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满释放人员既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令人气愤的危险群体;也是遭受了国家最严厉的惩罚,为犯罪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的弱势群体。由于长期与社会脱节,他们在离开监管场所后,婚姻家庭、再次就业等方面都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问题。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促进其顺利适应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组织是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它自愿无偿地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增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活力,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有利于推进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多元化和专业化。[1]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社会服务 刑满釋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辅助、教育及社会管理活动。2008年我国内地首家安置帮教服务中心在北京市朝阳区正式成立,它的建立是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一、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现状 (一)江津区安置帮教组织建设以及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重庆市"中途之家"建设推进会的部署和要求,2012年6月,江津区社区矫正帮教服务中心("中途之家")正式批准成立。它采取"1+X"(即一个管理中心,N个安置帮教基地)的运行模式。管理中心下设有心理咨询室、教育矫正室、技能培训和就业协调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疏导,就业指导,教育矫正,困难帮扶。去年11月,江津区司法局正式与重庆市江津区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由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鼎山、几江两个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走访谈话、心理矫治和困难帮扶。自2005年以来,江津区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7054人,安置6836人,帮教6947人。 (二)安置帮教工作遇到的困难 (1)主体单一,方法简单。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这样才能真正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问题。而现实中却非如此,安置帮教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主导,村居委员会配合,仅靠司法所的队伍力量,要做好辖区百来号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实属不易。由于主体单一,无法全面开展走访帮扶,安置帮教工作多流于形式。若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波动不能及时被掌握,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刑满释放人员很容易重抄旧业,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安置就业难,生活保障低。在监所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多数夫妻离异,家庭破裂,出监后生活困难。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因长期脱离社会,劳动技能降低,自身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有些还面临着"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困境。虽然各地已在完善安置帮教基地建设,但在政府的未明确配套出台具体的优惠保障措施情况下,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多流于形式,要么偏远,要么低薪用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和生存问题。 (3)敌视心理严重,缺乏政府信任。刑满释放人员因为受到了国家的刑事处罚,出监后对政府缺乏信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怀有一定的敌视心理。为了消抹、隐藏自己的罪犯身份,他们多数不愿再回到户籍地或原居住地生活,在迫不得已或基于自身好逸恶劳的本性,听说可以去司法所领取临时救助金,他们才会主动到司法所报到,否则安置帮教机构很难了解和掌握监所刑满释放人员行踪。 二、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及建议 安置帮教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要遵循社会治理的理念,既要发挥政府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善于运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组织,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2]社会组织以其独有的特征和优势,为社区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承接了大量的政府职能,成为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支撑,是社区的重要组织细胞,也是社区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3]社会组织作为民间团体,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间的矛盾冲突。 (一)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 帮教志愿者的素质是提高帮教质量的关键。一是扩大宣传动员,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帮教队伍。二是规范招聘机制,优化帮教志愿者队伍结构,实行优胜劣汰。三是健全培训机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社区帮教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四是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帮教志愿者要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对不负责、不热情的坚决不聘或劝退。 (二)政策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经费和物质条件是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基础。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是政府的责任,志愿者虽是无偿提供帮助和服务,但政府要为帮教志愿者搭建平台,提供必要经费和物质支持。一是经费支持。帮教志愿者组织活动需要支付交通、帮困、培训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的缺额部分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是政策上的支持。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按规定落实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4] (三)规范帮教内涵,增强实效性 一是在帮教的内容上要坚持针对性。对帮教活动的内容和效果要进行科学论证,根据帮教对象不同特征和帮教需求,确定具有针对性帮教内容。二是在帮教的方式上要坚持科学性。根据不同的帮教内容,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切忌"一刀切"。三是在帮教的程序上坚持衔接性。为使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不脱节,帮教志愿者应提前加入帮教,及时掌握即将刑满释放对象的各类信息,为其回归社会后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内容打基础。 总之,社会组织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体现的是帮教志愿者对社会管理的一份责任,要充分发挥帮教志愿者的作用,政府要为安置帮教志愿者搭建好工作平台,提供支持和帮助。只有社会组织规范,帮教志愿者素质过硬,才能保证安置帮教工作有序长效开展。只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才能保证刑释放人员得到合理安置和有效帮助,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珙县司法局.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金江网,2016年11月2日 [2]《广泛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中国社会报,2016年12月12日 [3]何月.《嵌入视角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研究》 [4]《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20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