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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视角下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自我维护


  【摘 要】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久禁不止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劳动报酬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力救济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时显得捉襟见肘。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劳动报酬请求权公力救济存在的固有障碍进行简要分析,梳理农民工劳动报酬请求权私力救济的可行性路径,阐明农民工利用私力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私力救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内涵
  (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学界尚未有界定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相关专著。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农民工劳动报酬权",获取相关主题的学位论文7篇和学术期刊19篇,其中学者们对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内涵与一般劳动报酬权并无特别之处。对于一般劳动报酬权的界定,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如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在产业雇佣劳动过程中付出了勞动,就享有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常凯教授认为:"劳动报酬权又称劳动分配权或劳动工资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的和核心的权利。"[2]王全兴教授认为:"工资权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正因为劳动者有工资权,劳动才得以成为劳动者的谋生手段。"[3]
  综合考察以上不同学者对于劳动报酬权的理解,笔者认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是指农民工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力价值,向接受农民工劳动服务的一方让渡了劳动力支配权,就取得向相对一方索要约定的或法定的报酬的权利。
  (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性质
  通说认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属于个体劳动权。个体劳动权是指由劳动者个别享有并由个人自主行使的权利,其主要目标是维护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个体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
  农民工劳动报酬权还具有私权性质,体现为:农民工与接受劳动服务的一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工作为劳务提供者与接受劳务的一方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农民工向接受劳务的一方履行约定的或法定的劳动义务,并拥有一定的权利,如劳动报酬请求权。接受劳务的一方则有支配农民工劳动力的权利,在农民工履行完劳动义务时,应当向农民工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所以,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一般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因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具有私权性质。
  二、农民工私力维护劳动报酬权的成因分析
  (一)公力救济维护劳动报酬权存在固有弊端
  1.救济程序繁琐
  农民工通过公力救济维护劳动报酬权,虽然是最权威公正的方式,但权威公正的背后是严格的司法程序和特定的诉讼期间。例如,我国劳动法对于包括劳动报酬请求权在内的相关劳动纠纷的解决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和申请执行的期间。这为欠缺法律知识的农民工通过公力方式保护自身劳动报酬权增加了诉讼难度和时间成本。
  2.公力维权成本高
  农民工作为廉价的劳动力,从事着最辛苦的工作却拿着较低的工资报酬,并且这较低的工资报酬多数情况下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和生存物质基础,所以,在农民工心里金钱就是他们的生命线。而如果农民工试图通过公力的方式救济劳动报酬请求权,就需要承担从立案到执行不同阶段的各种诉讼费用。因此,这就使得农民工在面对较高的诉讼成本时,不得不选择放弃公力救济。
  3.劳动监察部门救济力量薄弱
  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逐渐得到了重视,各地政府纷纷建立了劳动监察部门来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但在现实中,一是劳动监察部门不像司法部门那样具有完善的执法优势,劳动监督执法质量不高;二是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特殊情况,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时,对具体的执法工作也停留在表面问题的解决,劳动监督执法效率不高。
  (二)农民工公力维权意识缺乏
  1.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匮乏
  农民工的学历水平较低,理解法律知识的能力有限,缺乏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法治观念淡薄。重要的是农民工劳动工作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接触法律知识的方式和机会较少,导致他们在客观上缺少学习的时间和条件,主观上缺乏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和动力。
  2.农民工对公力救济的信任不足
  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宁愿选择忍气吞声或者通过自力的方式维权,而不去寻求公力救济,更多的是对公力救济的信任不足。原因在于:一是,农民工受传统弱者地位心理的影响,畏惧公力救济部门"官官相护",认为法律是有钱人的"保护伞",欠缺对法律的民本宗旨的正确理解;二是,农民工在过往寻求公力救济的经历中,少数公力机关"踢皮球"式的执法使他们丧失了对公力救济的信任,当自身权益再次遭受侵害时,不再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私力维护劳动报酬权的可行性方式
  (一)日常的抗争——"弱者的武器"
  日常的抗争,是指农民工在其劳动报酬请求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选择最普遍的方法:偷懒、开小差、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等延误工期或降低生产效率的其他方法,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通常情况下,作为接受劳动服务的一方在因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发生日常抗争行为,导致工期延误或生产效率降低时,会做出一定的退让,出于安抚农民工的目的满足农民工对于劳动报酬的诉求。
  (二)借助大众媒体和网络
  借助大众媒体和互联网表达自己的诉求,是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其特点在于通过舆论向权利侵害者施加压力,逼迫其就范。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直饱受民众关注,欠薪者"人人得而诛之"。所以,农民工借助大众媒体和互联网平台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也是一种有效、便利的私力救济手段。
  (三)特殊情况下行使留置权
  所谓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行使留置权,是指在建筑行业从事劳动工作的农民工因建筑公司破产或公司老板"跑路"等导致劳动报酬请求权得不到保障,进而对其管理控制下的建筑机械设备和建材原料行使留置权。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长时间得不到兑现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该种留置权,即对其控制管理下的建筑机械设备或建材原料进行变卖,折抵劳动报酬。这种特殊的留置权,实践中通常是由劳动报酬权同样得不到保障的所有农民工集体行使的,而且这种留置权具有优先权的性质。
  四、结语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保障制度,应当允许农民工在其劳动报酬权得不到公力救济的有效保护时,通过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维护其劳动报酬权。鉴于我国农民工非理性维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允许农民工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关键在于厘清农民工私力救济的边界,力争农民工私力救济维权的制度化,不让农民工在寻求公力救济无果时,手握私力救济的武器却没有足够的维权依据和信心。
  【参考文献】
  [1]郑尚元.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8.
  [2]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163.
  [3]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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