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技术革命,各行各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快递行业正是借助互联网红利快速发展的产业,其伴随网购热潮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在为人民群众创造便利性的同时,因为管理不规范、立法滞后性等诸多因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在不断发生,快递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因此,本研究全面阐述了快递损害赔偿面临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快递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建议,仅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快递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对策 一、绪论 快递作为互联网时代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与电子商务之间的有效衔接,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下不容忽视的中坚力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1]。然而,快递行业影响力与规模的持续增长,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快递损害赔偿正是当中最为尖锐的问题之一。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包含快递服务行业本身管理不规范,同时我国在快递损害赔偿立法方面的滞后性,也是引发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在面临快递损害赔偿的问题时,消费者往往会面临维权难、成本高等诸多问题,大部分消费者只能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而少部分消费者即便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各个法院在自由裁量权方面选择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性,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存在巨大的差异性。上述背景下,深入分析快递损害赔偿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推动立法完善就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快递损害赔偿法律规范问题分析 (一)有关快递损害赔偿的法治水平较低 从当前我国快递损害赔偿的法治情况来看,整体法治水平较低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关快递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存在层次不统一、适用混乱等问题。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虽然将快递业务纳入到行政调整中来,然而这种调整仅仅是集中在市场规范层面,对于司法层面的快递损害赔偿,仍旧缺乏详细的条例[2]。其余法律法规当中则相对零散,实际执行效果差强人意。当前法律法规当中产生的空白问题集中表现在司法实践领域,尤其是对于不同法律方面的适用情况,再加上全国不同地区在法院、判决法官的差异性,会进一步导致快递损害赔偿结果存在差异性,在面临层出不穷的快递损害赔偿案件,显然难以满足绝对公平的目标。 (二)对于快递损害赔偿处理机制不完善 从近年来快递损害赔偿案件来看,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数不胜数,一些快递企业在损害赔偿方面投机取巧,往往会选择在快递服务单上面印制限免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而大部分消费者在快递服务单签字方面并不会细看,同时也没有意识到上述条款本身属于无效条款,导致非常多的消费者在面临上述问题的时候不得不"吃哑巴亏"。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上述问题缺乏细致的规定,对于快递损害赔偿主体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有关损害赔偿金额方面的服务限制性条款效力还存在较大的争议,这就导致快递损害赔偿缺乏处理机制,最终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遭受不公待遇,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3]。 三、完善快递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结合行业完善快递行业法律规范 正如上文所述,立法滞后是引發快递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充分结合当前快递行业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完善快递行业法律规范。结合当前快递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问题,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来完善快递行业法律规范:一方面,针对现阶段较为分散同时关系到快递行业整体的规范性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的整合处理,针对当中不规范、不合理、过于模糊的条例去除,分离邮政普通服务、快递服务,针对快递损害赔偿纠纷对应的救济模式进行规范,致力于消除当前在地域方面的差异性,以此来针对现阶段立法层面的空白进行填补。从内容规范层面来看,可以尝试基于2012年颁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在明确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安全作业规范的同时,明确规定快递损害赔偿相关的内容,包括索赔争议、赔金支付、赔付原则、赔付条件以及赔付对象等等细则[4]。另一方面,修改调整当前效力层次存在明显差异的条例,针对快递服务"顾客""寄件人"以及"消费者"等申诉、索赔主体用词进行规范,同时需要明确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随着快递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可以尝试打破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对性,针对快递损害赔偿的主体进行全面的拓展,使得收件人可以与寄件人获取完全相同的索赔权,使得两者能够为共同的利益进行协商,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消费者在索赔中的影响力。 (二)明确快递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 从快递服务的层面来看,当消费者将自身的物品交付给快递公司以后,其已经丧失了自身在货物方面的控制权,同时互联网本身存在虚拟化特点,双方在信息获取方面的不对等,无论是对于寄件方还是收件方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从快递公司的层面来看,其本身在物品的收取、储存、运输等信息的掌握更多,一旦发生损害,通常能够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方案[5]。因此,明确快递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快递服务进程中,大部分快递都是放在统一的收取位置、驿站代收等等,这个过程中就结束收寄流程,往往并不会提示消费者针对快递服务单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阅读,倘若物品存在损害的问题,因为实际操作不规范,对寄递物品价值、有无履行提示注意事项等难以认定,寄件方与收件方都难以进行有效的举证。