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封静 邓亦彤
  【摘 要】随着公民法治化意识的增强,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诉求水涨船高。媒体介入到司法程序,一定程度能对司法权起到监督作用,能极大地满足公民对司法领域的知情权,增加司法公信力。然而,处在社会转型期,一方面,我国没有出台《新闻法》,对媒体从业人员的监督权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司法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完全抵制外界干扰的程度,以致能在各种质疑中保持自己独立的判断力。因此,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同语境下,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纳入到良性循环的轨道,将媒体的监督变成司法前进的动力,而不是干扰司法前进的阻力,是我们需要探讨此课题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因为琐事对室友不满,于是向宿舍的饮水机投毒,导致黄洋死亡。此案一经报道,立马引起了社会的全面关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发生在高等学府的校园刑事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学医者本应该是救死扶伤的,却残忍对待他人生命,那段时间,翻开报纸,打开网络,到处都是在谴责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更有一些网友认为:不杀不足以解民愤。一审判决了死刑,林森浩不服,提起了二审,二审的开启将本案再次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最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林森浩在2015年12月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兴媒体的日益活跃,以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越发纠葛。媒体的介入,能广泛地掀起民意高潮,对案件结果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从郑州的张金柱案到西安的药家鑫案;从广东的许霆案到复旦的林森浩案;从湖北的邓玉娇案到沈阳的夏俊峰案,无论是司法审判前,还是司法宣判后,都充斥着媒体的声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实现社会公正,处理二者的关系均应着眼于这个目标。司法失去了传媒监督公正就会缺少一道保障,传媒如果过度干预司法正义也将难以实现。检讨和反思近些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既存在传媒对司法监督不够的问题,也存在传媒对司法监督不当甚至过度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闻舆论监督不当,造成"新闻审判"
  新闻传播有理由介入司法活动,而司法对新闻传播的防范甚至抵制也有道理。其最有利的理由是"新闻审判"。〔1〕新闻审判,是我国从西方引入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舆论跨越界限干涉司法的现象。本文中我们将之界定为"一个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前,新闻舆论对其作出有倾向性的报道使得法官迫于压力而不能独立作出判决的行为"。2011年备受关注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便是最好的例子。〔2〕
  2010年7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后高院基于李昌奎的自首认罪情节以及家属的赔偿,改判为死缓。但公众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十分不满而引发争议。2011年4月开始,许多论坛上关于强烈要求判决李昌奎死刑的喊冤贴接连出现并得到网友们的大力支持; 7月4日,中国网做出题为《歹徒奸杀,村民联名抗议》的报道;7月5日,诸多网站做出头条版报道,"药家鑫都判死刑了,比药家鑫更严重的李昌奎怎能不杀?"之后,接着又有腾讯网的"今日话题"显示了民意调查中近百分之九十八的人认为李昌奎应当死。
  面对如此巨大的舆论压力,7月6日,云南省高院召开媒体会议进行相关事项的通报。8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方式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9月28日,最高院核准通过了该案,李昌奎在昭通市被执行死刑。这个案子虽然已经结束,但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案子判决时考量的情节和程序并没有不合法理之处。仅仅因为舆论压力和所谓的"建议"就启动再审,不免侵犯了司法的权威,更是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加上了不和谐的因素。
  二、新闻媒体自律不够,出现"媒体腐败"
  近年来,新闻腐败现象并不少见,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从媒体自身来说,现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相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缺乏必要的限制和秩序而带来负面效应。2009年发布的关于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准则,〔3〕要求新闻工作者坚守行业自律精神,审慎处理与司法的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严格约束职业行为,保持新闻行业自身品性。该准则的全文共2600字,但主旨围绕"维护司法尊严,符合司法秩序"相关内容的简洁也带来了表述不清,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使得媒体很难有章可循,严格自律。与此同时,随着人们对于权利的更高要求,各种报刊、媒体业务的不断展,相关工作人员也随之增加;但不容乐观的是新闻工作人员的相关素质并未提高,从而导致妄下结论、越权越限报道、内容不实、不尊重法律权威等问题的接连出现。近年来因为新闻报道所引发的的名誉侵权诉讼,隐私侵权诉讼等已数见不鲜。遗憾的是,对新闻传播妨碍刑事诉讼如何处理现在依旧无法可依。人人可监督,事事可监督,舆论监督的无禁区现象使得我们必须面临一个这样的问题,即"谁来监督监督者?"
  三、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过多抵制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进行,审判公开也得到了一定的落实,进而改善了之前新闻舆论监督受限较多的情况。但进步并不代表完全改变,现阶段司法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抵触仍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对舆论监督的认识不足,认为舆论监督不是"以正面宣传为主",有碍社会稳定,且常以"影响形象"为由本能的抵触舆论监督。更有甚者对舆论监督采取强烈措施进行阻挠,导致监督不易。具体来说,一是记者采访难,发稿难。一些地区和工作人员仅能接受新闻报道宣传先进,报道业绩,但面对批评时则设置障碍,排斥新闻报道;很明显的一个例子,相比于一般公民的旁听,法院对新闻媒体的旁听附加了更为严格的条件以限制其采访和报道,阻碍新闻舆论监督。更严重的甚至会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严重违反纪律和职业守则。相关调查显示,目前已经有多起案件涉及记者被打,记者也成为"继矿工和警察后的第三大高危职业"。
  笔者认为,要想处理好传媒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传媒监督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新闻自由原则。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权,具体到新闻媒体它就应当有新闻自由。所谓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出版自由、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新闻批评的自由。〔4〕传媒对司法的监督面要宽、内容要广,不能设置过多的禁区,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事项、环节以外,都应当接受传媒的监督。当然,这里讲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相对的、有规范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只是意味着"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5〕。
  2、尊重司法特性原则。司法权的行使与其他权力的行使有很大的不同,它具有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权威性等特性,所有这些都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的。实现司法公正又是传媒监督所追求的目标,两者是一致的,如果由于传媒监督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与传媒监督的目的是相悖的,所以传媒监督应当尊重司法特性。
  【参考文献】
  [1]李芬.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D].长沙:湖南大学.2013.10.
  [2]程湘.网络舆情与公正执法之良性互动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
  [3]新华网.云南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4]季立新.关于当前处理新闻纠纷的原则[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2).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54.
网站目录投稿: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