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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各股所、个私协、消委会:
  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湛工商人字〔2010〕27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境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重申以下规定:
  一、明确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是:全区工商系统在职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其中,各股所、个私协、消委会的备案人员信息由人事监察股负责向区公安局统一报备。备案人员发生职务变动、调动、离退休等情形时,需及时向公安部门变更报备信息。
  二、规范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办理流程
  (一)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先填写公安部门相关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申请表。其中,局机关各股室的备案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申请表由局长或分管人事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局公章;各市场监管所其他备案人员由市场监管所所长和分管人事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备案人员凭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到公安部门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
  (二)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后,需在拿到证件后7日之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其中,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在职工作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事监察股统一保管。
  (三)局机关各股室、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和分局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前,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以下程序审批:
  1.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主任科员须经人事监察审核后,提前7日报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其他股室、市场监管所人员经主要领导同意,人教科审核后,提前7日报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局领导批准。
  2.开发区分局局长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严格按省局规定审批(见附件3),其他各县(市)工商局、分局局长经所在局签署意见后,提前10日报市局人教科审核,报市局分管人事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经所在局局长同意后,提前10日报市局人教科审核,市局分管人事局领导批准。
  3.各县(市)工商局、分局科级非领导职务以下人员审批程序参照市局办法执行。
  (四)持证人凭《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出入境证件。同时,各证件保管人事部门应建立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登记制度。
  (五)持证人回国(  境)后7日之内,应填写《出国(境)回执单》并连同本人因私出入境证件一并交还证件保管的人事部门妥善保管。
  三、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一)开展因私出国(境)管理方面政策规定的学习。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 人员了解出国管理的政策规定,自觉按政策规定办事。
  (二)完善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
  (三)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证件管理工作,是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建立出国(境)证件的登记、领用和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专门的保密柜保管。目前仍然保存在个人手中的证件要在11月19日前按审批权限交给对应的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不准私自保存证件。
  (四)加强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参与赌博等非 法活动,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处逗留时间,保证人身安全;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严肃因私出国(境)纪律
  1.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私自出国(境)、因私出国(境)返回后,不在规定时限上交或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2.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一经查实,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因要求不严、疏于管理、包庇纵容,对下属因私擅自出国(境)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因私出国(境)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全市工商系统各级党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国(境)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局领导将不定期对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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