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确定财产流转与归属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是一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制度。本文在收集资料、查询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尝试分析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并对完善我国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推动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财产 一、盗赃物的概念 笔者认为,所谓盗赃物,就是指基于盗窃、抢夺和抢劫违法犯罪行为所得到的财物。 二、我国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 无论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赃物,我国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赃物流通在现实中的有效性主要是以各种法律文件为依据的,如"回函""通知""说明""电话回函""票据法"等专门的民事法律。这些法律文件,通常是针对个别案件签发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这些法律文书在签发时没有指明适用范围、申请效力等关键问题,使司法机关难以在实践中适用这些规定。此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彼此的规定和部门内部仍存在一些矛盾,甚至矛盾。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意见不统一,原权利人的有偿答复规定也不具体。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不统一,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有效保护。 三、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范围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符合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但该制度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虽然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承认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十分必要,但是所有权的保护仍然是商品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础。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毕竟牺牲了原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才换取了交易的安全,若是对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全无保护,对原所有人过于荀责,太过不公平。此外,保护财产权利的静的安全,也是保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若是没有对于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交易行为,这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和本旨。因此,在一定程度(期限)内允许原权利人对其所失去的盗赃物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泛滥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赃物。虽然有助于确保市场交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但必须认识到,如果无条件地承认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很容易滥用善意取得制度,产生道德危机。根据波斯纳的"善意买家"规则,赃物买家在转售市场上可以获得更高的价格,而这些买家不愿意以高价购买毫无瑕疵的所有权,这肯定是无瑕疵的,并以低价放弃无瑕疵的所有权。盗窃、抢劫的犯罪人很可能利用盗窃物品购买者的心理,将盗窃物品变卖出去,使盗窃物品的买卖更加猖獗,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不能"无限期适用",而应设定一定的条件,以真正发挥其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中的作用。 (三)重视特定物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 对赃物善意取得的不受限制的适用,无疑会忽视某些特定物的特殊社会价值及其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例如,赃物在身份或情感上可能与原权利人有特殊联系,包括各种奖章、证书、祖传遗物、藏品或特定情况下形成的产品。更重要的性质。对于普通货物,原权利人可以向未经授权的转让人要求赔偿;但是,对于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情感有关的货物,除非善意的受让人愿意返还,否则不得退还。原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不予有效赔偿。因此,对原权利人具有特殊意义的特殊赃物,不应当善意取得。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赃物,才能真正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能够合理平衡,最终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佳结合。 四、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认为在我国,可以有条件地善意取得赃物。我国物权法可以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赃物非特殊物品,原则上适用善意取得,但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与一般善意取得相比,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只有在超过法定答复请求期限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才能确定地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答复请求的期限上,被请求人应当何认为,我们可以参照《遗失物追回期限》的有关规定,即同一年内的追回期限。受让人向拍卖、公开市场或者销售同类货物的商人购买货物的,原债权人请求答复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合理的对价。 第二,赃物为货币或者无记名证券的,原权利人无权对债权作出答复,受让人可以立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三,如果赃物是个人或情感价值的财产,如结婚戒指,勋章、祖传私有财产、多年收藏以及特定情况下形成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财产,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当然,原债权人有权对债权作出答复,无论是对金钱、无记名证券或其他类型的赃物。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体现法律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尊重。在现代法律中,人的主体性价值大于物的主体性价值。 五、结语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不只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即赃物所有人與非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平衡。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越来越注重对利益的追求。因此,有必要在原债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善意取得赃物的附条件适用,在当今社会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利益。它能有效协调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又能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善意取得赃物的附条件适用,不仅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而且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16,05:5-14. [2]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