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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


  摘 要:目前,我国在经济领域的发展速度较快,有力推动了经济发展的进程,经济的繁荣发展带动着商品贸易市场的兴起以及促使商品贸易逐渐兴盛。在我国,拥有着庞大的商品贸易市场,为了保障商品有序且安全的进行交易,我国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对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施加保护。在这些法律中,民商法对保护商品的交易起到重要的作用,由此,本文主要探讨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民商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进行准确的限制,在条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商品交易,这不仅让法律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得到有效合理的实施,同时也提高了商品交易的安全性,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有秩序的发展前行,促进建成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社会。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简称,其中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商法又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证券法。之所以将民法与商法合称为民商法,是因为这两种法律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1]。民法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不断的遵循应用着商法的原则,民法的保护主体为个人的利益,商法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断积累集成的交易规则,其根本保护主体也是个人的利益,由此可见民法与商法在形成目的上是相同的。
  二、交易安全相关概述
  在我国民商法中,交易安全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交易行为安全,主要针对整个交易过程当中财产及其权力进行发生转移时的法律法规,当商品进行真实交易时,民商法应保障交易的安全性。第二类是动安全,动安全主要是指法律保障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动态新利益。第三类是静安全,静安全的发生对象是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实施时间是当公民的合法财产在交易过程中遭到不法占有或者掠夺时。最后一类是指保障我国公民进行善意的商品交易,这类交易应遵循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规律。
  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
  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商品贸易的繁荣进步,在商品交易市场中,商品的种类数目不断增加,交易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在整个多样化的交易市场中,伴随而来的不仅仅是贸易的繁荣景象,也有一定的交易风险,交易风险的存在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安全威胁,从而可能会增加我国交易的利益损失额[2]。我国为促进建成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在商品交易安全性方面也做出不断的努力,制定完善的法律,并且针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而不断完善民商法,加强民商法对于此方面保护力度,以下从四个方面来探讨民商法对安全的保护。
  (一)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
  民商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外观主义,但是其目的,还是为了促进商品交易的公平性,以及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在交易过程中用到的收票收据都体现了民商法的外观主义,具体表现在票据的证明效力以及票据的文字说明上。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主要起到的作用是为了证明交易过程中所具有法律效力,以此为基础提供商品交易的法律憑证,促进商品交易顺利进行,或者当商品交易一旦失败时,可以在维护交易双方应有权利和利益方面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民商法的外观主义具有诸多的表现类型,比如公民对其所属的动产具有动产使用权,动产使用权就可以表现在对动产的占有上。因此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是通过签写收据或者其他证明性材料来证明交易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从而降低整个商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二)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是将民商事议作为主体对象,分析事宜中蕴含着的相关利益关系,然后将分析得到的关系同民生事宜的基本信息一起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明确民商事宜中所涉及对象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其所具有的利益。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可以加强民商法对于商品交易的安全力度[3]。比如在向政府报备登记民生事宜过程中,登记人员应该被明确要求,在登记内容以及登记事项上完全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不能漏填错填任何一项,工作人员在进行登记工作时也应该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如此严格的执行程序都是为了保障在进行民商事宜的登记活动中做到信息的准确真实。
  (三)民商法中的强制主义
  我国法律在实行过程中都具有强制性,民商法也不例外,其强制性可以让处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双方自觉遵循交易规则,约束其交易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商法的强制性体现在民商法的条款当中,一些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安全,以及在是商业贸易方面进行的交易行为规范。如果公民在进行商品交易时违反了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款,则国家依法对公民进行处罚。比如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须通过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可正式开展交易业务。
  (四)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款是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条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必须要求交易双方诚实互信。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各个条款中起到一个补充作用,例如在具体的商品交易实例当中,交易双方遵循了诚实的原则,则在民商法的条款中相对应的会有诚实原则下的补充条款来规定交易规范,如若双方没有诚实交易,补充条款则会变更,将双方没有约定的相关问题设置为双方签订合同中的当然补充条款。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国家对于商品贸易的干预性,在诚实的原则下让涉及交易的人员自觉承担应有的责任,从而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诚实守信原则也可以在交易贸易市场上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促进贸易市场诚信交易风尚的形成。
  综上所述,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具有多种形式,比如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强制主义等,这些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以及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贸易市场逐渐繁荣壮大,我国的民商法也应该不断完善以应对商品交易的多种类型以及商品种类的多变性,从而更加有力的保障商品贸易的关键性环节,促进建设贸易市场朝向法制性、秩序性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娄伟伟.谈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8(02).
  [2]王海东,张芹.浅论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7 (35).
  [3]朱舸.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J].法制博览,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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