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话题,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后,再次引起热议。支持者拍手相告:"延长退休年龄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已到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地步!"反对者言辞激愤:"延退就是让该工作的人无工作可干,让该退休的人被逼工作。"有的学者甚至说:"强推延退政策后果堪忧!"意见反差如此之大,看来很有必要议论一番。笔者认为,延迟退休年龄势在必行、凝聚社会共识刻不容缓、顶层设计应体现人性关怀,让延退政策闪耀出人性的光芒。 一、延迟退休年龄 势在必行 1.延迟退休年龄是适应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的需要。我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定的,当时人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左右,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男职工60岁,仅有一些特殊群体还有其他的政策规定。60多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公民的健康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 2014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延迟退休年龄是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政策,当今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经是65岁~67岁。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很有必要对退休年龄作出适当调整。 2.延迟退休年龄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虽然是一个人口大国,但是未富先老,人口红利逐步消失。从2013年开始,16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已经开始下降。而2014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5.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9.3%,到2050年将达到38.6%。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受教育年龄不断延长,起始工作年龄普遍推后。在许多专业技术岗位,50岁至60岁正是经验丰富、技艺纯熟的阶段,过早退休是对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即使是一些体力劳动岗位,由于劳动条件逐步改善,平均劳动强度也大大降低。如果仍然执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退休年龄政策,将难以实现经济学中所说的帕累托最优化资源配置,影响经济效益。因此,适当延迟退休年龄不仅可行,而且可以更充分地开发我国的人力资源。 3.延迟退休年龄是缓解社会养老压力的需要。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代际赡养"模式,即工作一代赡养退休一代。目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是3.04∶1,也就是3个人养1个人,预计到了2020年将下降到2.94∶1,到2050年将下降到1.3∶ 1。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增加,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也会相应地增加,而且养老金待遇是刚性增长的。如果不改革现有的退休政策,将来的养老金支出一定会有较大缺口。另一方面,从自我养老角度看,也要求每个人在工作期内多为自己今后的养老进行必要的储蓄。因此,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既可以增加劳动者个人的储蓄,也可以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凝聚社会共识 刻不容缓 延长退休年龄是一项顺势而为、一举数得的重大政策,但目前社会上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有各种各样的不同意见: 一是说,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即将要退休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被告知要延迟退休年龄,内心一时接受不了。 二是说,延退后各单位自然减员减少,如果延退政策同时面向男女,并全面推广至企业,就会造成老年人跟年轻人抢饭碗的问题。 三是说,目前工作不稳定或处于失业状态的那部分劳动者,一方面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又被推迟了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他们的切身利益被无谓地牺牲了。 四是说,有些企业为保证劳动效率和减少工伤风险,会通过让年纪大劳动者内退,腾出岗位让给那些年龄较轻的人员,于是会出现类似于目前内退制度的隐形退休人群。 五是说,在企业相关税赋不能有效降低的情况下,延迟退休会使企业负担加重。这种负担包括延长企业依法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和高龄职工劳动效率下降所增加的人工成本。 上述种种担忧可以理解,凝聚社会共识任重道远。怎么办?告诉!告诉公众紧迫的现实,把趋势讲清楚,把困难讲明白,把道理讲充分,相信大家最终都是会支持的。 一要告诉公众,延迟退休年龄将是渐进式的。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已经说得很明白:第一,会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的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第二,肯定是"小步徐趋、渐进到位"。也就是说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第三,会有一个社会预告。就是先把这项方案公布出去,但方案的实施时间至少要在5年以后,给大家一个心理的预期。 二要告诉公众,延迟退休不会影响年轻人就业。我国学界对此已有过多年研究。从宏观上看,就业供求关系的变化取决于经济发展所创造的就业岗位的多少。