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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实务研究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亮点之一,该项制度将在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该项制度尚处在实施之初,还存在实际操作不足、规定较为原则模糊的问题,故有必要对其具体实施做进一步的研讨,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践,就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进行探讨,以资借鉴。
  关键词: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程序
  为适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努力开展好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更好地完成上级院确定我院为试点院的工作任务,特指定《玉泉区检察院公诉科关于开展庭前会议工作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试行取得初步成效,以资借鉴。
  一、规范程序。确保庭前会议顺利运行
  1.明确庭前会议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
  规定庭前会议原则上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对于该类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涉嫌罪名多,案情重大复杂且证据材料较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另外,对于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检察机关也可以建议适用,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适用。
  2.明确庭前会议启动程序
  规定庭前会议非刑事诉讼必经程序,是否召开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一是法院根据检察机关书面建议,审查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书面申请,审查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三是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3.明确庭前会议要素
  规定庭前会议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对会议要素予以明确。一是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审判人员主持,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其他案件由审判长指派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主持。必要时,合议庭全部成员一起参加。二是会议参加人。除审判人员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会议记录人员参加会议。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检察机关拟出庭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三是会议时效。召开庭前会议建议或申请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院在召开会议3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与会各方。对于会议中无法解决的程序问题,要求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控辩双方。四是会议次数。原则上庭前会议召开一次,会议时间计入审限。
  二、突出重点。加强庭前会议约束力
  1.明确庭前会议主要议题
  一是程序性问题,包括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申请中止审理、是否申请延期审理等。二是与证据异议有关的问题,包括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另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2.突出庭前会议重点内容
  将证据问题作为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对证据展示各要素予以明确。一是证据展示主体。除控辩双方需在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以外,法院依法调查、核实的证据,也应一并在庭前会议上出示。二是证据展示内容。公诉人应展示用于指控被告人犯罪和罪重的证据以及在办案中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辩护人应展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三是证据展示的结果。审判人员征询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控辩双方不进行质证和辩论,可以提出一般异议,并由庭前会议确认;或者提出新的主张并出示相应证据,在不能出示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说明理由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提出合法性异议并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3.强化庭前会议约束力
  一是制作庭前会议笔录,由相关参加人员签字或捺印,将庭前会议的完整情况附卷保存。二是就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人员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程序性问题,法院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决定,或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的,决定即时生效。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再次提出的,当庭予以驳回。三是就一般性的证据异议,法院制作《无异议证据清单》和《有异议证据清单》,交控辩双方核对后签名或捺印确认。在庭审中,对《有异议证据清单》所列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无异议证据清单》所列证据,简化举证、质证。就证据合法性异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该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机关有义务及时进行核实或者补查。四是由检察机关对庭前会议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庭前会议規范性和合法性。
  三、积极实践,提升庭前会议成效
  1.解决程序性问题,提高庭审流畅性
  庭前会议能够有力解决证人以及必要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程序性问题,为正式庭审解决证据合法性异议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保证了开庭过程中不因程序性事项异议而延期,节约庭审时间和办案成本。如该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贪污案,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对证人证言真实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证人证言不符合生活常理,申请全部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展示了证人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经审核,庭前会议确认不存在取证程序违法情况,证人证言真实合法,证人没有出庭必要。辩护方对庭前会议的决定表示认同,控辩双方就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提升庭审针对性
  通过认真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对罪名、犯罪事实的意见,并与审查起诉阶段所了解的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进行对比,根据意见变化情况调整庭审预案,提升庭审预案的针对性。如该院移送起诉的张某某涉嫌贪污案,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讯时,张某某对其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亦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张某某又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只对部分事实存有异议,辩护人也放弃了无罪辩护意见。根据这一变化,本院对事先准备的庭审预案进行了相应调整,就庭前会议中确认的无异议部分简化举证、质证,就仍存异议的重点问题进行充分准备,从而使正式庭审中指控犯罪有的放矢、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有效提升了出庭公诉质量,同时也彰显了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威严和干练。
  3.充分进行证据开示,提升庭审从容性
  通过在庭前会议中充分展示证据,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异议和新证据,及时进行补正,避免正式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和休庭补证,使出庭公诉人能够从容应对证据异议问题。如该院提起公诉的马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马明某否认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的50余克毒品海洛因为其所有。在庭前会议中,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其贩卖毒品罪的相关证据上存在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庭前会议结束后,本院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对证据进行了补强,完善了证据链,促进了庭审顺利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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