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行业日益繁盛,而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大幅度提升,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借助案例分析探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缺失,以供参考。 关键词: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缺陷 这些年来,我国汽车的总量大幅度增加,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大大提升,由此引发的法院交通事故执行案件越来越多。在常见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情况处理起来较为复杂,也加剧了不少社会矛盾。其中,保险公司是社会保险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担责任上承担着重要角色,以下就从保险理赔的角度探讨事故处理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与突破口。 1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1.1汽车保险业务赔付率较高 这些年来,在各种交通事故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中,均体现出逐年提升的现象,车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首先在于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汽车消费的总量大幅度上涨,一些新手司机在购买汽车保险以后由于驾车安全意识不强、经验不足等导致赔付支出的情况较多。其次,存在很多诈骗性质的赔偿案件。比如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申请时有意隐瞒保险车辆的真实情况,或是出险以后夸大损失的程度,故意制造保险标损害而骗取保险赔偿。 1.2事故保险业务理赔纠纷增加 "保险容易理赔难"成为了当前很多车辆事故当事人的观点,在各种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大幅度增加的同时,保险理赔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①车辆定损差价较大,比如一些被保险人在车辆出险以后会自主选择4S店维修,但结合4S店在市场上的垄断情况,这使得维修配件的价格远远高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于是会由事故车主来承担差价,引发纠纷[1];②车险理赔时效问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上看,车险出来以后个人会因为缺乏对索赔程序、资料的全面掌握而无法有时效地向产险公司提出足够的理赔证据,大大降低理赔效率,导致纠纷事件层出不穷;③保险的赔偿数额与方式上存在缺陷,这种情况更多集中在车损险与第三者的责任险当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很多情况下事故双方都没能私下达成一致,被保险人必然希望索赔更多,而保险公司则会坚持原则来进行理赔,之间形成的差距也会造成一些纠纷问题。 1.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我国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方面上,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的实行条款并不完善,比如保险车辆在对修理厂与配件的选择上还没有统一标准,无法在理赔的处理上以统一报价来衡量,很容易因此而引发各种纠纷[2]。其次,很多事故当事人在理赔资料与程序上还存在不少误解,大多处于对利益的诱惑而故意弄虚作假甚至销毁证据,以达到骗取赔款的目的。再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早些年很多保险公司更注重业务方面的发展,对客户服务上有所忽略,尤其是理赔服务更是难以与客户需求协调。还有一些参与其中的人员素质并不高,办理理赔程序的过程中故意误导事故当事人,解释也不详尽,而进行查勘、理赔核算以及逐级的审批后,又会浪费大量的时间。最后是利益驱动,比如为了利润的指标而推迟赔款等等。 2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缺陷的思考 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存在的缺陷,首先要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进行探讨,在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纠纷中,当事人应具备看清保险性质和不存侥幸心理与投机行为的素质,并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在申请投保的环节,必须确保自身全面掌握各种理赔条款内容,熟知保险产品以及理赔步骤,不能完全依赖保险公司。还要在签约时如实相告,信守承诺,另外还要注意以下理赔环节的常见问题:一旦出现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尽快收集证据并办理手续,保持与理赔人员的密切联系并及时提供资料,最重要的是具备较高的维权意识。 其次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进行探讨,为了避免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问题,保险公司应积极创建信息共享的平台,尤其是注意车险业务赔付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在确保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基础上以信息共享的方式汇聚车辆核保、理赔、产品与具体客户的信息,利于应对各种风险控制,也提高理赔的准确性,并积极建立内部的保险监管机构,与交警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还要加强内部制度的建设工作,比如制度的保险条款要确保通俗易懂,对现有的不足之处进行革新,加强风险评估与把控能力,提高理赔的效率。 再者,从监管部门的立场来看,就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比如在《保险法》中,还有很多"空白地带"需要进一步健全,确保保险理赔得以实行,同时要加大对执法和司法监督上的力度,也提高防范事故和化解理赔纠纷的能力。特别是注意严厉打击一些欺诈骗赔的违法人员,依靠维护保险理赔市场秩序的方式解决理赔上的缺陷与问题[3]。另外,还要提高监管事项的透明度,积极建立有诚信的系统网络,比如新出台保险规定,一旦负责理赔的保险公司因经营状况而出现严重违规操作的问题,就要针对具体的事件让公众第一时间完整地了解,对于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保险公司或事故当事人,对于不诚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达到预警的作用。 最后是其他方面的相关措施。比如加快我国保险产业链的相关建设工作,转变粗放经营与恶性竞争的现状,通过政策上扶持和资源上的优化来有机整合理赔保险产业链,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情况下存在的问题。此外还要协同中介机构、生产厂、零件配商、维修厂等相关的单位,全面提高竞争力,共同促进保险理赔问题的解决。再比如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通过更多的渠道了解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问题,并以社会公众的力量加以监督,共同监督涉及其中的保险公司、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促進问题的改善。还有就是要改善我国当前交通道路的大环境,这需要从交通畅通、排除安全隐患的角度进行处理,对社会公众则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事故的预防能力,以减少交通事故的方式来降低发生事故保险理赔问题和缺陷的几率,达到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晓晔.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的缺陷[J].驾驶园,2014,2(15): 68-69. [2]金志英,江乐盛,吴海波.法医学在保险理赔中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5,4(322):271-273. [3]江乐盛,吴海波.以保险理赔为视角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J].中国司法鉴定,2012,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