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套路贷已经从网络走向现实,走向你我他的身边,稍不留神就会踩坑中招。套路贷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重点。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的认定存在极大的困难,犯罪人往往深谙证据的重要性,在形式上难以查出套路贷的非法性,也给被害人的举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本文就从套路贷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点来浅析套路贷认定罪名和量刑的问题。 关键词:套路贷;特点;犯罪状态;共犯 一、套路贷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套路贷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由其定义可知,套路贷本身并非一种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具有相同特征的犯罪行为,它可能涉及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具体的罪名。 二、套路贷的特点 由上文的概念可知套路贷并非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罪名,因此对套路贷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探究其特点的过程,并不等同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因此这里统称为套路贷的四方面的特点。 (一)客体 套路贷根据其具体行为特点的不同,其侵犯的客体可能是单一客体,也可能是复杂客体。司法实践中,侵犯复杂客体的案件居于多数。 1.公民的财产权 侵犯财产权是犯罪人最终想要实现的目的。这里的财产多指现金,但并不仅限于现金。套路贷的方式五花八门,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机动车质押的,也有要求转移房屋所有权房屋以提供担保的,还有以非法获取被害人裸照以便日后胁迫的方式等等。因此,套路贷侵犯的客体,还可能包括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乃至人身权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套路贷侵犯人身权的形式多为非暴力形式,如获取被害人的通讯录,持续骚扰被害人的亲朋好友,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给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也包括暴力形式的,如上门催债,殴打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 套路贷的客观方面的特点就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套路贷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多个行为的集合,包括了以下几种步骤: 1.采用诱骗、逼迫等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 2.并以银行流水账、借款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 3.在还款过程中设置障碍阻止被害人按期还款,以实现被害人自动违约的效果; 4.在后期催债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虚假诉讼等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往往走投无路,债台高筑,急需用钱才会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自愿走进套路。而行为人打着"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款"等低门槛贷款条件正中被害人的下怀。套路贷兴起于网络,新型的网络套路贷——"手抄贷"的行为模式如下:犯罪人在网络上打出无抵押贷款的广告,承诺"使用五年,先息后本,无前期费用",诱使抱着侥幸心理的受害人与平台的业务人员取得联系。平台的业务人员承诺可以提供虚构缴税证明、补缴个税流水等"包装费用"服务,只需被害人按要求"抄抄材料"就可以获得贷款。而包装的费用需要被害人向平台支付,在支付费用后,平台会要求借款人将"包装"的材料抄写正确,但被害人的金钱已经到手,其目的已然实现,这时平台就会以各种抄写材料错误的理由拒绝贷款,最后失去联系。而现实中的套路贷则表现为:行为人虚假成立贷款公司,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以行业规定等理由,收取违约金、保证金、上门费等手续费,致使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钱款远小于合同约定的款数。 (三)主体 行为人往往通过非法设立(未经登记)小型借贷公司的模式来蒙骗受害人,由于这些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不构成单位犯罪,只能构成自然人犯罪,向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大部分线下的套路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人数众多,有比较固定的成员,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催债,如果满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按照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与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满足犯罪集团的条件的,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罪进行数罪并罚。 (四)主观方面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的财产乃至人身受到损害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并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区分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关键就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高利贷一般是指月利率大于3%,或年利率大于36%的违法行为。就主观目的来看,高利贷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想要收取违背公序良俗的高额利息,因此属于民间借贷,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制,借款人对于24%以内的利息承担归还义务,24%—36%内的利息承担自然债务的责任,超出36%的部分无效,无须承担偿还义务。套路贷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包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套路贷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部分当然无效,但对于未超过的部分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还有待探究。有学者认为对于未超出民间借贷的部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被害人承担偿还义务,有的学者则认为未超出的部分应当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收缴。本人同意后者的观点,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就抱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出借的錢款是用于诱骗被害人的犯罪工具,法理上收缴以上钱款有理有据,另一方面,套路贷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必要从重处罚。 这里同时涉及一个形式合法,但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套路贷的各个书面证据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但是人们并不会因此就认定其有效,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就将对于以合法手段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仍认定为犯罪,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但人的主观心理并不能直接他人所知悉,而像套路贷这种形式证据上几近全然合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难以认定、辨别。这也正是套路贷在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定罪及其罪名 根据前述的套路贷的特点,在司法实务中,套路贷涉及的罪名主要为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具体来看,如果行为人仅通过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合同实现非法占有财产的,仅以诈骗罪定罪。如果行为人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借款人拒不归还虚高债务,行为人通过形式合法、实质非法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应以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后续追债时使用威胁、恐吓及变相威胁的手段,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进一步,以裸照进行威胁恐吓时,成立侵犯个人隐私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四、既遂未遂的区别 如何认定套路贷相关罪行的既遂与否也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相关案件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客体的不同认定既遂未遂的方式也不同。对于仅涉及诈骗罪的行为的既遂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时为准,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也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时认定既遂,对于在后期催债时涉及危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为是数罪并罚,各个罪的既遂认定并不采用统一的标准,各自认定,如行为人在追债时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轻伤以上的,但未取得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数罪并罚;行为人取得财物,也使被害人受伤但未达轻伤的程度,由于实践中故意伤害未遂一般不以刑事犯罪论,所以以诈骗罪既遂论处;行为人既取得财物又故意伤害被害人至轻伤程度,认定故意伤害罪既遂和诈骗罪既遂,数罪并罚。 五、共犯的定性 大部分的行为都是以公司的形式来实施诈骗罪,因此涉及多个自然人,涉及共同犯罪的问题。目前套路贷是我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要部分,套路贷的犯罪团伙只要满足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或犯罪集团的,各共犯的定罪和量刑都会有所区别。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以该黑社会组织的全部罪行定罪量刑;对于积极参加的成员以其参加的全部犯罪定罪量刑;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还未实施其他犯罪的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同样,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加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总之,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在于行为的主观目的的非法性,而在实践中若有处于弱势的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不公平的,得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动用国家权力打击不法行为。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介入,也需要被害人提供一定的证据,才会以刑事案件立案追查。被害人往往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这也是现在套路贷行为如此猖獗的原因之一。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是司法实践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套路贷"特征及主要种类分析[J].中国防伪报道,2019(10):39-40. [2]程鴻鑫,王世卿."套路贷"犯罪的过程、样本分析及基层治理路径[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33(03):36-42. [3]胡明春.浅议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的区别[J].法制与社会,2020(14):74-75. [4]聂昭伟."套路贷"案件的常见行为方式及罪名认定[J].人民司法,2020(05):4-7. [5]姚叶青,司明娅.套路贷的犯罪轮廓、认定困境与刑法规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19(06):95-100+112. [6]王子夷."套路贷"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困境与出路[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7(09):81-84. [7]潘法.落入"套路贷"陷阱怎样应对[N].安徽日报,2020-07-15(010). 作者简介:李沐一(1998-),女,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本科,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