从我国当前有关的法律规范来看,并未针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尝试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工作,比如说美国,始终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UPS609为标准,针对快递服务索赔主体、索赔地点以及方式进行了非常清楚的规定,对于证据相关内容的规定更加清楚,其中有损害证据、保险证据以及快件价值认定等三种类型的证据。我们需要积极尝试在规定索赔主体需要的证据类型,通常基于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原则,在快递损害赔偿诉讼当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针对举证分配采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方式,明确要求处于信息优势的快递公司需要针对不存在过错实施举证,并明确要求快递公司需要全面承担赔偿责任当中的重大过错或者故意过错。 (三)完善快递损害赔偿限制性条款 快递损害限制性条款所具有的效力,往往是针对快递损害赔偿进行评价的重要指标。从当前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法律尚未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统一、规范的规定,且各个地区在限制性赔偿报价制度方面相对比较混乱。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来看,各个地区针对限制性赔偿条款所采用的标准也存在差异性,最终极为容易引发不公平问题。其不仅仅会对该案件当事人造成疑惑,同时也会让其他消费者在面临快递损害赔偿的时候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引发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问题[6]。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当积极完善快递损害赔偿限制性条款,通过下面几点措施,保障司法判决的公平性: 首先,全面明确限制性赔偿条款所具备的法律效力,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意见针对判决标准进行概述,充分利用立法途径针对限制性赔偿条款进行有效的规制。需要注意的是,保价条款本身是针对一些无法预知的风险进行保障,广大消费者也会支出更多的保价成本,本身为对价权利义务。这就需要积极推进保价条款排斥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免责方面的适用,在面临上述情况下引发的快递损害问题,要求快递公司仍旧需要按照保价条款实施赔偿。如果快递公司本身存在刻意或者重大过失引发的快递受损问题,即便已经签订保价条款,仍旧需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而非按照二次引用保价条款进行赔偿。 其次,积极明确保价对应的标准,制定报价率,从而有效避免快递损害赔偿混乱局面。一般来说,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或者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充分结合快递市场实际情况,建立更为明确、规范的报价率,设置具有合理性的最低额度。此外,由于快递公司本身具备履行审核寄递物品价值的基本义务,应当围绕有关物品建立对应的价值判断体系,同时完善在排除限制性赔偿条款适用背景下出现受损问题的判断体系。 最后,构建科学合理的保价基金体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来规范保价率标准,使得保价费能够全面应用于保价物品的运输管理进程中来,致力于提升运输过程的安全性,而并非单纯局限于最终的赔偿领域,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 (四)基于立法规范快递服务保险内容 快递业务的不断增长,因为快递损害赔偿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增长。对于各个快递公司来说,其本身是一项极大的经济支出。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基于立法规范快递服务保险内容,推进快递服务保险体系的优化调整,在有效保障广大快递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使得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 众所周知,保险是把风险从个人转移到社会群体,通过社会群体的所有成员共同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体系。《铁路法》当中提出,旅行者或者托运人不仅可以办理保险运输,同时也可以办理保价运输,广大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购买。从快递公司层面来看,立法规范快递保险内容,可以尝试借鉴铁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当前快递公司普遍会针对保价进行限额,在面临价值超出保价限额的物品情况下,广大消费者可以科学选择对应的运输保险,在发生快递受损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保险公司来开展责任认定,能够有效简化快递损害理赔流程,使得双方经济效益得以有效保障[7]。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快递行业还并未采用铁路运输行业一样把保价物品与非保价物品进行分开运输的方式,并未对保价快递采取针对性的运输模式,这就需要从保价费用当中抽取适当的比例用作保价基金,以此来保障基金的专款专用,以此来强化保价快递特殊运输管理工作。 结束语: 总的来说,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进一步推动了快递行业的发展,为快递行业创造了一个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快递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导致消费者对快递行业的信任感有所降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快递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正视当前快递赔偿面临的问题,围绕问题制定针对性的优化策略,通过结合行业完善快递行业法律规范、明确快递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完善快递损害赔偿限制性条款以及基于立法规范快递服务保险内容,规范快递损害赔偿领域,为快递行业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翠娥.快递损害中格式条款问题的司法裁判调查报告[J].河北企业,2020(02):151-152. [2]刘亦艾.快递末端投递法律关系的类型化研究——以快递服务合同为基础[J].企业合规论丛,2019(01):277-324. [3]刘景琪.快递公司对收件人财产侵权问题之立法探讨[J].决策探索(下),2018(12):35-37. [4]郑佳宁.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剖析与审视[J].北京社会科学,2017(09):69-78. [5]趙怡康.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机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5):89-92. [6]丁宁,沙建川,丰艳广,陈建明,张民,姜远茂.晚秋叶施尿素提高矮化苹果翌春生长及果实品质的效果[J].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2016,22(06):1665-1671. [7]范人文.快递服务邮件损害赔偿调查报告——以青海省某快递公司为例[J].法制博览,2015(01):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