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保忠+顾子昭 摘要: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发生变化,成本法核算范围缩小,使得后续核算中成本法与权益法转化的条件与会计处理发生变化。文章通过举例,探讨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分别说明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会计处理的不同,以及会计处理对报表相关数据的影响,探寻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内在思路。通过对恒立实业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这一事项,探讨会计准则中与成本法转权益法有关的规定对企业报表数据的影响。以期实现会计实务的平稳过渡,加深会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理解,使报表使用者更好地利用财务报表数据并做出合理决策。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014年3月,财政部发布新修订会计准则,这是我国继2006年颁布新会计准则以来首次较大规模修订准则。在此次修订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尤其引人注目,不仅延续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而且进一步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构建成熟的资本市场。在新准则的修订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使相关核算更加复杂,这不仅对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有更高要求,且增加了报表使用者对报表的理解难度。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目标的关键指标,企业对这一项资产的核算非常重视,其需要以确定的核算方式规范计量,以此评价长期股权投资的效益。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时计量基础不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数据,依照会计规定,转换后应重新估计股权的公允价值,而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股权的市场价值不断提升。转换计量方式后,企业存在通过该事项提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从而粉饰报表数据。结果是误导投资者,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围 新修订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能够实施控制,或与其他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对于能实施控制的,被投资方为投资方子公司;对于共同控制的,为合营企业;对于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为联营企业。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称"三无"投资),在2014年前是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2014年后不再包括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中,其按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这是因为长期股权投资是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希望通过该项投资,控制、影响被投资方的经营,承担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而"三无"投资并未反映投资方管理层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进行干预的意愿,其意愿是获得短期收益,因此"三无"投资不再适合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对于"三无"投资,由于第22号准则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它又不能确定持有的期限,所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所以这一部分被放在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进行核算。风投机构、共同基金持有的投资以及投资方通过上述机构间接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依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在长期股权投资包括的这三种投资方式中,投资方对子公司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则以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这种划分方法主要考虑,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能够单独控制,能够单独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相当于采用收付实现制,当有现金流入时才确认收益,避免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利润操纵,实现对自身利润的操纵。对投资方无法单独控制被投资方的投资,采用权益法体现了"权益性投资"本质,由于无法单方控制被投资方的利润,也就防范了出于美化自身报表而操纵被投资方利润的做法。所以,采用两种不同的后续计量方法是合适的,既体现了管理层进行投资的目的,又防范了进行不恰当盈余管理的做法。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账务处理 (一)账务原理分析 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核心思路是追溯调整,相当于回到原投资日,按照权益法的处理方法重新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是按照类似于收付实现制核算的,除非是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投资,并且没有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否则企业对账面价值不进行调整。企业会在收到被投资方的派现时,计入投资收益,但此时并不调整账面价值。而权益法与此不同,权益法是按照类似于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其账面价值发生改变。每年被投资方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或区别于上述权益的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时,表明其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因而投资方要对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数值进行调整;在被投资方分派现金股利时,由于其股利是从留存收益中提取的,其所有者权益减少,因而投资方在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需要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综上,在个别报表账务处理中,采取的步骤是冲销成本法带来的影响,并补记按照权益法应做的会计分录。 对合并报表进行调整时,核心思路是剩余股权按照出售股权当时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即相当于将所有股权此时全部售出,再购买企业剩余这一部分的股权。其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企业原来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减去企业一开始购买原持有股权的成本与按照权益法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再加上按原持股比例计算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二)账务处理举例 甲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全资子公司。取得投资时,支付价款1 600万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 400万元,形成商誉200万元。2015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万元,其中派现20万元;实现其他综合收益40万元。2016年1月1日,甲公司转让乙公司70%股权,价款1 400万元,已进入银行存款。甲公司丧失其控制权,但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30%股权当日公允价值60万元。假设:甲公司2016年有其他子公司,需编制合并报表;提取盈余公積比例为10%;不考虑其他因素。