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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立法与法学研究契合的方向


  摘 要:网络犯罪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一种新型犯罪模式,网络犯罪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对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因此,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的难度。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这是刑法第一次对网络犯罪进行立法,开启了网络犯罪立法的新篇章。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犯罪立法和法学研究的契合方向,通过对网络犯罪类型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络犯罪立法;法学研究;刑法修正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渗透社会、经濟、政治、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并威胁到国家安全,上升到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高度。网络具有开放性、公开性、共享性特点,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破坏性更大、危害更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难度。通过分析网络犯罪立法的类型和法学演技契合的方向,对规范网络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降低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犯罪类型以及历史演变过程
  网络犯罪类型主要有两大类:第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犯罪,比如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罪,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或者恶意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第二种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比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利用计算机进行网络走私;利用计算机从事色情交易;网上洗钱、在线间谍等犯罪行为。互联网从过去的PC端发展到现在的移动端,互联网进入移动互联时代,网络从信息媒介转变为生活平台,逐渐形成了电视网络、计算机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网络三网融合的时代。网络犯罪从计算机犯罪发展到网络发展,网络犯罪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第二阶段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第三阶段将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目前属于三者共存状态。《刑法》287条规定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与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不同之处在于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对象是传统社会空间存在的财产以及信息等法益,而不是非网络空间存在的系统和网络存在的法益;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与网络作为犯罪空间之间的区别在于,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主要针对非网络空间存在的内容,其犯罪行为结果不需要落地就能达到非网络空间行为的同等效果。
  二、法律如何规范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行为在不同阶段的侧重点不同,对刑事立法、司法等造成重大的冲击,刑法、司法等理论需要从传统的物理空间思维转变为动态的网络思维。在研究网络犯罪行为的时候,要考虑到网络犯罪的发展历史,思考网络在网络犯罪的作用,并将网络技术与法律,网络技术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修正刑法。这样才能打破传统的犯罪狭隘思维,过分解读网络犯罪发展新方向,对今后网络犯罪发展方向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当前呈现特征,需要进一步从法律方面规范,才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1.立法规范网络犯罪行为,加大网络空间犯罪的关注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很多人的行为是隐藏在网络一个小环境。当前很多网络在建设初期没有做好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网络犯罪行为利用网络漏洞非法攻击计算机系统或者携带计算机病毒。一些技术高超的黑客在犯罪的时候几乎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现代刑侦手段也无法侦查到黑客的踪迹,网络的特点使得很多人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时候,失去了罪恶感。2015年修订的刑法(九)第16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网络犯罪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遇到提供证据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解决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犯罪时,被害人举证不足的困境,确认了网络空间现实性。
  2.法律适用解释含义
  随着网络和现实世界的不断融合,双层社会逐渐形成,这给传统刑法罪名向网络空间的延伸适用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如何通过犯罪行为核心关键词、常见多发的网络犯罪进行司法解释,并建立网络犯罪新的立案标准体系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刑法分则作为刑法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网络时代需要重新解释条纹。学理扩张解释是填补刑法真空的重要方式。在扩张解释罪状关键词的时候,要把握网络犯罪的三种基本类型,避免计算机终端无限扩大犯犯罪行为,增加刑法评价的困境。网络犯罪对象由计算机信息系统逐渐向网络转变,那么必须调整网络犯罪罪名,并调整解释重点,将解释重点从技术性的关键词向规范性的关键词转变,避免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与司法发生冲突。
  三、网络犯罪行为主体聚合化,加强平台责任立法规范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犯罪逐渐成为新的网络犯罪形式。网络平台拥有用户大量的数据信息,一旦网络平台数据信息泄露,将给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网络平台责任是当下网络空间化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必须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平台服务商是网络服务供应商,是提供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是网络空间的重要主体。网络运营商在网络时代,承担着网络社会部分管理职责,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在网络空间犯罪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络运营服务商帮助不法分子从事网络犯罪行为,必须给予严厉制裁。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指出对扩大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根据危害给予相应的刑罚,并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国外网络运营商,既要坚持国际合作,也要独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构建制裁国外网络运营商的体系,避免网络平台逍遥法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复杂性、匿名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发展形势,但是我国的立法却远远落后网络技术发展要求。因此,通过分析网络犯罪立法与法学研究契合的方向,让法律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犯罪立法与法学研究契合的方向[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23-30.
  [2]赵秉志,袁彬.密切关注刑事法制建设领域热点问题——2016年我国刑法学研究综述[J].人民检察,2017,(1):20-28.
  [3]朱卉.《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的网络犯罪相关问题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17.
  作者简介:
  杨彬明(1981~ ),男,汉族,浙江台州人,研究方向: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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