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传统意义上来看,理性人与商标法中标注的相关群众、专利法中标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版权法中标注的普通观察人或者听众等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差异,在学术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常被看成知识产权法中的理性人。所以,知识产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规范,应该着重对群体范围和认知水平等诸多方面进行考虑。本文主要对理性人標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期解决存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中的客观化障碍。 关键词:理性人标准;知识产权法;规范性;客观化 随着我国各行业领域的进步,知识产权法是保证行业合法权益的有力基础。在知识产权法中,其存在的理性人标准就有着很多的共性成分,而公因形式的提取方法就能给理性人标准的适用来带更加简单和协调的途径[1]。理性人标准不但适用在客观性适用体的明确和侵权判定方面,还具有一定权力来对知识产权法领域进行解释。 一、理性人标准的概述 通常情况下,法律上所称的理性人标准在英美侵权法中出现,其主要来对行为人是不是履行了自身所有的注意义务进行判断[2]。按照这种标准,过失出现在其他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不会做出的具体行为,或者没有做出其他理性人会做出的行为。尽管这种标准在基础本质与界定层面有着一定的分歧与差异,但是理性人标准的适用范围从根本来说还是获得了较大拓展,把侵权法律刨除在外,其在行政法律、宪法、合同法和刑法当中都有理性人标准概念的出现。除此之外,理性人标准适用范围也已经远远超过普通法中的规定范围,这一点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显体现。与合同法相比较,在民法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条例或文件中,却没有关于理性人标准的相关表述[3]。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在法律组成结构上,法律层面上所标注的理性人是指那些拥有着行为主体群体一般谨慎的拟制人,我们所提到的行为主体群体和一般谨慎,都能够说成是法律构成理性人标准的重要核心。在实际的具体功能层面,法律上存在的理性人就是客观化了不能了解和掌握的行为主体群里所有的内心世界,当然这个过程中建立在不能脱离开社会上主流价值观的基础。同时,由于知识产品的适性判断、产权边界界定、产权解释权利等相关过程中,都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在理性人标准中引入客观化标准就是势在必行,这样就可以确保知识产权相关条例中所含有的正义价值得到全面释放。一直以来,很少会有学者会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分析,这就导致分割了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不同部分,并且忽视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这两种法律之间存在的关系。大致上,知识产权法中不同部分中所包含的理性人标准在实质上没有太大差异,公因形式的提取方式能够有效提供理性标准的适用性。在我国传统民法当中,理性人标准的相关研究已经较为完善了成熟,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知识产权中的理性人标准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4]。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理性人标准所拥有的理论和制度研究供给,已经不能使实际需求得到满足,其缺位现象或边界界定上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二、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法律中所使用的规范形式就是规则与标准,这种两种形式存在的明显区别,就是含有法律的工作内容是发生在实际认为行动前面或者后面。和规则相比,标准就从根本上规定适用人要着重考虑具体事实来做出与之对应的判断,这也意味着要以什么角度来进行相关的事物或者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理性人标准,就把判断者的所属范围归纳到了一个综合性框架内。总的来说,理性人标准有效把存在于知识产权法中选择人的问题充分解决,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把知识产权法中所有标准相互串联起来,还自身所有的良好可调式性能把标准个性保留了下来[5]。 1.能有效明确客体的适格性 知识产品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知识形态下的重要精神产品,其也被成为知识产权客体,主要存在于科学、技术和文化等诸多精神领域当中,有着极高的内在与使用双项价值,但是不具备实际拥有的外在形体,其主要包含了发明创造、文学创作、艺术创作和标志等相关表现姿态或形式。尽管只是产品没有实体所具备的物理边界,但是也一定拥有着特殊较为容易被识别的体现方式,这样就能够有效降低管理与举证上存在的诸多困难,也能够传达给其他人较为清晰和明确的信号。容易被识别这种体现方式中,包括独立创造性、显著性和明显区别等相关标准。因为这些存在的标准从涵盖范围上有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人们认知理解能力上存在的差异,为了减少针对知识产品过高或过低保护,就应该在理性人标准上来进行判断。 2.侵权行为的判定 与其它产品相比较,知识产品有着非物质化的基本属性。所以,只保护那些外在的知识产品,就不能使所有劳动者的成果得到保护。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就意味其职能在争议中获得确定。总体来讲,知识产权的界定边界就在诉讼当中,所以侵权行为的判定也就随之确定[3]。目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都已经利用相应标准。从微观角度来看,版权侵权就可以利用实质性相似和接触;标志侵权就利用混淆可能性的相关标准等。在所有标准适用过程中,理性人自身拥有的认知就对侵权最后的认定结果造成直接影响。 3.知识产权所属的权利解释 知识产权在权利解释上,理性人标准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尤其是那些专利权利和知识产权许可上所着重要求的解释[2]。在详细解释当中,理性人不仅能够有效把权力要求中所拥有的调节控制功能有效发挥,还能够控制知识产权许可中所拥有的债权范围。 三、结束语 随着人类精神文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已经在我国各行业中被广泛关注。从实际情况来看,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有着较多的功能潜力,其最少能够在客体适格性、侵权判定和权利解释三方面发挥出最大作用。因此,针对理性人标注内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进行研究,就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红军.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3):161-168. [2]孔祥俊.论裁判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为例[J].法律适用,2007(9):4-10. [3]钟瑞栋.民法典的理性与知识产权法[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05):72-82+160-161. [4]宋邦永.知识产权法的义理性侵害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5]余海燕.论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础[D].西南财经大学,2007. 作者简介: 余祥(1992~ ),男,汉族,安徽省临泉县法务总监,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