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2016年出售70%股权之前,甲公司按照成本法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为1 600万元。当收到当年股利时,甲公司银行存款增加20万元,投资收益增加20万元。在出售70%股权之后,改按权益法进行计量,步骤如下: 1.确认70%股权的账面价值,并从长期股权投资中转出。收到的银行存款为1 400万元,70%股权的成本为1 120万元(1 600×70%),其差额28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这样处理的原因是,2015年购买乙公司100%股权时,形成了200万元的商誉,剩余30%的账面价值一定大于乙公司30%净资产2015年时的价值,这时不必调整剩余股权账面价值;反之,则需要调整留存收益。 2.由于成本法下,不对乙公司2015年净利润进行处理,这时应该按权益法要求,对净利润120万元进行补充会计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增加120万元,若该项处置股权的事项发生在2015年,也就是净利润实现的当年,则该120万元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但该事项发生在2016年,也就是说2015年的投资收益在期末已经转入留存收益。所以应在调整时,直接贷记留存收益36万元,其中盈余公积3.6万元,利润分配32.4万元。 3.在净利润120万元中,有20万元已经作为现金股利发放,但成本法与权益法对此项处理不同,在消除成本法带来的影响的基础上,补记权益法下应做分录。前者应使留存收益按照剩余股权调减,金额为6万元(20万元×30%),后者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6万元。此外,由于乙公司在2015年,其他综合收益增加40万元,甲公司应按30%的比例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报表中,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1 400+600-(1 600+120-20+40)+40×100%]。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第一,依照剩余30%股权的公允价值,对这部分股权进行重新计量。之前按照成本法,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金额为522万元[(1 600+120-20+40)×30%],而2016年1月1日,其公允價值为600万元,则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78万元,这是这一时点,公允价值不同于账面价值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将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600万元,结转账面30%股权的价值480万元(1 600×30%),差额12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调整个别报表中处置收益的归属期。在未派现的净利润中,70%确认为2015年的投资收益,这时应计入2016年留存收益中。投资收益增加70万元[(120-20)×70%],贷方利润分配增加63万元,盈余公积增加7万元。 第三,将没有结转的30%剩余股权所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结转至投资收益中。借方其他综合收益增加40万元,贷方投资收益增加40万元。 三、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账务处理 (一)账务原理分析 在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中,由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都是受同一集团或同几家集团最终控制,且投资前两方已是合营或联营关系,投资前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后,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则采用成本法。合并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是基于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的账面价值,按照以上基础,根据合并方取得的持股比例,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之前按照权益法入账股权的账面价值和新购入股权所付出的对价之和与总持有股权的比例在最终控制方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在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个别报表中初始投资成本是原持有股权按权益法确认的账面价值与新增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计入投资收益在处置时进行;合并报表中,初始投资成本是原持有股份在新增股份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新增股份对价之和,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在同一控制下,成本依最终控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差额进入资本公积,相当于合并方通过一次交易便实现对被合并方的控制;在非同一控制下,个别报表中,之前依据权益法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反映了被合并方在此期间的收益对合并方资产和收益的影响,加上新购入股权的公允价值,实质上反映的是通过该项交易合并方享有的利益,这是由于合并方对被合并方通过多次实现控制,通常目的就是最终取得被合并方财务和经营的绝对决定权,只不过出于自身资金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没有达到一次控制,这也表明了管理层对某一经济事项的目的对会计处理的影响,体现的是信息质量要求中"实质重于形式"。在合并报表中,两方是一个整体,初始成本按照最终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与通过一次交易达到控制所确认的初始成本的计量基础相同,都是按照公允价值乘以持股比例得出的。 (二)账务处理举例 甲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有重大影响,支付价款3 300万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 000万元,与账面价值相等。2015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未派现,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2016年1月1日,进一步取得乙公司40%股权,取得乙公司控制权,支付价款5 000万元。假设:若在同一控制下,乙公司在该日账面拥有所有者权益为12 200万元,与最终控制方的账面价值相等;若在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日原持有30%股份的公允价值为3 750万元。 在同一控制下,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8 540万元(12 200×70%),将之前持有的30%股权确认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以及新购入40%股权所付对价5 000万元一齐转入长期股权投资中,此时转入的金额为8 660万元,与8 540万元之间的差额1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借方"长期股权投资"增加8 540万元;贷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0万元,结转30%股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 300万元,损益调整3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60万元,银行存款减少5 000万元。 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之前持有的30%股权确认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以及新购入40%股权所付对价。借方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8 660万元,贷方结转的30%股权的成本3 300万元,损益调整3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60万元,以及银行存款5 000万元。在合并报表中,由于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了8 66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根据合并报表中,该70%的成本是以形成控制当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入账,即入账价值为8 750万元(3 750+5 000),与个别财务报表中计量基础不同,因此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90万元(8 750-8 660),投资收益增加90万元。在此基础上,应将原持有30%股权中按照权益法确认的其他权益变动计入投资收益,借记:其他综合收益60万元(200×30%),贷记:投资收益60万元。