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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实探理论


  摘要:《论法的精神》在多个部分都提及中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了论述。本文试图通过从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为切入点来分析其相关观点。通过历史史实,更加深入地理解孟德斯鸠的思想,看到其思想值得借鉴之处和应当保留之处。
  关键词:妇女法律地位;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有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到中国,甚至有9节直接以中国为题。
  一、《论法的精神》与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
  (一)中国政体对妇女法律地位的影响
  孟德斯鸠在第一章的最后一节,将中华帝国单独列出,阐明其为专制政体。在专制政体下的中国古代的妇女地位,不平等是最准确的定位。这样的情况正好印证了孟德斯鸠关于专制政体的相关观点。
  孟德斯鸠在第七章第九节专门提到了各种政体下的妇女地位。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政体之下,妇女不会带来奢华,因为她们本身就是奢华,她们是绝对的奴隶,是男子财富、地位的象征。在那里,男子们都妻妾成群,而妇女则幽禁在深宫里,且被不允许离开这个封闭的环境。在专制政体中,君主作为绝对的统治者,臣子毫无疑问会在君主"表率"下严格的遵守着这一原则,最终导致完善的"幽禁"制度形成。
  (二)地理环境对妇女法律地位的影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第十六章中阐述了气候对于婚姻制度的影响。孟德斯鸠在这一章中,分析了多偶制产生的气候原因。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多偶制。一夫一妻是基础,如果有妻而再娶便会构成重婚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律同样承认妾的存在。法律承认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个家庭营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只承认其中的一人为其配偶,其余则为妾。
  孟德斯鸠认为,多偶制的出现和气候条件之间有着重要的关系。首先,在气候炎热的地区,女子的成熟时间比较早,能够较早的进入婚姻家庭中,实现传宗接代的"天然使命"。但是,与此同时她们的智力发育远远没有达到能够在社会上获得支配地位的程度。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同步性使得她们不得不依附于她们的丈夫,从而获得安定的生活,這样,丈夫与妻子地位的不平等性就变得不可逆转。
  (三)中国政体的特殊性对妇女法律地位的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中国政体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因此他在第十九章使用了大量的篇幅去写中国政体的特殊性。他认为,中国政体最重要的特殊性在于"中国的立法者将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融为一体,所有的这些都是伦理,都是美德"。这些美德和伦理管理了中国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浸入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其中,立法者最为注重的是对父权的尊重,这个父权并不仅仅指的是父亲,而是一系列具有相似特点的群体,包括皇帝、长者、老师,放在婚姻家庭中就体现为父权。这种治理模式使得所有的人都按照这套固定的模式来行为。孟德斯鸠认为这种治理方式是中国政体成功的根本原因。中国人并没有法律,这些礼仪就是他们的法律。这些法律强大的生命力与包容性使得征服者也在不断地屈服,于是这套礼仪制度成功地支撑了整个国家。
  从思想上看,《晏子春秋》中这样写道:"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礼记》中更是直接给妇女定义"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君,嫁从夫,夫死从子。"在这样的思想理念的指导之下,妇女的法律地位也被设置为从属、卑贱。
  从具体制度中,我们能够更加清晰的看到这种伦理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法律将夫与妻的关系定位为尊长与卑幼之间的关系。民事财产方面,妇女不具有婚姻的自主选择权,不具有财产继承权(关于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变化不在这里讨论),且妇女并不能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明清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夫对妻的监护权的规定。刑事责任方面,首先妻告夫为干名犯义。而妻子帮助丈夫隐瞒罪行则免除刑罚。其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夫殴妻采用的是结果主义理论,要求必须要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妻殴夫则采取的是行为主义理论,只要有殴打的行为,不问有没有伤,不问伤轻伤重,皆可构成犯罪。同时,夫殴妻采取减刑主义,甚至在明清之时,丈夫殴打妻子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且亲自告诉才构成此罪。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宗法、伦理对我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的重要影响。
  二、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真实的历史事实分析,孟德斯鸠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与发展的特点有其合理性,他看到了宗法、道德思想对于中国法律的重要影响,对于中国法律有了属于自己的理解。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中发现他的观点并不是完全正确。首先,他并没有对中国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他认为中国的礼仪制度是优秀的,但是他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他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优秀在何处。正是因为如此,他对这种优秀的认识才显得过于偏颇。就以妇女的法律地位为例,将三纲五常的伦理思想纳入法律确实便于法律的实施,但是另一方面,这使得中国古代的妇女在长达2000多年的历史中都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其次,孟德斯鸠的论述中有许多与中国历史并不相符的地方,如上文提到的气候理论对法律的影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他对中国并不是十分了解,他所描述的中国大多来自他人的转述,他从未真正的到过中国。他对中国的历史发展、风土人情、地理环境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另一方面,他在分析政体、制度、法律的优劣之时并未真正的站在人民的角度。他认为中国的礼仪制度好,这种好体现在统治者能够通过这种方式统一人民的思想而达到良好治理的目的。而没有真正的做到"以人为本"。通过《论法的精神》我们能够看到一个西方政治家眼中的中国古代,有正确的地方,也有矛盾的地方。无论是哪个方面,都有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
  借鉴与保留永远是阅读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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