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电子支付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要想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需要解决当前一些非授权电子支付方面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非授权电子支付中的责任承担方面,当前我国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完善统一的规定,在当前互联网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的背景下,以往的过错责任原则会对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害,这就需要对各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更好地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本文主要针对非授权电子支付中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立法方面的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非授权电子支付;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建议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的各项活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互联网带给了人们十分深刻且广泛的变化,其中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新兴支付方式。但是非授权电子支付往往会存在很多金融交易风险,病毒、木马、账号密码失窃等因素,这些都无时不刻地存在着安全风险,但同时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责任承担不明确,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支付安全。 二、未授权电子支付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所谓未授权电子支付,就是在没有经过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者的授权的背景下,一旦有人由于各种原因发出了支付指令,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支付密码被盗、支付工具丢失等,才会造成第三方侵权者骗取资金。造成上述后果以后,很可能由于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者经济能力等原因,导致出现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与提供者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 在未出台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之前,目前我国主要根据《民法》相关条款解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互联网支付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形势下,这样的司法判罚处理就显得很不公正。当前还有专家认为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掌握大量数据和技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这样虽然有效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法律应该权衡双方利益,如果坚持实施这一原则,金融消费者可能会主观上故意放任资金损失,甚至会骗取赔偿,损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这样的法律就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三、世界上其他国家针对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定 要想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非授权电子支付中的责任承担,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考世界上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笔者研究了英、法、美、德以及韩国、日本在非授权支付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更加具有借鉴价值,其细化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者各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同时也细致解释了免责的几种情况。韩国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这主要得益于完善法律体系的保障,下面就简要介绍韩国在电子支付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①伪造或变造而引起的事故;②协议签署或者交易命令处理中的问题;③非法手段侵入。 (2)有下列情形之一,金融服务使用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①已经签订协议,使用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②金融服务者已经尽到充分的义务,实施有效的措施最大程度上避免事故。 四、关于非授权电子支付进行立法的建议 1.明确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掌握着大量的数据信息,也拥有着较为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所以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授权的侵权支付行为,在发现相关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应该及时告知电子服务接受者,如果在发现后晚通知或者未通知,应该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在安全技术措施方面,当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在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支付行为未得到合法授权,安全隐患风险突出的时候,应该立即采取有效的后續挽回措施,比如拒绝交易、冻结账户、追回资金等,尽最大努力帮助减少损失。 2.明确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 非授权电子支付问题的发生,不全是服务提供者方面的原因,很多时候还有可能是由于接受者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明确电子支付使用者的义务。有时候金融服务使用者可能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具体的行为判定方面,可以列举支付密保告知第三人或者把支付密码记在了手机备忘录中,这些都很有可能造成支付安全风险问题,上述情形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使用者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3.关注主体的划定和区分 非授权电子支付问题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问题,一般来说,法人在电子支付方面会比个人更加地谨慎,相关知识掌握也更为丰富。另外,当在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并且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发生非授权电子支付问题的时候,应当默认由第三方的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判断空间,根据支付的数额和具体情形不同,会造成同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性较大。 五、结语 总之,电子支付已经成为当今互联网信息化时代下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针对当前非授权电子支付问题,需要制订相关的法律,明确各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在电子支付方面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最为主要的就是要准确把握平衡点,既要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兼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完善和合理,才能确保法律成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效手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促使法律各相关责任主体能够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