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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未成年人约束力的探索


  【摘 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情况愈加严重,相关数据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十二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其中十四五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面对这种现状不少人提出了需要进行少年刑法立法或者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等措施。但是同时也有声音传出,针对青少年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可将刑罚作为目的,要以教育为目的。两者争执不下,各有理由,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刑法,本文通过分析刑法对未成年人约束力的探索,力求为解决这一现状提供有效的思路。
  【关键词】刑法;未成年人;约束力
  一、研究背景
  刑法中关于青未成年犯罪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四条
  (一)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因为青少年本身对于社会的威胁伤害不是很大,就可以免于处罚。
  (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他们的年齡是大于14周岁,但是由于本身的胜利条件以及心理成熟度不是很大,所以除了社会影响很大、为好很大的事件而言,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三)对于大于16周岁的人,他们的生理、心理条件已经不低于成人,所以承担一定得刑事责任,可依据情况量刑减免。
  (四)同时刑法第49条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从以上四条中我们可以发现,刑法的立法完全遵循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为了使其不背负污点,引导其走上正道,让其能够正常的走上社会的角度来讲这么做当然是好事。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未成年人表现出与其年龄不符的心理素质,甚至有人宣称"趁着18岁以前干一票大的"这些有悖于刑法立法本意的言辞,对于某些未成年人来说刑法对其的保护,沦为了他们犯罪的依仗。
  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约束力的概述
  未成年人是一广泛的概念,在我国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法中有关对未成年犯罪的论述可以根据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他们各自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17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
  (一)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
  (二)14-16周岁除法律规定的罪名外不负刑事责任
  (三)16-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其未成年特殊情况,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不会被判处死刑
  我们可以从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划分,发现刑法对犯罪的约束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增加的,到18周岁后到达顶峰(75周岁后降低)即刑法充分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分析刑法对青少年犯罪的约束力
  (一)未成年人犯罪成本过低
  从刑法法条中,我们可以发现,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约束力并不足够,或者换句话说是只重了教育,而完全的忽视了惩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绝不仅仅是只教育而无惩罚,应当是在两者中间取一个平衡点。我们都知道犯罪有一个犯罪成本的概念,即犯罪预期所得的收益与其因犯罪而受惩罚之间的衡量,当犯罪预期的收益远远地大于受到的惩罚时,那么这个刑法就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个刑法并不是在惩戒犯罪而是在鼓励犯罪,因为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过低。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就是呈现出这一现象,甚至有些人产生了不趁着未成年犯罪就亏了的想法,当然,并不是仅有我国面临着这一困境,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几乎都面临着这样的窘境。未成年人犯罪成本过低,是造成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愈加严重的直接原因。
  (二)未成年人所在家庭负担义务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总是抱着"他还是个孩子的心态"去自我的原谅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正是这种心态,造成家长无法去正确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行为的严重性。刑法上有关犯罪人家庭的论述,是"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除此之外,就没有其它了。这就让家长觉得其所在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不会造成影响,刑法中有关犯罪人家庭的负担义务轻,是造成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位的重要原因。
  (三)传统思想的束缚
  我们传统上,讲究不知者无罪,而未成年人常常被认为是年少无知,这一传统理论,成了家长一次次自我原谅孩子的理由,"他只是个孩子"这句话是孩子犯错后家长最常说的话。
  四、对未成年犯罪约束力改善的方法
  笔者认为,受限于未成年的特殊的身份约束,不适宜进行少年立法及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虽然近来来,不断有学者提出,随着时代的发展,现阶段未成年人愈来愈早熟,但是这里的早熟更多的指的是生理方面的成熟,而不是心理方面,而刑法之所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正是由于心理的原因,因而单纯的以早熟这一理由,进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这是不正确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约束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
  (一)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力度
  社会对未成年的教育应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普遍性的教育,尤其是对那些缺乏家庭教育的留守、单亲、离异家庭等重点儿童的教育,他们是犯罪的高发人群;二是针对性教育,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现阶段刑法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点并不合理,因为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导致他犯罪,那么他就急需要社会教育来弥补家庭教育,因而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社会教育的必要性。
  (二)增加家庭的责任负担
  家庭教育的缺失,有一部分是由于家庭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责任负担过轻,对于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来讲,受限于犯罪人员的特殊性,家庭只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相比较于其它的措施,明显是过轻的,因而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增加其负担,向失信人员一样,必须要在现实的程度上对其产生影响。
  五、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我认为由于犯罪人的特殊性,去增加犯罪人的负担并不恰当,但是受现实的要求,我们必须在以往的政策上做出改进,为此我觉得在保持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现有的约束力基础上,要相应的增加社会与家庭的负担,各方面通力合作,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住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
  【参考文献】
  [1]崔志伟.保护与惩治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争议焦点与类型区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1:38-48.
  [2]朱彦.对少年刑法的立法思考与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6:76-83.
  [3]纪康,陈文昊.青少年犯罪轻刑化的依据——基于行为人刑法的考量[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204:54-60.
  [4]李鑫,李新权.浅析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现状[J].法制博览,2017,21:238.
  [5]孔海燕. 青少年犯罪预防关怀本体论[D].鲁东大学,2017.
  [6]马泽华. 论刑事法定责任年龄降低[D].湘潭大学,2017.
  [7]李振林.未成年人主观构罪要素完善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3: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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