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1999年开始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业进行规范,自费留学行业的机构管控几经变化,或历久弥新,或脱胎换骨。但不管如何,回首20年以来的政策变迁,我们可以看出,国家鼓励留学中介机构的发展,不断采用政策措施放宽行业准入门槛,促进改善行业服务质量,提升行业规范程度,等待我国留学中介行业的,将会是各项法规趋于完善、市场更加公平的光明未来。 1999.8.24 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两份文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对象、业务活动地域等各方面细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具体实施方法。其中重点的几条有: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书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凭存款证明领取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2004.4.28 教育部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5.19 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 批。2004.6.29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2012.9.23 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由教育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2014.6.9 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启用统一式样的资格认定书。2014.7.22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改为后置审批,即"先照后证"。2015.11.10 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两项文件。2016.10.27 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4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2017.1.12 2017.1.12 國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各省陆续开展备用金清退工作。 文件中指出,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