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政策作为一项活动策略及行为准则,其实施及开展将解决社会问题和实现社会目標为制定标准,公共政策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展现出良好的应用效果,成为现阶段司法及法律理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司法裁判要想在社会中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在实施及开展过程中应与公共政策保持一致,充分展现出公共政策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及法律变通适用性功能,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律;实践;公共政策 从实践角度考虑,公共政策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诉讼事项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同时,司法实践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也会受到公共政策调整的影响。近年来法学界加大了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关注力度,对公共政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本文重点研究公共政策在我国民商事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情况,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服务。 一、法律实践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法律实践与公共政策关系密切,两者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在社会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实践与公共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主体及程序不同,法律的制定是由立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出来的,对创制程序及立法权限都有着严格的限定。而公共政策是由党和政府按照一定的职权所制定出来的,在程序制定上相对于公共政策较为宽松。第二,追求目标不同,法律坚持平等原则,是为了尊重及保障个人权利而提出的。而公共政策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而制定的,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第三,实施方式不同,法律自身具有较强的强制力,要求人们遵守法律规则,行为以法律要求为导向,具有惩罚性及强制性特点。而公共政策主要是依靠强制力要求人们遵从,相对于法律而言强制力较弱。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自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制度的修改及制定都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而公共政策自身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主要应用于维持社会关系中,稳定性相对于法律较弱。法律实践与公共政策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提供了手段和工具。公共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及实施提供指导作用,公共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在法律的保障下开展。 二、公共政策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一)为解释法律提供标准 法律作为一套规则体系,其适应需要通过解释才能实现,通过解释能够探究出法律的意义。因此,解释法律应该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标准。法律目的主要是指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其中主观目的需要从立法背景及立法资料中去寻找。客观目的需要从当下的社会发展状况出发,当社会状态发生变化,立法目的将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目前,公共政策作为公共利益的表达方式,为有效识别客观目的提供了标准。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下,促进了现代企业经济政策的建立,促进了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在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时,积极开展"优化资本结构"政策,导致一些与当前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为了确保能够适应现代企业改革的发展步伐,加大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革,解决银行债权问题及企业破产问题具有必要性。为了能够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全面建立符合我国现代企业发展制度,解决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具有必要性。 (二)助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完美无缺的法典一直是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目前我国的法律虽然逐步完善,但很难覆盖社会生活各领域。对此情况,考虑运用公共政策来弥补这一缺陷具有必要性。当发现法律存在漏洞时,应使用政策来判断漏洞。例如,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问题中,该项问题在全国各地都较为普遍,但是该项问题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我国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法律制定中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标准,在土地仍然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背景下,将农村土地市场放开将会导致农民失去安身立命之所,增加了社会的隐患。加强对该项法律政策的贯彻及落实,能够有效解决无法律依据问题,有效的避免了众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如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及农民进城问题等,都导致该项法律政策受到了较大的质疑。因此,该项问题的解决各有利弊,政府相对于法院在解决该项问题上更具优势,法院在没有政府的同意下,不可随意做出与政府相反的判决。 (三)提升了法律的适应度 法律的内在价值主要表现为普遍性、一贯性及连续性,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保障国家及社会的稳定,需要加大对公共政策的使用,将其作为实现特殊的政策目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应详细说明企业目前的实际亏损情况,并提交相关的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对申请破产程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理及分配,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等。但是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破产法的实施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推进企业破产的实施进程,政府为了避免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采用对职工安置费做出特殊变通的处理方式。因此,国务院针对以上情况,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规范,对破产企业的安置给出了超过法律规范的优惠政策,对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职工安置问题,职工的安置费来源于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将其他社会性资产和职工住房排除在外,突破了清偿标准及清偿范围。 三、我国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公共政策运用方法 (一)正式法源的表现 基于我国民商事法律不健全现状,应将公共政策作为裁判依据,为了探究公共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需要通过了解民商事立法现状来实现。民商事立法在1949年开始受到重视,社会秩序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来维持,要想确保新政权的合理建立,应合理创建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需要将旧的东西打碎,来建立新的政权。建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但是各项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出现纠纷无可依情况,政策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升了司法的正当性。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对新党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党内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各党政及社会团体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应严格遵循法律及宪法的要求。 (二)非正式法源的表现 1.为控制权利主张提供裁判阀门 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为诉讼审判创设实体法规提供了重要开端。诉主要是指民事权利当发生纠纷和侵害时,加大对民事诉讼的运用具有必要性。判断诉权是否正当,可以通过请求本身来判定性质是否具有一般的适当性,还可以通过原告对请求的判决现实必要性出发。也是就说要想判定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主觀范畴,可以通过民事权利是否有诉讼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判断。因此,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公共政策为控制权利主张提供了司法裁判的阀门。在解决房改纠纷问题时,与单位的经济状态及住房状况有直接关系,不应该作为司法裁判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事件不予受理。针对房改纠纷问题,当事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及房改政策如何适用,与单位的经济状况及住房状况有直接关系。由于公共政策可以通过隐蔽的方式来实现,影响着法院对个案纠纷可塑性的判断。由于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平衡社会冲突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的执行完成了对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改变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导致人们的行为模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2.为公共政策进入民商事实体提供裁判管道 在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审视时,需要通过表征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内容审视来完成。将公共利益应用到民商法中,克服了法律规则僵化问题,授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力。公共利益条款的存在,为法官在民商事具体案件中的公共政策裁判赋予了权力,法官不再是作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是实现公共政策的立法者。税法主要强调私权利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分配,司法表面上不承担分配权力的任务,司法在使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自身独特的运作机制来满足权力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法自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确定的合同无效,应以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应以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无效合同,应以行政法规和法律为基准,其他法律规范不会对合同效力造成较大影响,该种观点在基层司法中应用较为普遍。 三、结论 公共政策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展现出了特殊的意蕴行为规则,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及私人生活领域中,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力。公共政策作为法律司法解释的重要基准,使法律规范更加完善,促进了法律的变通,成为正式法院的审判依据,对民商事的实体审判及程序裁判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在贯彻实施公共政策时,应以实现司法裁判为依据,在法律范围及限度内发挥其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