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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与职业危害预防知识讲座


  1.什么是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体系,是由7个法律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个层次(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3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虽不包括在这一体系内,但在实践中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用。我国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后,到达这一目标的进程分为3个阶段,即九届全国人大的"初步形成",十届人大的"基本形成"和2010年的"形成"。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首发之际,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即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所以称"初步形成",是因为在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由7个部门、3个层次组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已建立起来。
  2.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层次是如何划分的?
  从我国目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来看,一个既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接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已经确立;已经初步建立起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体,以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为辅助的,相对独立但还不够完整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依据国家法律体系总框架,按照法律地位及效力等同原则划分层次,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大体可分为以下4个层次:①宪法;②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有关的社会法、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与商法、刑法;③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④有关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及有关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国家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2点是:一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4个层次的划分,同以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3个层次的划分是一致的。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3个层次中的第一层次中又包含了2个层次,即宪法与法律。而宪法实际上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与最高层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我国宪法中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明确规定,是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及效力的规定。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标准由于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用,在实际应用上可视为这一体系的一部分。
  3.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法律主要有哪些?
  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包括社会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
  社会法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社会法门类包括2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来说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该法既是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法律的主体,又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的主要法律除了《职业病防治法》之外,还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民法和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 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中涉及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内容的主要有《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我国行政法门类中涉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的主要法律有《建筑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门类中涉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的法律主要有《标准化法》《煤炭法》等。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2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我国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正案第33稿中,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作出刑事规定。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又增加了几种职业卫生事故责任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强迫职工劳动罪。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实施。违反该法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罪名有:①危害公共安全罪;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④渎职罪。
  4.什么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法规、规章及标准?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法规主要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尤其是其中的前3部法规,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法规的主体。
  我国的立法体制确立的法律体系立法层次规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及有关立法规定,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等同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有关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是为实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与法规,或规范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标准,是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的,《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标准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还应注意先进性,逐步与国际接轨。有关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章与标准,由于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用,在实际应用上可视为这一体系的一部分。
  我国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至2008年底,卫生部已制定发布了17个《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7项,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还制定了大量的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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