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14年10月3日8时30分许,湖北众鑫益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谈明清组织员工清理漂染池,工人汪应章顺着梯子下到2 m多深的池子里,很快倒下昏迷,谈明清等5人先后下池施救,也都一一倒下。这起事故共造成包括该公司负责人谈明清在内的6人身亡。 这一血的教训实在令人痛惜,类似的事故曾经在许多地方、许多企业都发生过,国家主管部门也早已颁布GB 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曾下文开展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如何安全地进行漂染池、下水道、地沟等缺氧危险场所作业,如何安全地开展有限空间等缺氧危险作业场所的应急救援,其实都并不复杂。这起事故不仅仅是暴露了该公司负责人因无安全意识而瞎指挥、员工因无知而无畏的愚昧;也暴露了类似的事故之所以会不断重演,是一些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中的缺位。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但是这一规定在基层的许多企业却不落实。 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就安全培训规定而言,笔者认为,党政领导、政府部门、涉安机构及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安全培训一个都不能少。 一是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培训一个都不能少。党政领导群体的培训,是高层次的培训,是政绩观、发展理念和安全理念的培训。为民务实是领导干部的职责,为官一任,如何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安全与民生的关系至关重要。把安全纳入为民服务观念的培训,各级党校课程设置中增加安全发展的科目,不失为一种积极有效的办法。只有通过培训才能转变观念、坚守信念,提高领导干部的安全境界。 二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人员培训一个都不能少。公安、消防、安监、交通、住建、质监等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监管职能,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明责,知责,才能履责,才能不被追责。履责就需要掌握更多的业务知识和基本素能,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戮力同心,形成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履责就需要不推不拖,敢于担当,逐步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通过培训才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担当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三是各类涉安中介机构人员培训一个都不能少。设计院、安评公司、设备检验检测、注安服务所及施工队、监理公司等涉安机构,主要职责就是为企业服务,为安全监管负责。尽职尽责是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是工作所需。服务水平的高低是发展之路,生存之本,如没有安全理念、技术力量和服务意识作支撑,就会昙花一现终将被淘汰。安全培训是当务之急,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是形势所迫。 四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一个都不能少。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领头羊,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第一人,其发展观念和安全理念的任何偏差都直接影响企业安全文化的发展方向,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美国杜邦公司的安全理念铸就其发展成为全球500强中资格最老的百年化工企业,而昆山中荣公司的发展理念却导致了其最终的灭亡。各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坚力量,是贯彻企业方针政策、发展理念,落实规章制度的第一执行者,同时也是企业安全"三违"的制造人和纵容者,其言行举动直接影响着企业职工的行为习惯。抓好企业管理人群的安全培训,才能打造企业安全管理的优秀团队,才能使企业安全由监督管理跃升为团队管理的水平,才能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五是各岗位从业人员培训一个都不能少。企业职工既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同时又是财富的创造者;职工既可能是事故的受害者,又是安全的直接受益人;职工既是事故隐患的最早发现者,可能又是事故隐患的制造者。脱离了职工搞安全生产只是空中楼阁,无源之水。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得通过各种管理制度的约束,企业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职工能动性,人人参与安全,管理安全,人人弄明白"安全到底为了谁"这个最简单的问题;牢固树立起"人命关天,幸福至上"的理念,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化,形成自觉的行为习惯,人人都成为"安全员",贯穿生产过程的始终,渗透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到了这些,企业安全管理才能跃升到自主管理阶段,企业才能做大做强。 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缺位而导致湖北众鑫益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6人身亡的惨痛教训,不仅仅该企业应当牢牢记取,类似的其他企业也应当从中举一反三,予以汲取;因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而酿成的这起事故,不仅仅是当地基层政府、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应当从中反思汲取教训,其他地方的基层政府、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也应从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抓紧学习贯彻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服务、监管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