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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同步录音录像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36500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福建 三明)
  摘 要:本文简单回顾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起源与发展,探讨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发展过程中几种典型的特点,总结归纳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对策
  2006年,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这一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仍处于刚起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仍然面临一些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开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
  首先,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贪污文明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其次,录音录像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诬陷办案人员,提高成案率。贿赂案件证据单一,定案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的证言,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予以佐证,获取贿赂案件证据一直是办案的难点,翻供现象时有发生。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大大抑制了被告人的任意翻供。侦查笔录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用监控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提高了成案率,有效地打击了贿赂犯罪。
  最后,录音录像有利于侦查人员准确把握办案时机。在办案审讯过程中实施录音录像,利用监控技术,领导可以异地观察讯问现场,及时指导讯问,使讯问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方式、方向和目标,因事制宜、因人制宜,找准突破口,通过形成层层压力,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促使其交待问题。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问题
  第一,讯问人员工作强度大,录制人员配置紧张。由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特殊性,讯问一般要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初期快速、密集的进行,即"突审",而由于录音录像这种新取证形式的应用,又对讯问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由于《录音录像规定》要求录制由讯问人员以外的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这就要求对立案案件必须给办案组配置一个专门的录像人员,跟组办案。而基层检察院能够承揽这种技术性、程序性要求非常严格的录制工作的人员较少,如果案件上的多,同时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多,讯问的时间和任务都相当紧张,势必会影响办案进度和效果,造成办案组之间相互等待、牵制。
  第二,出庭质证效果与预期效果不相适应。在庭审中,个别审判人员依然按"当庭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审理,并不完全认同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仍然将被告人供述作为首要证据采信,在部分案件未将录音录像纳入庭审示证范围,降低了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负担,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度。
  第三,录制及讯问过程还不够规范,适应工作需要。在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还不够适应,对录音录像认识还不够,在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按照规定进行讯问,有随意起动的现象和在讯问过程中用语不规范的情况发生。从过去的录像画面上看,出现了一些讯问人员因长时间讯问后所表现出的身心疲惫和其他不规范的行为,如录音录像中出现的办案人员频繁进出画面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或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二)相关对策
  第一,加强对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办案人员尽快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案新要求,严格执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正确处理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加大办案力度的关系,在做好录音录像工作的同时,办案工作不松、力度不减。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同时,要对侦查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技术培训,使侦查人员了解掌握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用新的办案方式和手段适应新的办案环境。增加技术部门的编制,加强技术部门的力量,对参与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进行侦查业务培训,使他们也掌握一些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自侦部门和技術部门协调办案的能力,更好的完成侦查任务。
  第二,完善功效保障机制,保证录音录像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应当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的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程序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四是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明确对在查处职务犯罪活动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作为违反办案纪委行为,与违法办案行为一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抓好案件的初查工作。高检院录音录像规定要求立案后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安全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另一方面,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更加注重讯问技巧,提高证据意识,推动办案方式从"有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从而突显了初查工作在侦查阶段的重要地位,尽量在初查阶段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力求做到准确、及时固定主要证据和相关证据,形成初步的证据链条,为立案后的侦查活动奠定基础。
  三、关于进一步开展录音录像工作的建议
  第一,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制度化。当前公、检、法三家均各处出台了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部规定,且三家的规定互不相干。正因为法律上尚未作出具体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机关各行其是,各部门各有各的标准,缺乏沟通与协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笔者建议在未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或出台的《证据法》中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统一的、专门的规定。
  第二,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对象。目前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只明确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实施,这是从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而作出的规定。但是,如果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侦查取证行为来考量,则将其实施对象扩大到证人等所有讯问、询问对象,自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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