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绍俊++徐佳颖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应运而生。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并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对我国如何更好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资产池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凭借其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的竞争优势,获得了世界各地资本市场的广泛青睐。其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也不断扩大,形式多样。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发达国家用于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虽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务操作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但由于其良好的融资性能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引起了广泛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较为成熟的背景下又一种金融创新。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简介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由该特设机构发行以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结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众多,特性各异,每一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都有独特之处。但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深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共同特性,其具体交易流程如下: (1)发起人选择能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该现金流可以是发起人原始所有也可以由发起人从知识产权许可人处获得。 (2)该现金流"真实销售"给一个远离破产风险的特设机构(SPV)。"真实销售"须确保SPV及其财产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据知识产权期限、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行业等特点,SPV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降低总体风险水平。综合考虑成本和信用等级因素,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保证证券达到投资级别。 (4)SPV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支付知识产权现金流的价款。然后SPV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由第三方履行本应由SPV履行的义务。 二、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 美国是最旱探索和尝试将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国家。1997年"鲍伊债券"的发行拉开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序幕。学术界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表示出极大关注。从美国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包括音乐版权作品、电子游戏、电影、时装品牌、药品专利、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等。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知识产权由于本身的特性,引发了许多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不同的风险问题。如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不稳定、基础资产组合不科学以及发起人、SP'V的破产风险对基础资产信用产生的不良影响等,都会严重阻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独特的优势。如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可以迅速获得大量资金,且无需纳税;权利人并不丧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真实销售的只是知识产权许可未来的收益权,具有良好的风险隔离,而且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评级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等级无关。 目前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如存在大量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和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通过借鉴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笔者认为对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谨慎选择优质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优质资产并不简单的等同于许可使用费高的资产,而是要求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稳定性和可控性。 (2)合理构建能充分实现风险对冲的资产池。2000年美国耶鲁大学Zerit药品专利许可费证券化失败的最根本原因是单一专利证券化风险过于集中。2003年美国药业特许公司汲取教训,将购得的13种药品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组成资产池,以优化资产池的结构,期望通过多样化的组合来分散或降低风险,建构了合理的专利池而获得成功。 (3)构造风险隔离机制,采用信托作为SPV的模式选择。风险隔离机制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最为核心的设计,其可使发起人和发行人用以保证融资的特定资产与发起人和发行人的其他资产从法律上进行分离,确保融资担保资产不受发起人或发行人经营恶化及其他债权人追偿的影响,并且在发起人或发行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产财产。 根据我国情况,在政府主導型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下,SPV的构造不宜完全由市场运作,应将其设计为由政府出资组建或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机构,既可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信心支持,又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政府牵头组建独立的公司,主要由国家出资,同时吸收部分社会资金,专门履行SPV的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能够从事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由其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基础,而向社会发行信托凭证,向分散的投资者幕集资金。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技术,有助于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并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对我国如何更好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探讨,为助力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使得我国更快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 参考文献: [1]Borod, R. S. An Updat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J], Structured Finance, 2005, 10(4): 65-73. [2]Borod, R. S. Clearing the Hurdles for IP Securitization[J],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 IP Finance Supplement, 2005(10): 55-58. [3]Chang, J. R., Hung, M. W.,&Tsai, F. T., 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Real Option Approach[J],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 2005, 6(3): 339-356. [4]Chris, R., John, C.,&Rachael, S. Communicating the Value of Y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Wall Street[J], Research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07(3): 36-40. [5]艾毓斌.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 (16):22-27. [6]安德鲁·戴维森.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22-292. 作者简介: 谢绍俊(1981.9~ ),男,汉族,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徐佳颖(1981.1~ ),汉族,硕士学历,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注:徐佳颖(等同于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