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 13.房地产开发。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