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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摘 要:当前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为推进我国各项事业的深化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法务会计是当前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会计鉴定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务会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实际上在法学领域是专家证据的一种,所以法务会计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应当适应于专家证据的原则。本文将对国内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进行研究和讨论,结合法学领域的相关知识,具体分析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内容,希望能够给业界带来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经济市场日趋活跃。涉及到经济方面和会计方面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财务欺诈和经济纠纷现象比较普遍,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定。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除了必备的法学知识以外,还需要一定的经济常识和会计相关知识的协助。但是法官对于这部分内容并不精通,所以需要一些会计人员共同参与审理。这些会计人员需要给法官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会计知识,对涉及财务方面的项目进行判断和鉴定,并提供相关的意见。另外,为了能够将法律事务中的会计鉴定工作独立化,使其处在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在2005年原由公检法内部开展的司法会计鉴定将逐步从司法职能中剥离出来,对于涉及案件审理的会计鉴定主要由社会上的一些中介机构来完成。法务会计鉴定开始作为会计机构单位的一项重要事务,受到了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关注和重视。当前我国对于法律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与改革,所以重视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也是推动该项业务发展的核心手段。
  一、研究背景分析
  法务会计最早诞生在上个世纪的美国。法务会计诞生的背景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的经济环境问题,比如股票的舞弊现象和信贷行业的丑闻等等。这些经济机构的舞弊信息通常情况下会有会计工作的参与,也就是说会计方面的造假也是该类案件的帮凶之一。这些恶性经济案件让投资人损失惨重,对于当时美国的经济秩序也造成了破坏,社会人群对于经济环境表示失望。当局政府为了能够弥补这些案件带来了社会危害,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法务会计要做的就是对其中涉及会计财务方面的造假证据进行鉴定。法务会计是集合了法律和会计两种业务,目的就是解決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会计工作的发展通常是社会环境决定的,法务会计也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诞生。对于涉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异常进行分析,并协助法律来制裁相关的责任人。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主要指的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了能够让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更好的协助法庭办案,发挥的诉讼作用。但是实际上,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当做专家证据的一种被采用,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二、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主要指得是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意见和证据,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能力,作为法官如何判定法务会计给出的意见和证据,是否能够完全应付当事人的质疑。当前对于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判定标准主要是从提供意见的形式入手。例如对于法务会计的资格进行审查等等。在具体的工作实践当中,法务会计提供的鉴定在法庭双方都没有意见的情况下会作为直接证据,一般都不会再次对鉴定的可采性进行判定。但是如果出现当事人对于法务会计提供的鉴定意见有质疑的情况时,法庭一般会准许再次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进行判断。
  (二)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指的是对于法务会计所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否有充足的证明能力,进行一定质疑的过程。对此提出质疑的人一般会是涉案双方的辩护律师或者本人。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并非有能力真的对鉴定意见提出充分质疑,但是他们质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否定相关的鉴定,从而影响到最后的判决结果。所以在具体的质证过程中,根据内容将鉴定意见分类,会更好的服务整个质证过程,帮助双方律师完成质证工作。之所以会出现质证这一过程,是因为涉案双方有权利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削弱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从而深入鉴定的内容,体现最在整个判决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三)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纳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纳是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因为是法官根据法务会计给出的意见表明采取或者不采取的态度,其中涉及到自由心证的概念。自由心证指的就是法官会从自己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理性出发,判断法务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从而认定相关案情的一个心理活动过程。通常情况下,法官在这其中会综合一些其他因素进行考量。首先是对于资料和专家的专业素质等进行内在逻辑关系的判断,其次就是判断法务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很好的运用了相关的知识,最后是这些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内部联系等等,从而完成整个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纳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张蕊,杨书怀.论法务会计鉴定制度的构建[J].会计论坛,2010(01).
  [2]蒋尧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9(02).
  [3]龙宗智.证明责任制度的改革完善[J].环球法律评论,2007(03).
  [4]张蕊,谢舜明.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J].会计研究,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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