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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社区矫正机制的思考


  吴倩倩 周明倩
  摘 要:社区矫正主要分为两个目的,一是帮助真心悔改的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二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是社会性的,需要公民的参与,同时这也是权利要求的一种体现。公民参与社区矫正能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强化社区矫正的监督效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参与;社区矫正;机制
  一、现阶段公民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中公民参与积极性低
  同其他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一定的不同:公民参与性较低,社区矫正工作是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系统性的推动,很多活动并非是民众自发给予支持。即便在我国不同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工作步入正轨后其做法也千差萬别。例如,很早就开始社区矫正工作的上海有比较完善的社团组织机构,这些社团组织结构接受政府出资后便负责鼓励民众参与社区矫正且承担一定的职责。不过,上海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并不足以支持社团组织机构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更多时候仍旧需要政府的支持。其他省份社区矫正工作也基本采取类似方法,即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者,而公共管理属性较强的社区干部负责民众社区矫正参与相关事情,其中自愿参与人员所占比例较小。总体来说,我国社区矫正中公民参与积极性普遍较低。
  (二)社区参与法律与政策保障不健全
  现阶段,大部分民众都不大满意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而且我国也没有针对社区矫正出台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多以《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和教育部于2014年联合颁发)为基准。而《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非是真正的法律条文,在法律效力方面会比较低,再者,它对社区矫正规定的范围较少,有些内容并未涉及,还有一些内容虽然提及了但是缺乏原则性和具象化,在可操作或者可参考性方面有很大的欠缺,不足以解决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存在的种种问题。同时,我国也欠缺相应的政策保障制度,这也是公民积极性较低的一个原因。
  (三)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平台较少,缺乏完善的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公民参与社区矫正出台一部包括项目管理、需求分析、激励策略、考评机制、资金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细则,导致公民参与社区矫正不规范化、效率低下。再者,参与的公民在素质和特长方面相差很多,协调性不够,导致社区矫正并不能发挥其真正价值。此外,任何组织或者机构想要达到预定的工作效率和目标都离不开健全的体制,基于社区参与的特殊性,政府可让一些专门机构进行维护和协调,借助他们的机制有效管理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事宜。然而,我国相关平台非常少,很多地区几乎没有,社区矫正内部管理中的奖励机制和管理体系也有待健全,否则无法提高公民的参与性。
  二、改善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现状的相关策略
  (一)培养公民参与意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决条件,只有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意识足够强,其积极性才会比较高。因此,我国要先注重培养公民参与的意识。第一,提高教育力度和社区矫正宣传力度,当公民素质提高并对社区参与有了充足认识后,其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也会有所提升,自然会在号召下自发参与。第二,政府放权,提高公民社区参与的民间性和自愿性,并通过其他渠道来鼓励公民的参与热情。例如,相关部门可通过不同政策或者机制的制定来吸引公民的注意力,提升对社区矫正参与的热情。同时,政府还应注意对大环境的引导,培养公民的民主习惯、民主意识和能力,让其更支持国家政策方针,充分意识到参与社区矫正是一项责任性的事情。
  (二)构建并健全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教育培训、奖励机制
  社区矫正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更多的是公民的支持,他们参与社区矫正是一种自愿行为和民主行为,付出较多,国家与政府应对其进行嘉奖,同时这也是一种提高公民参与积极性的方式。例如,政府可从法律角度出发,让司法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机构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并对符合要求的公民进行奖励、表彰。而且,奖励的方式可多元化,根据公民工作的类型或者需求进行调整,例如可以给予公民录取、就业、晋升、上学等方面的优待政策或者是物质奖励。
  (三)以市场化机制运营公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虽然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多半是自发参与,属于无偿行为,但是我们必须要清楚,这种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不能长久,它具有一定的缺陷性。政府应以以市场化机制运营公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有偿和志愿两种模式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落实。以市场化机制运营就要求政府与相关部门树立新的观念,认同市场运作机制以及"有偿服务"的概念。而且,市场以"顾客"为场地,政府采用"有偿服务"也能刺激社会组织完善自身运行机制,提升工作效率,而且这种模式也能吸引更多人的目光。其次,"有偿服务"不能一视同仁,政府要善于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要根据社区参与人员的能力和贡献而进行区别,从励志精神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在社区矫正工作告一段落后对其服务进行考评,根据结果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刑事司法民主化的核心内容,社区矫正需要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参与其中并给予相应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才能真正推进,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成为贡献社会的一份子。显然,我国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远远落后于某些发达国家,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断地创新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我国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J].公安研究,2014(05):95.
  [2]周国强.我国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J].学海,2013 (06):14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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