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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卡的法律问题


  摘 要:信用卡因为便捷安全,一直以来被民众所广泛使用,不过最近,却接连引发信用卡挂失冒用、持卡人信息外露等诸多法律纠纷现象,在相关立法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无法全面保障当事者的合法权益。由此,本文将在客观阐述信用卡相关当事人彼此间的关系、民商法视角下广泛衍生的信用卡法律问题基础上,论证日后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卡;法律问题;健全措施
  在信用卡全面普及的过程中,也不免引发一些法律纠纷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在这方面设置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再就是当事人平常操作行为不当。到头来不单单侵害到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严重情况下更会威胁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于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卡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又当如何加以优化调整,具体细节会在后续延展。
  一、信用卡业务中相关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一)发卡行与当事者方面
  两者维持着平等互利的有偿法律关系。
  第一,储蓄关系。当事者允许在发卡行开展存取款业务,在存款账户拥有特定数量的余额时,能够进行现金支取,两者之间维持着的是无偿借贷关系。
  第二,消费关系。在当事者消费金额超出信用卡账户余额的条件下,当事者将立即转化成为债务人,有义务向银行及时支付已经透支的本金与利息。
  第三,委托代理关系。当事者在消费过程中,无须支付全额现金,只要提供信用卡就可以顺利完成转账结算程序,此时两者就正式建立起了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担保关系。发卡行在针对信用卡申请者进行严密性地信用评估之后,即能够依照流程向其提供担保,对应的方式分别包括抵押、质押、提交保证金等等。
  (二)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方面
  所谓的特约商务,强调的就是针对当事者提供消费、娱乐等服务的单位,其影响地位深刻,在两类主体间发挥着纽带作用。对应的法律关系包含两类,分别对应的是委托代理与金融服务。前者强调在接受发卡行委托的基础上,对想要消费的当事者进行细致性审查认证,确认后透过发卡行获取授权限额,再向当事者开放对应的消费服务。至于金融服务,则提倡透过信用卡服务功能开通来拓展商家的各项业务、增加销售额数量,避免现金交易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问题;此外,商家还有必要向发卡行进行特定数量的交易费用支付,借此稳固它们彼此间互惠互利的金融服务关系。
  (三)当事者与特约商户方面
  当事者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期间,就会自然地和特约商务建立起商品买卖和劳务供应等关系,这类关系和传统的债券和债务关系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主要原因就是在信用卡交易期间,特约商户还承担着对交易过程的审查义务。现阶段我国信用卡交易过程中,都会要求当事者输入密码和签名确认,在此期间,特约商户的任务,就是针对信用卡的真假和密码的正确与否进行检验认证,如若说这部分审查工作处理不到位,引发的任何损失都需要由特殊商户独立承担。好比说当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他人信用卡或是伪造的信用卡消费时,一旦说特约商户没有审查,对应的损失将落到他的头上;又如当一些人随意冒用密码或是使用他人信用卡,而特约商务又同时违背了审查义务,对应的法律责任也将由其承担。
  二、民商法视域下我国信用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挂失和效力认证问题
  有关信用卡丢失抑或是被盗后,滋生出的冒用损失究竟尤谁来承担的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而有关挂失认证流程,以及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等方面,目前始终不够完善。如为了避免丢失信用卡而引发冒用风险状况,要求当事者须及时进行挂失手续办理,可这部分强调的即使有些模糊,毕竟只有在使用的情况下才有机会找信用卡并发现丢失,而此时又基本无法准确判断卡丢失的具体时间,所以说,这部分设置的挂失时限标准形同虚设。再说说24小时免责条例,其言下之意,就是说在当事者丢卡的二十四個小时之内,如若说出现冒用损失和风险,都将完全由当事者承担,而作为发卡行基本上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这未免有失公平公正,很难赢得当事者也就是持卡者的认可支持。
  (二)抗辩权切断条款方面的问题
  这部分条款主张在当事者和商户催生任何形式的纠纷情况下,不允许对抗发卡行。须知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包括发卡行、当事者、特约商户在内,三者都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如若说责任在发卡行身上,又要强制其余两类主体去认可条款的合理性,进而减轻发卡行的责任,那么就等于提高了当事者的风险。这对于原本就是弱势群体的当事者未免显得太过不公平。
  (三)发卡行披露信息和持卡人知情权保护问题
  和其余两类主体相互对比,当事者即持卡者,不管是在经济条件、义务流程,还是风险防控等方面,都没有明显的优势,所以说,就需要由经济实力最强的发卡行来承担起信息披露等服务职责,具体就是辅助当事者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及时了解一系列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方法、相关利率、各阶段的消费账单、条件变更细节等等,否则将难以全面保障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三、日后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有效措施
  (一)基于信用落实需要来设置专门的法律
  现阶段,我国在信用卡方面的立法始终不够健全,包括民法、刑法等方面,都未针对信用卡设置明确和严格的约束条款,基本上就是阐述一些基础的原则规定,实用性不足。归根结底,信用卡业务和传统的银行业务有着明显的差异,如若说立法章程不够严谨,势必会延误信用卡业务的拓展范畴,甚至威胁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远景。基于此,就需要尽快设置专门的银行卡条例,从中针对信用卡进行更深层次地立法认证之余,设置专门的信用卡业务管控体系,确保针对当事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保护。
  (二)提供更加翔实的信用卡配套法规内容
  第一,针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严格立法。纵观现阶段既有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始终夹带着显著的行政气息,尤其是在当事者与发卡行平等关系控制方面,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说,要保证及时融入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格认证和细致划分小额电子资金业务内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杜绝任何不公平合同条款。
  第二,基于消费信用设置严密的立法章程。须知信用卡属于消费信用经营中极为关键的要素,可如今我国始终没有设置专门的消费信用章程,无法全面保护持卡者的合法权益。选择进行消费信用立法,不单单能够明确规定消费经营中各个主体间的关系,令他们各自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还能够及时而准确地区分信用消费。
  第三,由权威机关颁布专门的信用卡合同范本,避免相关主体签订合同时再出现任何遗漏或是模糊现象。
  (三)积极维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
  即设置更加公平妥善的冒用风险条例,剔除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内容,令发卡行在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及时认识到并积极承担自己在冒用损失上的责任。须知发卡行在风险预测和转移、消除等方面,能力突出,因此实际立法期间,有必要明确限定当事者的有限责任,列明免责情形,要求发卡行不管在什么状况下都应该承担冒用风险。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赋予我国信用卡更多的发展机遇,有关法律机构应该在严格遵循国情的前提下,及时明确信用卡使用期间的种种问题,逐步健全信用卡的金融保护机制。久而久之,创造更加优越的信用卡运营环境,充分迎合民商法监督和管理要求,带动信用卡业务快速和深入性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旸.信用卡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以新消保法为视角[J].河北金融,2015,18(01):144-149.
  [2]杨梦梅,蔡士博.信用卡全额罚息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西南金融,2015,22(07):1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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