉讼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有立法体系中关于专利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较为缺乏,司法实践中对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也面临着依据不足,法官自由裁量导致的判决结果差异大等问题,当前学界对专利恶意诉讼法律规制框架构建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大,结合现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加强对专利恶意诉讼程序性审查
  从国外对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来看,大多是从程序上进行规制,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有对权利滥用的立法程序性规范,但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且规定的情形适用范围较小。笔者认为从程序法上对恶意诉讼加以阻却是十分紧迫的,对专利恶意诉讼应当加强庭审前和庭审中的审查,例如庭审前对提起诉讼证据进行开示,通过专业鉴别对于依据不足的驳回起诉;庭审中也要进行审查,主要针对撤诉,如果认定为专利恶意诉讼就不能允许其撤诉,而应当依据相关立法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严重的要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2.探索建立和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
  专利恶意诉讼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从民事领域来讲构成侵权要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作为相对人可以在诉讼中反诉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当前学界很多学者对专利恶意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表示支持,如果单从损失角度对受损害当事人给予补偿则能够弥补其损失,则补偿原则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起不到威慑作用,从打击专利恶意诉讼、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角度都应当对专利恶意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完善专利法对专利恶意诉讼的规制制度
  专利恶意诉讼是对专利权的一种滥用,因此也要从专利法角度予以规制,从专利法现有规定来看,其对专利恶意诉讼规制力度较小。笔者认为专利法中应当明确禁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并且要对滥用专利权进行具体情形规定与解释,最重要的还是要明确专利恶意诉讼造成损害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要规定具体罚款数额,民事责任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减少专利恶意诉讼,专利法还应当在专利申请方面严格初步审查制度,严格授权,提高授予专利的质量,才能从根源上降低专利恶意诉讼的机会和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聂鑫.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2015(5):49-55.
  [2]利健銜,贺成杰.专利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研究综述[J].知识经济,2016(4):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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