退休人员所占据的工作岗位往往不是新增劳动力可以替代的,延退后发挥他们的余热,反而有利于创造就业岗位。另一方面,退休年龄延长会同时延长延退人员的消费期,社会消费需求的增长会创造大量就业岗位。以瑞典和希腊两个国家为例,瑞典的退休年龄为67岁,希腊的退休年龄为60岁,但瑞典的就业率远高于希腊。因此说,延迟退休年龄并不会引发更为剧烈的就业难问题。 三要告诉公众,政府是不会让延退人员流泪的。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曾动情地说:"我们不能忘记那些为共和国建设付出努力、做出过贡献的老工人,决不能让他们年轻时流大汗,退休后再流泪!"我国在研究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综合平衡,瞻前顾后,尽量使方案更周到,让各个方面都能够接受。 四要告诉公众,老年人要发挥余热继续为社会做贡献。西班牙为鼓励老年人献余热,规定可延迟退休至70岁。日本2013年不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老人,共有636万65岁以上的老人依然在工作,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的20%。我国目前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一个人60岁以后还有五到十年的时间仍然可以发挥余热。老年人继续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做贡献,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献余力,这应该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顶层设计应体现人性关怀 "最美桑榆景,人间重晚情"。老年是人生中的一道美丽风景,善待老人,让他们感受到人间的温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延迟退休作为民生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应该坚持公平的原则,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的顶层设计,怎样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与政策人性化之间追求平衡?怎样在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与人类伦理范围内的合宜之间嫁接桥梁?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终极追求,延退政策应该体现人性关怀,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此,建议研究制定有弹性的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授予用人单位和在职者充分的自主权。具体地说,在实施延迟退休年龄初期,一是对延退人员不搞"一刀切"。 实施方案应根据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而设定不同的延迟退休年龄上下限。延退年龄上限均可一步到位统一设定为65周岁,但年龄下限则要根据行业、性别、岗位、技能、劳动强度等要素,采取"区别对待、小步渐进"的办法逐步提高。二是不搞强制性。实行以用人单位和在职者双方你情我愿、你需我求为前提的自愿延迟退休制度。是否延迟退休、延迟几个月或几年,均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在职者根据自己的健康情况、家庭情况和人生追求等作出决定。如果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在职者本人愿意,于是双方签订延迟退休协议。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改革的最大公约数,才能让延退政策变得可亲近、有温度、走入寻常百姓家,才能真正赢得普罗大众的广泛共鸣,获取最为宽广的群众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防范在职者"被退休"所产生的利益损失,才能减少各种形式的隐形退休可能产生的高龄劳动者收入减少的现象,才能使延迟退休不会演变为事实上的延迟领取养老金。 为了保证有弹性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建议有效地建立起激励、补偿和约束等三大机制: 一是要建立鼓励延迟退休的激励机制。当前,要重点研究如何清理越早退休养老金越多拿的"倒挂"政策,制定出更为合理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西班牙为鼓励延迟退休,规定每延退一年,养老金就增加3%的做法可供借鉴。建议研究制定有较大差异的提前退休、正常退休和延迟退休的福利政策,以及合理确定养老金年度调整的幅度,建立起退休年龄越大基本养老金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越高、缴费基数越大基本养老金相应越高的"多缴多领、长缴多领"的激励机制,从政策上体现延迟退休的好处,变"要你延退"为"我要延退",促使人们自觉自愿地延迟退休。 二是要建立政府弥补养老金的补偿机制。政府补偿养老金是弥补以前的亏欠,也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天经地义之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轨和实行职业年金办法后,各级政府财政要勇于担当,按照规定比例补偿养老金。企业养老金持续上调后,也需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补助。为提高企业员工自愿延退的积极性,建议抓紧研究完善《企业年金办法》,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赋予延退员工更好的待遇。对有困难的企业,政府要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减免。 三是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从政策上限制退休不退岗的行为。对拒绝延迟退休的人员,政策上应规定退休后不能再就业。要加强劳动监察,对违规的人员要给予停发或减少基本养老金等必要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在职者自觉地延迟退休;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对职(企)业年金设置廉洁限制。国外公务员职业年金很多是"养廉金",因此计入个人账户的职(企)业年金,也应与廉洁挂钩,不能板上钉钉地归个人享有。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对此没有涉及,建议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