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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修复领域职能的发挥


  方旭明+徐璐
  摘 要:生态修复对生态环境效益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环境司法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司法的重要环节,在处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对生态修复的实践已取得初步成果,但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各地检察机关因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类型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关键词:生态修复;检察;环境司法
  一、生态修复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概念
  生态修复这一概念是西方现代恢复生态学研究成果的中国化,并逐渐被引入《环境法》领域,是指使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发展。包括自然修复和社会修复双重内涵[1],修复生态的行为不仅仅要实现对自然环境的修复,更要实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修复。
  (二)重要性
  近年来,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环境问题被高度重视,对检察机关而言,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不仅要做到惩罚犯罪,更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造成的损害。
  (1)与刑罚相配合,更好实现惩罚犯罪功能。"更多的和更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减少犯罪,这一结论已经是大部分犯罪学家的共识,也受到很多证据的支持。"[2]同样的,仅仅依靠《刑法》规定的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刑并不能完全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
  (2)有利于提升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实效。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时"重打击,轻保护",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完全等同,体现在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时就是"重打击,轻修复",将打击环境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完全等同。
  (3)带来良好社会效益,做好《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法院审判案件更多的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对其他人来说影响面较小。生态修复是检察机关进行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的机会,也是让人民切实感受到《刑法》保护的机会。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能在让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实效的同时为环境保护做好宣传。
  二、检察机关职能发挥的可行性
  我国《刑法》未规定专门的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生态修复刑事责任方式,但司法实践中这早已有所尝试。最早见于1992年黑龙江省的张某甲、张某乙盗伐红松树案的植树判决,在该案中法院在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判决其植树1000株并抚育3年,且保证成活率在90%以上。[3]由此,补植成为生态修复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这一案例中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将生态修复与惩罚犯罪结合起来。
  (一)明确生态修复主体
  实施环境破坏的行为人是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主体,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由于生态修复的方式可能存在的专业性,为了更好地实现修复目的、方便操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至于生态修复监督责任的承担者,由于生态修复适用的阶段、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环境刑事案件的实践中,往往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实施生态修复,检察机关必然是生态修复监管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生态修复范围
  不同的生态损害修复的难度不同,生态修复从修复的类型上包含土壤、森林植被、水体、矿山、生物多样性等各个方面。有些可能需要极强的专业性,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受到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等,甚至有些生态损害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逆转的,只要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所导致的后果具有可修复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通过作出一定的补偿弥补该后果,讨论生态修复才有意义。因此,检察机关在生态修复领域的尝试首先要考虑到修复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正是由此考虑,检察机关多从包括失火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涉林案件的生态修复入手。
  (三)明确生态修复标准
  为了保证生态修复的顺利进行,应当明确损失情况和补偿标准。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到损失的情况、修复的成本、犯罪成本。我院《若干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植林地面积的规定是基于近年来相关案件的数据、本地的种植成本等情况得出的。虽然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在《若干规定》出台前就进行类似的生态修复,但《若干规定》进行了统一,加强了可操作性,比如滥伐林木按每30立方米蓄积补种1亩的比例计算,盗伐林木按每6立方米蓄积补种1亩的比例计算。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虽未形成书面文件,但在办案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电鱼案件,多采用让犯罪嫌疑人以1∶100倍(最低价值3000元)投放鱼苗的方式救助生态。
  三、检察机关职能发挥的实践
  当前,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修复领域的职能发挥已经作了诸多尝试,并在实践中获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来说发展最成熟的是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的生态修复,比如2012年福建法院、检察院、林业局、公安机关制定的《关于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机制意见(试行)》,以及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年7月制定的《若干规定》,均对"补植复绿"这一生态修复方式给予保障。以下就以《若干规定》为例,具体展示检察机关在生态修复领域职能发挥的实践。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保检察科自成立以来,对2011年至今破坏环境累犯罪案件进行了数量统计,发现其中包括火灾、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在内的涉林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占比70%以上。开化县作为一个生态县,森林资源丰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受损森林生态得到及时有效地补偿,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于保护开化县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县法院、森林公安、林业局,联合会签了《若干规定》,由林业局负责与生态公益补偿责任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划定的开化县生态修复补植基地和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植苗造林或以资金补偿的方式,使得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有效补偿,并由林业局对生态公益补偿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检察院、法院负责对生态公益补偿责任人的工作情況进行监督。
  目前,开化县人民检察院院已在两起滥伐林木案件中适用该《若干规定》。首次适用在余某某滥伐林木案中,余某某申请了采伐许可证,砍伐总量也未超过采伐证许可数量,但因为超越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砍伐了柳杉44.89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经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介绍《若干规定》的生态公益补偿机制,余某某表示愿意进行生态公益补偿,按照《若干规定》中"滥伐林木每30立方米蓄积补种1亩的比例进行计算"向开化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缴纳了补植复绿1.5亩林木的生态公益补偿款3000元,由林业部门代为补植。另一起是谢某某未申请采伐许可证在自留山砍伐杉木33.465立木蓄积,自愿缴纳补植1.1亩林木的生态公益补偿款2200元后,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适用了缓刑。
  参考文献:
  [1]吴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生态修复制度的误解和矫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学科版),2015(7):48.
  [2]周尔剑.恢复性司法引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探索,2015.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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