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00 南京市体育产业集团 江苏 南京) 摘 要: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活动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为无效和有效两种。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尽相同。建议有关机关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立法,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效力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迁入本地谋生,需要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另外,城镇居民也出于各种原因打算在农村买房,农村房屋买卖兴旺起来。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农民建造农村住房所需土地(即宅基地)需要经过所在村许可,而转让宅基地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且宅基地上的房屋交易关系至今没有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调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引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幅较大。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已经成为法院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1.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第一,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转让。《物权法》第30条、第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就是一种处分的形式。第二,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并且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被批准。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还没形成定论,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权,不能转让。处分了农村房屋的同时就会也处分了农村宅基地,这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理由是:第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只是禁止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出卖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和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综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般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房屋能否转让给城市居民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处于重要地位。國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身份性,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转让,这种现象应受到严格限制。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在原则上是无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买受人是城镇居民身份,但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是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之前,该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因为征收而变为国有土地,原是农民身份的出卖人随之变为城镇居民,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且申请加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四,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如果所购买房屋已经经过有关机关批准,获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变动手续,并且取得了合法权属证书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制度及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措施 1.加强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促进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稳定 应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等问题的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较规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从而保障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稳定农村房屋买卖市场。 2.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建立新的流转模式,在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原有的限制流转的规定,对建造合法、手续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颁发权属证书,让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合法地进入交易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农村房屋交易市场。 3.建立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有期限使用制度。建立一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使用,但是如果进入交易市场,就要变成有偿转让。要在立法中明文规定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或补偿金,并且根据宅基地的位置、流转对象等不同因素,确定所应缴纳的使用费或补偿金的数额。建立宅基地的有期限使用制度可以收回那些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以避免浪费土地。 参考文献: [1]杨俊,张晓云,汤斌.深化改革背景下农村房屋买卖路径探析[J].中国土地科学,2015,29(6):67-74. [2]沈建红,严慧勇,杨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6):8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