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会计核算对企业的影响 (一)原理分析 在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因追加投资实现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之前持有的部分股权,应以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而新购入的部分股权由于是以市场价格购买,所以合并方对被合并方最终持有的股权是以控制日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报表。但对于原持有的部分股权,按照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成本与新股权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可能存在差距。通过这一变化,公司可以进行盈余管理。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的,在由成本法转权益法过程中,在合并报表时,剩余股权将按照丧失控制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而在这之前,该部分成本是按照实现控制日的公允价值入账,两个时点的公允价值有差额,尤其是对拥有土地、房产的被控制方来说,这一差额比较大;而由子公司变为合营、联营公司,还可以按照权益法,将被投资方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权益变动,计入损益变动或其他综合收益,从而增加资产。出售的那部分股权,也是按照出售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出售,则这一部分买入和卖出的差额也能使投资方获益,尤其是以现金等流动性强、价值较为确定的资产购买,还能增大投资方现金净流入。以上,由于追加或丧失部分股权的行为,其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较大现金流,还能增加账面价值。因此很多公司通过买卖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股权,达到美化报表、获得现金甚至保壳的目的,实现不恰当的盈余管理。即使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也有误导投资者的可能。 (二)案例分析——以恒立实业集团为例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6 年 11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622。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空调装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加工、销售机械设备、公路运输设备,承接各类空调设备的性能测试的企业。由于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连续亏损,其在2006年被暂停上市,直到2013年方才恢复上市资格。而2014、2015年以及2016年前三季度,恒立实业连续亏损,若在2016年无法实现盈利,则将面临再次暂停上市。 2016年11月2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将全资子公司恒通实业80%股权出售给长沙丰泽,长沙丰泽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价款23 280.8万元。交易完成后,恒立实业持有恒通实业20%股份。恒立实业的相关财务数据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恒立实业2014年、2015年的利润总额均为负数,根据2016年前三季度报表,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润为-1 896.25万元,且在每一季度都是亏损状态,从公司财务报告中可以看出,恒立实业被暂停上市的时间较长,在此期间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与技术支持,无法及时更新设备和相关技术,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没有优势,以致订单减少,主营收入连续下滑,公司面临经营压力。由于在金融市场中,存在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而效益差的企业更难筹资的马太效应,加之恒立实业在2016年4月被戴上了"ST"的帽子,投资者对该企业投机的心理更多,企业无法从外界获得更加稳定的资金支持,而企业本身的现金流连年为负数,使得企业没有资金更新设备和技术。供应商和客户也会考虑到企业的这一状况,使企业难以利用商业信用,企业主营业务举步维艰。在企业出售恒通实业80%股权之后,2016年预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15年有大幅度提高,比上年增加6 098.81万元,使公司扭亏为盈,从而达到保壳的目的。 在这笔交易中,恒通实业在恒立实业的100%股权账面价值为27 069.23万元,2016年8月31日评估价值为2 9101.00万元。则20%股份的账面价值为5 413.85万元,公允价值为5 820.2万元,账面增值为406.35万元;80%股份的增值额为1 625.42万元,增值率为7.52%,总增值金额为2 031.77万元。只通过出售子公司相应股权,后续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这一做法,使得公司在无任何经营成果的情况下,只根据市场中资产的增值,便获得了账面价值增加。由于恒通实业的主要资产是位于岳阳市的一处土地,而该土地的位置较好,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在恒立实业卖出80%股权后,剩余20%今后必然要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而在恒通实业进行实际业务经营后,恒通实业可以凭借土地的价值和自己的经营获得净利润,而恒立实业就可以根据20%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增加账面价值,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一核算方式转变给企业带来的益处。 长沙丰泽购买80%股权,是以现金支付价款2.3亿元,扣除土地增值税和其他费用1.05亿元后,会产生1.28亿元的现金净流入。通过表1可以看出,恒立实业在2016年前三季度的现金净流出为1 704万元,该项的现金净流入可以弥补2014年至2016年的现金流出,剩余部分则可加大对原有业务的投入,还可以开发新业务。 通過对恒立实业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这一项可以预见,该企业在2016年的财务报表中各项关键数据会比前两年的有所提高,但这一提高是非经营性的,是不可持续的,并不能改善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虽然这样可以"卖子保壳",但企业以后的筹资还有一定难度。企业还是应该利用这一笔现金流入,增加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不仅从账面上增加企业价值,而从内生动力上增加企业价值。 五、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由于投资方改变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使后续方法改变的,要求对剩余股权,按照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这一规定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处置子公司股权在获得高额现金净流入的基础上,增加其账面价值,以此获得高额投资收益。企业有可能根据这一规定产生过度盈余管理的动机,从而达到粉饰报表、上市保壳、获得筹资机会的目的。这一做法虽在企业公告或财务报告中有体现,但一般不会引起投资者,尤其是小投资者的关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况且在财务报告中也不会详细介绍这一做法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影响,损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因此,会计准则应完善对这一信息披露的规定,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细致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发现有通过后续核算方式的改变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也应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对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连续亏损三年就要退市的这一规定,也应考虑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非经常损益的变化,假使该企业是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达到保壳目的,证监会应予以关注,并提醒投资者谨慎投资,从制度上遏制这一做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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