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增多,其中小额诉讼案件比例增加尤为迅速。在小额诉讼方面我国虽然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立法规定笼统,送达难,法官审判经验不足等问题一直存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因此我认为我们要通过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等方法来更好的建构小额诉讼程序。 关键词: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简易程序 一、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对于小额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仅靠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有效解决现有的问题。小额诉讼制度适用于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官为了尽快结案,让原本不应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去审理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去审理,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需要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选择适用小额制度时便会慎之又慎。 2.调撤概率大,送达难 小额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便后悔,申请撤案;有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各退一步,接受调解,小额诉讼在实践中很难走到执行这一步。小额诉讼案件调撤率逐渐的增高,法院受理小额案件数量的下降,使得小额诉讼的设立变意义不大。在现实生活中,小额诉讼案件并不会按照预期发展的那樣迅速的结案,原因在于被告故意的拖延审理期限。其中一个办法便是躲避送达。送达的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小额诉讼制度设立时追求的高校快速的价值也难以实现。 3.法院审判经验不足,判案压力大 小额诉讼制度设立时间较短,法官经验不足,大多数法官在接触小额诉讼案件时,更多的是按照自己以往的审判经验去处理。很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只能通过申请再审去救济,小额诉讼这一制度的设立增加了再审的几率。当事人一旦不服只能通过申请再审,这样的制度让法官审判的压力增大。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制方法 1.明确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范围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首先要明确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规定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我们不仅应当根据各省的发展程度,按照每个省或者每个地区实行统一的标准,还要进一步再将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审理程序等进行细致规定,使小额诉讼逐渐完善。 2.完善送达程序 送达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普遍的问题,切实提高送达率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关键一步。《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制度的送达程序参照简易程序适用。但是小额诉讼制度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就应该有自己的特点。例如,我们可以在送达传票、等程序性文件时,先采用通过聊天软件、短信等方式进行通知。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再采用普通程序中的送达方式。 3.探索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专门小额诉讼审判庭 我国虽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但并没有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小额诉讼制度与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例如:法官审理的案件有时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有时又要处理小额诉讼案件,这会导致法官很难在两者之间进行有效的转换,容易使两种程序进行混淆,审判程序显得极不规范。因此,我们可以探索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庭,更好的解决日益增长的小额诉讼案件。 三、结语 小额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对于小额案件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但任何制度的设立都需要一段时间来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进行磨合,从而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长,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遇到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加以重视,在小额诉讼制度的初期阶段进行妥善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3):第132页. [2]董丽娟.《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58页. [3]杰弗逊·C·哈德泽,米歇尔·塔鲁伊著,张茂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4]李凯蒙.《浅析我国小额程序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经济学研究》,2013年第7期:第27页. [5]沈磊.《民事诉讼程序的简易化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J].政丛,2008年第15-18页. [6]最高法外事局、国家法官学院.《域外司法制度专题研究》.《域外司法制度专题研究》,2005年版. [7]张榕.《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若干思考》.中国民商法网.http://www.civillaw.cn.2017年1月18日. [8]王福华.《小额诉讼与福利制度》中华法学,2016年01月. [9]陆俊芳,牛佳雯,熊要先.我国小额诉讼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出路——以北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蓝本.法律适用,2016年03月. 作者简介: 苏娜(1995~),女,汉族,河北保定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