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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三条路径


  潘金明++刘宗武
  【摘要】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项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主要体现为三条具体路径。
  【关键词】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路径
  一、大力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一)健全控申举报信访工作机制。对信访案件群众控申举报,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息诉、边防范,切实解决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控告申诉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方法,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干警强化办案责任意识。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并仔细分析其来访的原因。如可能成为"上访老户"的,则建立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发挥首办责任制的职能。
  (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业务部门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适时发出监督型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帮助堵塞其管理上的漏洞。积极利用当地电视台、检务公开墙报、电子触摸屏、文化广场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检察工作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化解社会矛盾外部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重点打击破坏环境,影响民生,侵财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事犯罪,维护生产、生活和市场管理秩序。严惩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严厉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优势,积极参与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关系,对突发性的群体事件,特别是处理群体事件中造成当事人伤害或死亡的,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
  二、立足检察职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中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诉部门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始终坚持执法办案为大局服务,统筹兼顾办案的力度、数量、质量和实效。
  (二)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敏感部门行业预防、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典型案件个案预防。定期组织村干部、银行、供电等职务犯罪多发部门参观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纪律。在预防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构筑预防工作网络,坚持打防并举,在办案中贯彻落实预防政策,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活动,深入到县直各机关单位、乡镇、新农村建设点、中小学校,采取上法制宣传课、警示教育课以及图片展示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气氛,制造声势,树立声威。把检察建议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手段,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要求各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增强法纪、惩防并举,减少犯罪。
  (三)强化民事案件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申诉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检察机关要针对正确裁判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息诉服判,积极探索息诉工作新机制。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严把逮捕关,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在审查逮捕时,注重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克服"构罪即捕"的简单做法,对于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免于羁押,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通过少捕慎捕,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公诉部门应发挥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功能,除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未成年涉嫌犯罪,过失涉嫌犯罪以及初犯、偶犯案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让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三)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补偿的意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等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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