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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省慈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摘要:乐善好施,扶危济困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较晚,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基金会、县以上慈善会数量不断增多,社会捐赠总额每年约1000亿元,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志愿服务既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它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志愿者参与志愿工作,既是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文明。
  在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与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发展状况相比,我国的志愿服务仍面临很多问题与挑战,志愿者的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在本文中,我们首先整理总结了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了我国四川省目前志愿者服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四川省是地震频发的省份,我们研究了四川省抗震救灾志愿者群体开展志愿服务的特点,分析了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志愿者的权益该如何进行有效保障,最后,我们对于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慈善志愿者;慈善志愿服务;权益保护
  慈善志愿服务,顾名思义,指的是在不求任何回报的情况下,个人及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付出自己的时间与精力,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服务工作。慈善志愿者是指从事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
  19世纪末及20世纪初,一系列有关社会福利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一些西方国家先后通过。美国于1973年制定了《志愿服务法》,同时在其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上都向志愿者活动倾斜,对志愿者个人的物质保障、权益保障方面也有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比如《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90年《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2年《全国与社区服务技艺增订法》、1993年《全美服务信任法案》、1997年《志愿者保护法》。英国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并且英国青少年每年基本上至少有三个月的时间要在参与志愿服务。德国于1964年制定《奖励志愿社会年法》、1993年制定《奖励志愿生态年法》。这两部法律于2002年作出了修正。而在亚洲,日本在1965年成立了日本海外协力队,成为亚洲从事海外青年志愿服务的先锋。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于1998年3月19日审查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慈善志愿事业起步比较晚,各方面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1989年3月天津和平区新兴街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1990年中国大陆第一个正式注册的志愿者团体"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成立。1994年12月1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志愿组织。1993年10月颁布《红十字会法》,1998年9月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3月院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1999年6月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16年9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生效,表明我国的慈善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然而我国对于慈善志愿者的立法都显得比较笼统,没有及时补充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从而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
  我国的慈善志愿者在社会保障、抗震救灾、扶贫、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国的志愿者权益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常常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根据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慈善志愿者与其服务对象之间存在矛盾。据我们调查,目前慈善志愿者中约65%都是中青年,年轻气盛,部分慈善志愿者认为自己进行慈善志愿服务,是对服务对象的一种施舍行为,因而不尊重服务对象;而根据志愿者小王(化名)的叙述,在他们开展慈善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对象将他们的付出视作是廉价劳动力,他们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都在不间断地提供服务,身心疲惫。
  (2)慈善志愿者与慈善志愿组织之间存在矛盾。慈善志愿者不听从组织安排,擅自行动。2013年芦山7级地震发生的当天,各个慈善志愿组织得知灾情后纷纷采取行动,呼吁捐款、组织救援、招募志愿者等。但据在雅安灾区现场采访的记者称,因各路救援志愿者盲目涌往灾区方向,造成雅安地区道路拥堵,伤者出不来,救援进不去。国务院办公厅甚至下发通知,要求非紧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等未经批准,尽量不要自行前往灾区。21日晚7时,两名地震救援志愿者从成都驱车前往灾区途中遇车祸受重伤,幸好被其他救援者发现并送到芦山县人民医院治疗。22日,来自贵州遵义的32岁女性汪策在出发去往灾区运送药品的路上遭遇坠石。尽管当地专家立刻对汪策进行会诊和抢救,但遗憾的是,汪策最后还是离开了人世。同时,也有志愿者反映,慈善组织盲目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根据我们的调查,2008年发生的震惊世界的四川汶川大地震,据不完全统计,志愿人数己超过三百万,其中26岁的军人在震区救人过劳死,57岁的志愿者累倒在安置点。
  (3)慈善志愿者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权利义务却得不到保障。《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十条规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間、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三)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五)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维护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六)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据有关部门统计,9%的志愿者在进行慈善志愿服务时受到了歧视,20%的志愿者曾经受到过身体伤害和精神摧残,50%的慈善志愿组织没给志愿者上任何保险,只有40%的慈善志愿组织会在志愿活动开展前对慈善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近年来我国关于志愿者服务的地方性立法或规章文件有了进一步完善的趋势。目前我国己有22个省市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对于慈善志愿者的法律完善及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我国慈善志愿服务的主体。《慈善法》并没有明确指出慈善志愿服务的主体,慈善志愿者定义模糊。并且,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志愿者的主体资格规定也不一致。33部地方性法规中,有7部法规在名称中使用"青年志愿者"的称谓,使志愿者的范围被缩小;有些地方性法规没有对志愿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只在第二条中规定"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没有说明志愿者具体需要满足什么要件,定义十分笼统模糊。再者,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志愿服务组织定位规定也不甚统一;比如《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条规定"志愿者组织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那么志愿服务组织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呢?立法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着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志愿服务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相关责任,目前此方面仍存在缺陷。
  (2)法律规定要细致化,及时进行补充说明。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四川省甚至是国家关于此方面的立法,原则性条款居多,慈善志愿者权益保护乏力。《四川省志愿者服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却没有明确指出权利被侵犯之后的纠纷该如何解决,慈善志愿者该如何进行救济;在经费保障方面,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志愿服务提供资助或支持,但通过什么方式资助、具体资助多少等等都没有规定。
  (3)提高慈善志愿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慈善志愿者在参加各种慈善志愿活动时,应该自觉主动地树立权益保护意识,依法进行登记,听从慈善志愿组织的安排,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志愿者应当鼓起勇气,充分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法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提高社会各界对慈善志愿者的重视,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常识水平。我国应该加大对慈善志愿活动的宣传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慈善志愿活动,同时也要让公民理解慈善志愿者的不易,明白慈善志愿活动的精神内涵。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坚决反对侵害志愿者权益的行为,监督保护志愿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总而言之,慈善事业不仅仅只是依靠法律就能发展得越来越好。仅有《慈善法》是远远不够的,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及时用立法解释加以说明,国务院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志愿者的利益受到切實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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