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民陪审制度赋予普通民众参与审判的权利,让民众代表亲身参与审判,分享法官的司法权力,监督司法,扩充职业法官与普通民众的对话空间。本文通过分析该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不仅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也彰显了现代社会倡导司法民主、构建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现状与问题;完善建议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分析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出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人民陪审员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保证审判质量,强化社会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但人民陪审制度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需完善的地方,从基层法院的角度来看,选任、使用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存在问题 首先,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上看,是精英性的。《决定》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不是完全向普通公民开放,因为"一般"公民并不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事实上,各地基层法院把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提到更高,甚至以人民陪审员的高学历化为导向。陪审员的精英化,无形中剥夺了大多数选民的权利,这使平民担任陪审员异常艰难。其次,现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任期、工作方式体现专业性。《决定》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在执行上,培训成了人民陪审员上岗的必经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可见立法本意是保障公民对司法的参与性,并缓解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压力。但现行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和方式并没有保障更广泛的公民参与审判,在"精英化"和"平民化"中陷入误区。 (二)人民陪审员使用存在问题 在程序法上,随机挑选机制保证了被选者具有不确定性。只要供选对象具有广泛代表性,经随机选择的对象理论上也具有广泛代表性。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任期的短暂性和相对的封闭性,使陪审员不太可能成为"权力寻租"对象,使陪审牢牢地控制在公民权利的场域内。陪审员参与审判随机抽取的确有利于公正,但实践中也遇到难题:一是人民陪审员专业不对口,难以发挥作用。二是由于随机抽取的不确定性,往往使人民陪审员难以正常到位。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随机选取"慢慢被"法院指定"取代,一般都是法院内负责陪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名单逐个与人民陪审员联系,征询其意见,最后由"有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有时,当需要邀请陪审员的案件相对集中、数量较多时,往往会出现一圈电话打下来仍无法满足审判工作对陪审员的需求,这显然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初衷。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存在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力,但现有陪审员有些根本不具备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能力,主要因为他们大多数不懂法律,更谈不上审判经验,评议案件发表意见时,或同意法官的意见,或谈些文不对题的话,无法达到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目的。法官所面临的人情与关系问题,陪审员同样存在,对陪审员也应予以严格规范。现在对陪审员的要求比较宽泛,《决定》中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陪审员的"错案"追究责任,迄今为止尚未有具体规定。如果陪审员违反审判纪律,只能是不再聘请。对于陪审员的过错责任或一般违法责任根本无法进行追究,因此应当做出相应规定。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改进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 人民陪审员选任要在高素质和代表性之间找平衡点,要适当放宽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和改进候选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机制。考虑到我国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文化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可以对农村陪审员和城市陪审员做出不同的学历要求,农村陪审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城市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种做法既保证了农村和城市人口中的绝大多数都能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从而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代表性和贴近群众性,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保证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质量。 (二)改进随机抽取机制 《决定》第14条规定个案选择陪审员的随机抽取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认真执行,并且规定不够具体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对于采用随机抽选陪审员的时间和由谁来抽取也未做出规定。所以应在原有规定上增加"庭选"环节,采用随机初选与当庭选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个案陪审员的选任。具体做法为当某个具体案件需要选择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时,可以先由法院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陪审员名单中抽取出一定数量的候选陪审员,并通知他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庭选。案件开庭时,在法官主持下,这些抽取出来的陪审员与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将候选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听取候选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后,可选择自己的人选,对方都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经过双方多次选择后,确定出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人选,最后确定为该案陪审员。 (三)改变人民陪审员培训方式 对人民陪审员培训要克服职业化倾向。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本质区别就是在于职业化与否。因此,过分专业的法官式审判业务培训只会导致人民陪审员职业化,最终无法达到我们追求的司法民主化。在培训时,不能将人民陪审员当成法官培训,要保持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的纯正身份。因此培训重点应放在法律基础知识、基本诉讼规则(重点是证据的采信规则)、适用法律一般原则、职业道德、审判纪律以及陪审员的职责与权利等具体要求上。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 (四)改革人民陪审员管理模式 改革目前以法院为主导的陪审员管理模式,转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管理,具体操作是由各级人大下设的陪审管理部对陪审员进行管理,包括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履职监督等。组织培训的职责属于各级人大的陪审管理部,负责培训的具体人员可以从高校聘请,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一起负责审判工作的法官有义务在程序或法律知识等方面指导陪审员。各级人大下设的陪审调研部主要负责定期对自己选出的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召开会议、制作调研表格统计数据等,目的是为了使陪审制度更好的运作;陪审员通过参加会议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使陪审制度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发挥;陪审调研部应该及时将陪审员提出的意见反馈给法院,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纪律的陪审员交由陪审选任部处理。 (五)健全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要严格限定"正当理由"的范围,如急病、灾难、不可抗力产生阻挠等属其范畴,本职工作中的一般性事务、会议、培训等事项不宜列入"正当理由"。二是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的,由法院报请任命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拒不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三次以上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三是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审判的,由任命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由任职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发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四是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视情节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参考文献】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 [2]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叶青.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1). [4]蒙振祥.陪审制的理性与理性的陪审制[J].现代法学,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