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电力作为一种能源,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密切联系。自2002年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基本实现,发电领域竞争态势已经形成,新型电力监管体制初步建立。2015年新电改方案(9号文)发布之后,我国电力改革新的大幕正式拉开。本文从回顾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入手,介绍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我国电力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关于电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电力;监管体制;改革 一、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 1.监管机构 我国电力改革以来,成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13年并入国家能源局,同时,由于我国客观的历史因素及特殊国情,除国家能源局以外,其他政府组成部门对电力产业也具有一定的监管权力,如:财政部、国资委、环境保护部、各级工信部。 2.监管对象 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从事电力产业相关交易、运营的参与者,都是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政府鼓励和引导国内和国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发电、建立发电公司,而在电网建设领域的主角是国家电网公司及南方电网公司。这些企业都属于国有性质,往往都有较高行政级别,有的甚至高于监管者,这种情况就容易造成监管的失灵。 3.监管目的 我国电力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打破电力市场的垄断行为,但电力市场比较复杂,既有垄断也有开放竞争的市场环节。在具有绝对垄断的环节对垄断企业监管防止企业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在开放的环节,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由市场经济本身自带的调节功能调节市场的供需关系。 二、我国电力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 1.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现行《电力法》,该法案自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2002年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在文件中提出了电力产业改革的新要求,而现行的《电力法》显然已经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无法继续推动我国的电力改革,仍有继续修订的必要。 2.电力监管的行政法规 电力行业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第432号令,发布《电力监管条例》填补了我国在电力监管方面的空白,为电力改革及电力法律体系修改调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电力监管的部门规章 我国电力生产行业涉及到国家多个行政部,各行政部口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业务都配套规章制度。由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并入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能源局,因此,现涉及电力市场的规章由国家发改委发布。 三、我国电力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乏立法保障 电力监管机构的改革,只有在监管设置上趋于合理有效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需要通过充分了解自身体制以及市场环境,分析总结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改革之路。首先是明确改革目标,其次确定改革的方式方法,最后根据不同的阶段逐步而上,达到改革的目的。而立法保障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会在改革的过程导致改革进入困境。 2.监管机构不独立 2013年原本独立的电监会在机构重组中被并入由国家发改委领导的国家能源局。原本的电监会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但是承接了电监会职能的能源局并不独立,要受到国家发改委的领导。另外,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基本都带有行政级别,这就会造成监管机构在监营的过程中容易被"行政化"。 3.监管机制不完善 从现有的《电力监管条例》来看,存在的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基本的监管方式处于事前监管;二是,对下游环节缺少相应监管依据;三是,在对电力企业的核查中,对企业的利润、资产并没有掌握详实的数据;四是,缺乏掌握相应知识理论的监管者進行管理;五是,在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往往动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到位。这些因素都是由于监管的体制不完善造成的,这必然会造成监管的失效。 4.监管机构体系建设不完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并入国家能源局后,监管职权也并入国家能源局,而国家能源局又是国家发改委的组成机构。由于没有在地方一级的政府设置相应机构,这些监督管理权往往交由地方发改委代为履行。虽然国家能源局按照大区,设立了东北、华北、西北、华中、华东、南方六个监督局,在山东、山西等12个省(自治区)设立了监管办,但是这些机构职能的履行仍然受到很多障碍。 四、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议 1.建设独立的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依照国务院的授权,依照法律法规独立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但是同时,我们也要解决如何监管监管机构的问题。对电力监管者自身的监督机制要明确,不能使监督者游走在监督体系外,否则很有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法律应当规定执法者行使监管权力时,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营私舞弊。应当出示出具合法的检查监督证件,依法进行检査。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处于公平公正的监管地位。 2.完善电力行业治理结构,建立现代监管体制 新电改要构建新型现代化电力治理体系,完善电力行业治理结构,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对电力行业的共同治理。政府不仅需要通过立法为包括电力监管在内的电力治理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也需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法为其他主体参与电力行业监管创造条件。我国的电力监管部门不仅需要在市场规划之初就与电力企业进行紧密合作,更需要在整个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与企业、学术界进行紧密合作。 五、结语 目前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我们有了明确的电力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但配套的制度设计和机构职能安排还不成熟。我们仍然需要从实际出发,完善电力行业的相关立法,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强化电力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力行业市场化的发展,逐步建立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电力市场。 参考文献: [1]杨凤.市场经济下的"现代电力监管体制"[J].北京:经济导刊,2008(4). [2]来有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面临问题及其监管体系催生[J].重庆:改革,2012(3). [3]肖鹏,曾鸣.电改究竟改什么[J].重庆: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报),2015(1). [4]王伟.新电改下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路径[J].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