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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央企销售类公司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变革性地提出了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将对企业发展和企业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文章重点分析新收入准则实施对央企销售类公司结算、合同管理和报表披露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新准则实施应采取的多项措施,希望能对央企销售类公司更好地应用新收入准则、加强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深度融合有所裨益。
  【关键词】  收入模型;控制权转移;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9-0080-03
  一、新准则的亮点与变革
  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实现与国际财务准则持续趋同。新准则从总则、收入的确认、收入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列报等八个方面进行界定,全面而深刻地提出了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
  (一)新准则的变化。
  1.确认统一收入模型和"五步法"确认步骤。新准则不再对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及建造合同收入进行区分,确认统一收入模型和"五步法"确认步骤,将更好地解决在企业业务日趋复杂、多重交易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对于某些难以进行收入类别区分的业务,常常依靠主观判断,而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差别较大的问题,使会计信息更加可比和真实。
  2.收入判断标准从"风险报酬转移"改为"控制权转移"。新准则着重强调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依据,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收入实现的整个过程。
  3.新准则回归交易本质,首次提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新准则较好地反映了资产负债的本质,即合同资产的增加和合同负债的减少将会产生收入,反映了权利和义务的交换这一交易的本质。对于销售事项而言,交易就是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用履行合同的承诺来获得现金流入的权利(葛家澍,2010)[1]。具體来讲,合同负债减少表现为企业完成向客户转移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合同资产的增加表现为用履行合同换来的收取现金资产的权利。新准则中,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都归结为合同的履约义务,用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确定获取权利的时点,更加回归了交易的本质,促使企业会计信息反映企业交易的真实面目。
  4.由多是原则性指引转变为更加明细的指引,可操作性增强。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包含的各个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相对比例分摊到各单项履约义务,解决了多重交易下会计处理难以准确计量的问题。新准则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收入确认法,对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售后回购、无需退换的初始费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指引,增强了准则对会计实务的指导性。
  (二)新准则对央企销售类公司的影响。大型央企销售类公司由于销售专业化,一方面,销售类公司收入的确认是其会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另一方面,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导致的结果差异较大,如果采取货权转移方式确认收入和成本,销售类公司通常实现的收入金额较大,如果采取收取销售手续费的方式确认收入和成本,则只需将收取的销售手续费确认收入即可,两者差异较大。因此,新准则的变化,将对央企销售类公司财务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1.严格执行新准则,将能从源头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一,新准则将确认依据改为合同的履约,强调合同契约精神,围绕交易契约背后的权力、义务、利益等方面来进行收入的确认,使收入确认能够更好地界定和反映经济权力的控制和流转状况,财务报告相应地更能反映企业经营实质。第二,新准则使用"五步法"模型,统一规范了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等多种业务,并对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能够更好地避免由于企业理解和判断不一致导致的收入确认、披露方式不同,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第三,执行新准则,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有助于更加准确地进行价值驱动因素分析和更加清晰的量本利分析,使得财务分析成果能够更好地支持财务决策和公司战略决策。
  2.新准则的实施将促进业财融合、加强内控,提升企业长期管理效益。新准则注重于收入确认应当反映履行合同时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模式,反映向客户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后预期可以收取的金额。因为在确认收入时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同的合同约定方式将直接影响收入确认的结果,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也要大量依据业务部门的信息。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业务收入的实现,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密切合作,对交易的定价安排、运作模式、支付条款等各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和信息互通。这也将促进企业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机融合,同时促进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有机融合,管理会计也将发挥更大的决策支持作用[2]。另一方面,新准则将促使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和内部控制,使内部控制理念深入到业务流程的全过程中[3],提升企业的长期管理效益。
  二、新准则对央企销售类公司财务结算和报表列报的影响
  (一)财务结算——收入确认。
  1."应在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并列出了五个确认收入的条件:(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目前,大型央企集团普遍使用SAP系统进行统一的业务财务管理,为了更好地实施新准则,更加准确地进行收入核算,应在SAP中预先设置,一笔新的合同签订并得到批准后,录入合同管理系统,并为合同进行统一系统编号,业务人员跟进合同履行过程,实时录入合同履行进度及相关信息,所有信息对应相关的合同号,业务人员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及合同履行进度,进行收入确认条件的判定,当从业务方面判断合同履行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开具系统结算单并传送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具体条款、业务部门提供的整套合同履行进度及相关信息,进行收入确认条款的最终判断,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进行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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