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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享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 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场、晒场(堆场)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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