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合同法》中将买卖合同中继续履行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买卖合同签定时,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若买卖合同中出卖者这方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买受者就会得到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救济性权利。但我国在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买受者享有救济权利的具体期限,所以致使在买卖合同中无法做到继续履行。本文就延迟履行规则和瑕疵履行规则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买卖合同法;履行规则;完善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出卖者如果出现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时,买受者就可以要求出卖者赔偿其损失,若出卖者已知延迟履行义务但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则买受者就可以主动解除与出卖者的合同关系。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对合同解除,赔偿及救济方面权利的规定,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完善买卖合同中继续履行规则是不可或缺的。 一、完善迟延履行中继续履行规则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买卖双方中发生出卖者在履行义务时出现问题时,买受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让出卖者继续履行义务,若出卖者依旧没有根据买受者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那么,买受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除或要求出卖者进行赔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出卖者在买受者的通知下的继续履行 在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买卖合作关系后,合同中的出卖者在继续旅行合同之前会向买受者发出通知,买受者在接到通知后,其合法权利就已经受到影响。从买受者一方出发,无论是早是晚接到通知,都会对买受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因为买受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出卖者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准备,从而致使买受者无法满足出卖者的要求。这会影响到买卖合同的进行,相关的准备也无法开展,买卖合同只是一张纸,没有任何价值。 (二)出卖者提出给付要求 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买受者在对继续履行合同及对无时间限制下的赔偿做出择选时,买受者在可以解除合同的同时仍然延期,在解除权消失的同时,买受者在法律规定上可以算的上是主动放弃解除的权利。除此之外,当买卖合同的规定履行时间到期时,买卖合同中的买受者不想对买卖货品进行支付钱款,在此,买受者不得不履行领取和支付的义务,不能有任何理由拒绝。 由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合理的保障,法律依法进行立法实践。出卖者在买卖合同规定履行时期到期后的时间段里提出给付,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考虑到买受者的利益,规定买受者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择选时间期限,所以,买受者仍然能够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来对付出卖者延期给付的行为。 二、完善瑕疵履行中的继续履行规则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瑕疵履行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合同履行的状态,它不同于延迟履行,在瑕疵履行中,做为买卖合同双方中卖出的一方,对于协议的继续履行状态是不稳定性的,如果是卖出者的卖出物发生了瑕玷缺陷从而造成买卖合同无法进行,此时作为买受者的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出卖者进行买卖物的修改或者是代替,在如今买受者对买卖物是享有这样的义务的。 (一)买受人的权利 作為买受人的一方,首先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内,针对买卖物所存在的瑕疵对卖出者提出请求,是需要修改还是代替,此外,如果是出卖者的一方根据买受方要求或者以书写的方式提出应诺,许诺买受者的请求进行买卖物的给付,此时,买受者的一方是不可以缓期进行买卖物的支付的。此外,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也不允许随意改变瑕疵履行的履行方式,法律在充分考虑到出卖者一方的利益后,也对买受人一方的行为做出了限制,对买受人瑕疵履行合同中的改变权做出了限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出卖人一方的权益。 (二)择选权和变更权的兼容 我国当前的法律并没有对"择选之债"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相关学者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也主要参考的是比较法。在择选之债的法律效力、归属权以及内容等方面,我国理论界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意见。但对于择选权是否可以撤销和变更,当前国内专家与学者还没有进行明确解释。参照国外相关学者的观点,择选权的分配往往会使债权人陷于"履行不确定"的不利环境,因此他们大都主张将择选权的约束力向后推移。也就是说,在提出的给付要求还没有得到确实履行之前,买受方应当享有变更的权力,当然,与此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出卖方的权益。 (三)买受方择选权的定性 如果可以把买受方在"更换"与"修理"上的择选权界定为择选之债,那么问题就可以很快得到解决。尽管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择选之债做出详细说明,但是"择选权"所在方如果没有在规定的限制内行使自己的择选权,那么择选权就自动转移到他方这一法律效果,可以说是业界所公认的。所以,当买受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利用自身权利,卖出方可确定补正履行方式,这是毫无疑问的。择选之债中的"择选权转移"应当消除其履行不确定的状态,因为在择选权还没有确定好利用期限的时候,债权到期满之时,不具备择选权的一方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催促另一方行使其择选权,若对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择选权,那么择选权就自动转移到催告者一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生产活动有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的监督各种活动的合理展开,并对各种活动中的买受方和卖出方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做好买卖合同法的改善工作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各项操作活动的展开有着重要的改善作用和价值,要加强对合同法的进一步研究完善,发现法律法规中的不足,注重买卖合同中的继续履行规则,做好对履行规则的证明研讨工作,逐步改善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交易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邓春蕾.刍议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J].山西农经, 2018(01):94. [2]许定辉.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 (26):152-153. [3]贺栩栩.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 2016(12):94-103. 作者简介: 杜瑛,女,本科,律师,研究方向:合同法、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