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不良资产清收中偿债主体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先阐述了名存实亡类偿债主体法律问题,并针对歇业类偿债主体法律中存在问题,提出了规范偿债主体歇业的认定、规范企业歇业和企业清算的衔接等建议。然后阐述了企业变化类偿债主体法律问题,重点包括分立类、合并类等偿债主体法律问题,进而旨在促进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不良资产;清收;偿债主体;法律问题 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断发展过程中,不良资产问题是重要的阻碍因素之一,对金融机构的资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甚至导致全社会的突发性金融危机的出现。对于不良资产投资者来说,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极容易遇到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存在着诸多与偿债主体相联系的法律问题。基于此,必须要积极整顿和构建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将法律效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推动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推向规范化、有序化的发展道路。 一、名存实亡类偿债主体法律问题 (一)歇业类偿债主体法律分析 1.问题 首先,缺少明确的偿债主体歇业到清算结束前法律地位。在企业歇业的影响下,极容易导致企业面临着解散的危机,对于企业解散到清算结束以前,针对企业地位和性质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首先,企业灭失说。这主要是指企业如果解散,极容易失去法人资格,这时全体公司股东持有企业的财产,对于公司的清算等事务,很难凭借公司的名义来进行,需要借助股东的名义。其次,企业承继说。这主要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要消灭掉法人资格,法律为了满足公司清算的目的,设立了一个全新的清算公司,继承原有公司的权利义务。 其次,偿债主体歇业和清算的衔接较为混淆。众所周知,公司极容易在歇业的情况下而出现解散现象,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超过180天没有开业就代表着公司解散。而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中,在解散事出现的15日内,要成立清算组,进而开展相应的清算工作。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就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要及时予以受理,并组织安排清算小组【1】。基于此,在这种情势之下,不包括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但是实际已经歇业状态的公司,进而极容易导致债权人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所以可以看出现阶段,法律规定的衔接较为混淆。 2.建议 (1)规范偿债主体歇业的认定 针对公司歇业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中涉及到,要求企业法人在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以后,如果超过180天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可以认定为歇业。由于法律规定的较不明确,很难明确公司歇业的认定标准。要想充分了解公司歇业这一问题,必须要及时认定公司歇业这一问题,并在《公司法》中进行明确,赋予高度的权威性。 (2)规范企业歇业和企业清算的衔接 在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企业歇业现象,而且在清算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被动性。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的开业以后,如果自行停业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要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我国《公司法》解散和清算这一章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中间加入了行政程序,对于维护债权人权利不便利,若同时在解散原因中,加入自行歇业这一事项,进而将企业歇业和企业清算顺利衔接在一起。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类偿债注入体法律问题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能力 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偿债主体能力问题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权利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等。结合性质方面,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能力罚,所以说,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没有对偿债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产生影响,但是却关乎到企业的能力。 首先,偿债主题被吊销执照以后的权利能力。在我国《民法总则》第59条中,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企业主体资格相同,也就是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在消灭公司主体资格以后,也是逐渐消灭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法律领域中,普遍限制了清算中企业的能力。比如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在清算期间中,公司不允许擅自进行新的经营活动。所以,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的清算期间中,由于无法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其权利能力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其次,偿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责任能力。对于民事责任能力来说,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问题提出的。现阶段,各国民法和企业法均认定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极大的独立性,要积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偿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2】,由于依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所以要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偿债主题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工作人員的责任 由于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文件,偿债主体在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原来企业工作人员擅自转移资产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偿债主体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后,原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凭借原有企业法人的名义来对资产进行变卖或转移,如果出现不法行为,将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同时,还要积极向主管部门、股东等汇报情况,维护好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委托代理人来说,要依法清理,将注销手续办理到位。 二、企业变化类偿债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一)分立类偿债主体法律问题 1.偿债主体分立法律问题 对于不良资产投资者来说,在清收过程中,极容易出现偿债主体分立现象,现对偿债主体分立对不良资产投资者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针对偿债主体分立,主要包括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其中,在派生分立情况下,在原公司存在的基础上,不良资产投资者在偿债主体形式方面也要保持不变。但是在实际上,偿债主体的资产情况已经出现了变化【3】,其承担债务的能力并不高。 2.关于偿债主体分立时不良资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结合我国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分立中,在保护债权人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债权人的告知方式,公司要在作出分立决议的10天对债权人予以告知,并在30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2)债务人不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公司分立阶段中,如果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告知,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其罚款大都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 (二)合并类偿债主体法律问题 1.偿债主体合并的法律问题 在公司合并的程度上,严重影响着不良资产,结合我国公司法第173条及174条规定,要将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合并在一起,由合并后新的公司承继,这作为债务转让形式之一,要争取债权人的允许,但是我国公司法缺少相关规定,导致债权人很难在合并过程中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 2.我国法律对于偿债主体合并中不良资产投资者的保护 在我国《公司法》第172条中,规定了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要加强合并和新设合等形式的应用。一个公司如果吸收其他公司,被称之为吸收合并,如果二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是新设合并。偿债主体在合并以后,合并各方要签订合并协议,并做好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的编制工作。 三、结束语 总之,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偿债主体的法律问题,发挥出制度的约束性作用,避免不法行为的出现,以防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唐莹.假设清算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务中的优化[J].财会月刊,2016(24):76-78. [2]周依静.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5(29):219-220. [3]刘海涛,李柏红.对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5(05):174-175+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