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带给人们巨大利益进步的工业革命给我们带来了璀璨的工业文明,机器业代替手工业使得人们迅速累积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与浪费,人们逐渐意识到以破坏生态所换来的经济利益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的规划以及建设生态城市及生态社区已经成为人们迫在眉睫需要立即实施的首要任务。发达国家国家无论在生态社区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成果的经验都比我国丰富,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汲取总结前辈的经验,为我国的生态社区建设指引明确、高效的方向。 【关键词】发达国家;生态社区;经验;启示 一、发达国家生态社区建设基本情况扫描 (一)丹麦 丹麦在生态社区的建设问题上主要有两个显著特点,(1)多样性、(2)群众性。总结来讲就在在丰富多彩的社区生活中,各种社区活动都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丹麦在社区活动中的许多举措都体现了这两方面的特征,这些举措主要有以下几点:(1)增强居民间的沟通、共同商讨社区规划。在丹麦,社区政府与社区居民实行了新型的合作方式,组织社区居民带头人、社区积极分子集体商讨社区的规划。这种方式有益于打破平时沉闷的对话方式,积极有效的收集了社区居民真正的需要,在生态社区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通过政府支持、建立环保社团。在欧洲,丹麦的环保社团是十分优秀的典范。21世纪议程以来,许多生态社区涌现出了许多的环保社团。社团成员主要由社区居民代表、政府代表、各个利益集团的代表等组成,社区政府给予了环保社团极大的支持,不仅对有的社区拨款成立专门的环保基金而且还为新成立的社团提供了辅助性的技术指导以及服务。(3)建立"生态记录簿"、监督生态社区运行情况。所谓的"生态社区记录簿"就是通过记录来检查生态社区资源消费水平、污染程度等,通过具体的数字来表达21世纪议程是否对污染的降低以及能源的消耗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以及量化到底起了多少作用。近年来,"生态记录簿"已经在丹麦广泛使用,将近33%的丹麦生态社区已经建有自己的"生态记录簿"。丹麦大致每年都会将这些记录的数据公之于众一次,从而使得社区每个居民都能够反思与检讨自己的生态行为,相对应的,这也有助于这些数据得到大众监督。 (二)日本 日本的生态社区建设与欧洲等国家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一区别主要体现在日本对于生态社区的建设的管理表现出混合式的管理模式。政府不会事事亲力亲为,而是仅仅起到对生态社区的规划以及提供经费支持等功能,其他的职能则交给社区自治。这一混合式的管理模式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1)日本政府间接的对生态社区的建设进行管理。由于像东京这样的特大城市的产生,地域管理体制在生态社区建设工作中应运而生。这一体制主要工作是收集所管辖地区的居民对地域管理的意见,对社区活动给予支持与帮助。遇到问题时,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地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机构成员讨论之后得出解决办法,而政府只是定期对地域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的考核以及勘查。(2)政府在社区里设立具有行政色彩的自治组织。日本的生态社区管理,虽然政府和社区的工作是分开的,但是政府还是对社区的建设工作起到监督作用,并且作为强壮后盾为社区建设工作提供财政补给。但是这些财政补给有明确的规定以及要求,其支出严格按照预算以及规定执行。社区工作自治方面,日本生态社区基层设有"町会"以及"町会联合会",这两项组织对社区的各项工作负责,具体是包括环境保护、社区青少年教育、社区福利、社区治安等等。(3)政府的管理强调居安思危以及以人为本的思想。日本的生态社区管理方式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考量的,把服务社区居民当做第一要务,尤其是社区里老人、儿童以及残疾人。建设生态社区的另一重要考量就是每个社区都需要具备相应规模的防灾设施以及办事处,在许多的公公唱歌都有明显的警示牌。 二、国外生态社区建设的经验启示 (一)公众(社区居民)参与是生态社区建设重要支持力量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生态社区发展情况,不难发现,在城市生态社区的发展建设中,各国不仅以各种方式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建设中而且也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地为社区发展献策进言。在国外,政府积极动员社区居民投入到社区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社区民间组织日益发展强大,功能也愈发健全,社区内自我管理机制以及过程愈来愈规范化和成熟化,在政府的鼓励下,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烈,参与度也越来越高。 (二)增加生态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 充足的财力以及资金支持是能够保证生态社区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我国,由于许多生态社区建设资金供给不及时或者不到位,造成许多生态社区在建设的过程被迫中止,并且在中止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给生态环境带来更为严重污染。但是在发达国家,生态社区建设日常的大部分资金是由政府出面负责的,这样不仅保证了生态社区建设的持续性而且也保证了建设的进度。在我国,由于社区财政的发展先天不足,从而使得社区工作者的工资补贴以及大部分的福利补贴都是由上级政府直接发放,这样的情况对上级政府造成了不小的财政负担。在生态环境每况愈下的当今社会,为了保证生态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拓宽以及增加生态社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就愈发显得越来越重要。 (三)强化立法以及行政手段的作用 通过立法以及行政手段对生态社区的建设保驾护航的最成功的范例是日本。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针对管理大气污染、噪音、以及水质污染等方面的单项法规,还相应出台了关于管理城市社区的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不仅规范了社区的秩序、合理的利用资源避免浪费还对生态社区的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政府是最具权威性的组织,在政府的监督下,社区自行组织规范社区活动,并建立社区自行组织,并且指导社區建立法定规范的自治制度。综观我国,目前为止,我国还尚未建成成熟的生态社区建设以及管理等相关法律款项,即使在某些大型国际城市,也只是存在某些零零散散的不成系统的单一条例或者法规,从而造成政府的执行力度以及管制宽度都有限。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站在最高立法的角度退出专门有关于生态社区建设以及管理的有关法律款项,并且应该尽快明晰各地生态社区的测评以及规划标准,为我国生态社区的建设提供明确的指引方向。其次,在国家统一制度的引领下,各地政府也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生态社区建设的相关制度,使生态社区建设与管理的一切都实现有法可依的状态,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生态社区建设。 总而言之,建设新型生态社区是我国在新时期城市社区发展以及生态污染严重的大环境下必须要走的一步路,研究如何规范建设生态社区如何更好发展生态社区,关系到党中央大力推进党中央城市建设目标的推进。西方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有很好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在生态社区建设中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宋言奇.刍议国内外生态社区研究进展及其特征﹝J﹞现代城市研究,2010(12). [2]吴本祥.试比较中古时期西欧与中国城市的不同特点﹝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3]吴华亭.中古时期西欧城市与中国城市的比较﹝J﹞绥化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1). [4]赵清.生态社区理论研究综述﹝J﹞生态经济,2013(7). [5]陈建国.我国绿色社区建设研究﹝D﹞清华大学,2004. [6]郭磊.我国城市生态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