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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点省份碳核查比较问题与对策


  常洁琼+王德发
  摘要:在低碳经济和碳交易体系的背景下,作为排放量最大的重污染企业已经开始了碳排放量化的核算,为了保障碳交易的公平和健康运行,碳核查成为一个必要的步骤。文章对各省市的核查指南进行了分析和对比,并结合实际核查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碳核查 二氧化碳排放量 核查报告
  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一系列显性环境危害和灾难,已经不仅仅是环境与气候问题,更是对我们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威胁。将其纳入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应该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2007年年初,我国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已排列全球第一,与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总收入位于前列不同,巨大的GHG排放量会给中国带来沉重的压力和国际负面影响。跟随国际前沿脚步,我国也一直在研究、实践、制定并完善相对应的政策。
  能源消耗型企业在工业发展和高科技约束的时代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阶段也成为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各省市也在积极总结和摸索低碳发展经验,如绿色城市、低碳世博等,将低碳融入各行各业。
  一、文献部分
  2008年,JanekBatnatunga在其文章中指出企业在低碳市场上进行交易前,其碳资产应经过第三方独立的鉴证,为碳交易提供可信度和保障。2012年,王爱国等人也提出碳审计随着碳会计的发展而产生,并对传统审计体系形成一定的影响,带来严峻的挑战。
  企业温室气体MRV机制就是指在企业层面上进行温室气体测量、报告与核实的旨在自下而上收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机制,一般分为强制性机制和自愿性计划。强制性机制就是以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形式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做出规定,按照具体政策或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一些发达国际,例如澳大利亚、日本、美国、英国,已于2007年开始碳核查活动。不同国家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实的要求虽有不同,但大致上都需要确保企业数据的完整性。也有特殊情况,如加拿大是不需要审核的,只规定该企业自身要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目前也存在自愿进行审核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自行联系国家相关机构或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独立进行核查,此行为不受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通常政府会采取各种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最大限度地参与。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国际上唯一认证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碳交易合作的机制。截至2016年8月底,我国已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有1 495项。CDM项目签发前需由指定经营实体DOE依照规定的方法学进行核实,然后编制监测报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已于2009年获得了DOE的资质。
  在进行碳核查时需要依据科学指导方案,现阶段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ISO 14064系列和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我国应用较为广泛的是ISO 14064,而制定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势在必行,例如《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的开发。2013年开始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三批次24个行业特定行业的指南,除了各试点省市碳核查的实行,国家的碳核查也开始实施。
  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发展现状,依据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不断发现问题,调整政策法规与核查方案,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指导方案。
  二、碳核查的发展
  (一)碳核查和碳审计。很多学者从理论层面上对碳审计的定义、内容等进行了探讨,主要是根据传统审计概念的基本框架总结出来的,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内涵。就目前来讲,碳审计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运用审计方法,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指定的部分行业在制造与服务过程中消耗含碳资源而排放的温室气体、碳资产管理、节能减排的履行及环境影响进行独立性的监督活动。而碳核查是国家发改委或经鉴证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依据国家指南或省级指南对碳排放管控单位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提交温室气体排放量报告进行核实和查证。
  鉴于低碳经济的新生性和发展性,碳审计的含义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碳审计是立足于国家战略和全局高度而产生的。从理论上来说,碳核查内含于碳审计之中,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现阶段,碳核查更能应用于实践中,通过实践的不断检验,必将实质性地促进低碳经济的不断发展。
  (二)各试点GHG排放核查指南对比。为应对环境的挑战和执行国家级低碳政策,各试点省市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指南。因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背景和各省市的经济发展状态、地域环境、文化理念等不同,其制定的核算指南也存在差异,因此对这些指南进行对比,从而可发现各方案中的缺陷和优点,相互借鉴、相互补充。针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天津、深圳、重庆,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比较。
  1.行业分类和术语。行业分类就是对经济社会中的所有企业进行分类,以便管理和统计。一定程度上分类的粗细可以体现社会的发展速度。七个试点省市除了发布通用指南外,按行业类型也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指南,但划分出来的行业却不同。湖北、上海和重庆对行业核算指南的划分相对更详细,在行业中,各省市对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核算指南大都制定出来了。
  术语是指七个省市在指南中都界定了相关术语的概念,鉴于术语的专业性,纳入核算范围的企业或核查机构更容易学习该指南,并在实践中避免理解性的错误。各省市主要是从环境和气候、二氧化碳排放的描述和核算名词、核查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对术语进行了界定,而各指南的内容差异性会造成术语的相关解释不同。
  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就是做事的准则,在实践之前必须考虑到的因素。根据统计发现各省市指南的基本原则普遍相同,即完整性、透明性、一致性和准确性。完整性是指组织边界、运行边界、数据、排放信息的完整,简单来说就是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时,企业生产活动范围要确定、需要的计算数据无缺漏、報告内容要达到规定;透明性是企业和核查机构应以透明的方式提供或获取各类信息与数据,如核算边界、核算方法的选取、活动水平数据等,并在报告中给予充分说明,确保可被验证;一致性是在企业核算和核查机构审核时,运用的监测方法、量化方法应保持一致,能够公平地对不同时间段的排放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准确性是指从准确的原始活动量和参数、精确和合适的监测与核算方法到GHG排放量的计算,体现在整个过程中,从而规避系统性的错误和人为的故意错误。个别省市也提出了一些其他原则,有真实性、客观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真实性的表述主要是指数据的真实,确保能够反映实际排放情况;客观性主要是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包含于准确性之中;经济性是在成本合理与技术可行的平衡状态基础上,选取最精确的核算方法;可操作性是指企业或核查机构出具的核算报告应有明确的指导和实践作用,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属于发展阶段的原则。
  3.核算细则:边界、核算方法、数据及获取、计算的问题。
  边界包括组织边界和排放边界。组织边界也称统计边界或企业边界,是对碳排放主体的规定,各省市对其有不同的描述,总的来说就是出具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独立法人;排放边界也称运行边界或核算边界,即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主要是燃料燃烧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在广东、湖北的指南中细分为固定源、移动源和工业生产过程,而深圳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灭火器等逸散排放,北京仅指固定设施消耗的燃料燃烧排放;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主要是指企业外购的电力、热力及蒸汽产生的碳排放。
  核算方法:基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气体特性和化学属性、技术的限制,在选取核算方法时应将不确定性降至最低。现有的方法有计算法和直接测量法。计算法包括物料平衡法、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是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制定的,即投入物料的化学浓度或产出产量的化学浓度平衡的定律,如水泥行业,根据石灰石中氧化钙和氧化镁的碳分子含量来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排放因子法可看作物料平衡法的一种简化方法,一般核算的燃料或物料含碳量较稳定,对化学分析设备要求相对较低,只需把燃料等活动水平数与排放因子相乘。直接测量法分为连续测量和间歇测量,主要依赖仪器设备,如红外光谱法、气象色谱法,在排放气管安装设备,通过测量二氧化碳的密度和流速来得出排放量,目前几乎没有被运用,可能与设备的技术性能低、不易验证等因素有关。
  数据及获取:选用计算法时,根据计算公式需要考虑燃料消费量或消耗量、产品的产量、化学分析中的相关参数等数据,燃料或产品的数据可以用地磅、皮带秤等设备直接测出,误差非常小,而平均低位发热值、单位含碳量、碳氧化率等相关参数可以使用企业的实测值或使用指南中给出的缺省值,当参数为实测值时,企业应提供有资质的证明。但天津市的指南中规定在核算时煤的低位发热值必须为企业实测值。
  4.核查报告和核查机构。
  核查报告是对指定企业或自愿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量化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书面性说明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边界确定、排放量量化、不确定性分析和附录。由于各省市具体的规定和行业的不同,实际在编制报告时会有所增减,但会保持统一。
  核查机构:因碳排放的计量属性为物质流,与企业一般的价值流属性不同,所以核查机构也不是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国家机构或指定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核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三、目前碳核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核算边界模糊。在实际碳核查过程中,有些企业会提出各种理由把部分排放单元剔除,逃避需承担的环境责任,即核算边界模糊。如某电石行业具有三台电石炉,但是在现场核查时指出仅有一台电石炉在核查年度内正常工作,剩余两台因市场行情影响未工作。在指南中电石炉属于核算单元,实际中是否列入排放设备,如何确认两台电石炉的停产是否真实,需要哪些资料来证明,这些情况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二)核算数据的不确定。确保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准确的基础就是原始数据和相关参数的准确。在获取原始数据时,不论是购入的燃料、工艺过程中的石灰石等,还是间接排放中外购电力的消费量,都可以通过电子汽车衡、皮带秤和电能表等监测设备取得,也可以通过能源消耗台账、车间日报表、记账凭证等进行交叉验证。而对于相关参数,若使用指南中提供的默认值,与企业实际燃料质量的差异,不确定性太大,若使用企业实测值,因实验设备的分析质量不同,易受主观因素的操作。如某造纸行业的动力车间需消耗烟煤,该烟煤的热值由企业每天自测取得,一年分析出来的数值多且波动范围很大,在核算时为了减少碳排放量可能会使用对企业有利的数值,即人为故意造成的。
  (三)指南制定不完善。伴随全国碳交易的进行,各省市的碳核查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核查时主要的依据就是各省市制定的相关核查指南。通过对指南的分析和对比,其内容和形式等相对完整,但面对实际核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说明指南中部分描述还不够具体,不良企业可能会利用其中的灰色地带造假。目前的指南中仅考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只是温室气体的一种。
  (四)人为原因易引起误差。在核查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指南中概念和规定的描述、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因核查人员的知识范围、理解能力和鉴别能力的限制,碳核查结果也会受到影响。
  四、政策与建议
  法律制度:气候和环境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不能再简单依靠人类的自觉性,需要具有强制性特性的法律法规去督促。除了国际性协议文件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规也应不断完善,从国家战略、低碳经济、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更细致的说明与指导。在国家级政策的指导下,各省市应调整和补充执行细则,企业也应发扬自主性精神,把低碳文化带入企业规章中。
  市场机制:在碳交易体系的环境下,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更可能加入低碳行列,合理且节约利用重污染燃料,避免浪费,更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的实施,这样积极的精神需要一个公平的前提。因此从碳配额的分配到碳交易价格等的制定应公平、合理、有竞争性。
  培训核查人员:有人员参与的地方就会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只有提高參与人员的积极性和专业知识,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主观错误,并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结果的准确度。对于碳核查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保证其专业技术能力,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避免弄虚作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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