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罗马法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产生了积极且深远影响。其中,罗马法继承制度中的遗嘱自由等基本精神为世界各国继承法的设立奠定了基础。因此,探究罗马法继承制度对我国的继承法的设立与存在我国继承法中的影子。 关键词:罗马法;继承制度;遗嘱自由 一、罗马法继承制度概述 1.《十二铜表法》对古代法继承制度的创新 在古代法中,从人的本性和血缘来看,继承权一般情况下由正统继承人享有。他们在家父去世后成为自权人,按照同等份额享有继承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财富观念的改变,人们倾向分割遗产。从有无正统继承人来看,无继承人的家父通过"收养"或者会前遗嘱等方式指定陌生人作继承人,但是也常常出现无人继承的状况,从而使其遗产变成无主物,导致任何人都可以强行占有其遗产。因此出现了拥有继承权的自权人与无主物占有人对遗产进行争夺的社会矛盾,为了解决矛盾《十二铜表法》规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祖先在世时,同处于该祖先父权之下的人(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的人)有权取得无主财产。其主要特点是依照血缘亲疏的宗亲有权继承遗产;处于同一亲属等级的宗亲男子和女子有同等继承权;宗亲继承人不是正统继承人意义上的继承人。 在古代法中的遗嘱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没有正统继承人时才会开启会前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十二铜表法》将其继承并发展,创设了通过将曼兮帕蓄和"附约"相结合的一种新的遗嘱形式,即被继承人将其全部财产交给信托人,信托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达成"附约",信托人根据被继承人的"附约"将财产交个特定的人。遗嘱继承可以是口头与书面形式。即被继承人将财产处分写在信中,被继承人死亡由信托人打开信封宣读信的内容;遗嘱口头形式,需要找见证人与信托人一起宣布遗嘱。宣布遗嘱的行为使遗嘱拥有公证的效果,也是将被继承人对于遗嘱自由安排的思想被表达出来。 在罗马共和国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增长,财富的增多与积累,社会世风日下,很多家长容易受人愚弄,让恶意使用遗嘱自由的人通过设立遗嘱的规则的变更,改变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處分的意志,导致遗嘱自由被滥用,挑起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于是不得不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即遗产必须保留一部分给法定继承人,这样不仅能够限制恶意使用遗嘱自由的外人,也能够保证自己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家人能够获得遗产,从而维护家庭和谐与血缘关系。(特留份的出现,使得罗马继承制度不仅限制了恶意使用遗嘱自由的人,还平衡了遗嘱人意愿,使得近亲权益更密切,家庭和谐) 2.罗马法对继承制度的规定 罗马法上的继承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既继承人继承了其家父的人身权利和义务和财产权利和义务。公元前534年,优士丁尼颁布赦令对继承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与义务。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十二铜表法》称法定继承为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条件分别有以下几种: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嘱因某些原因归于无效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拒绝继承的。其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①直系辈亲属;②直系尊亲属及同胞兄弟姐妹;③同父异母的兄弟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④其他旁系血亲;⑤配偶。 《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定,即:"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为家属指定监护人或处分自己的财产,均具有法律效力。"之所以被称为遗嘱自由的开始,是因为罗马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私人财产并且可以为自己的亲属指定监护人第一次成文的出现。 二、罗马法继承制度在我国继承法中的影子 罗马法关于遗嘱自由的理念,在我国继承法中的影子主要体现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方面;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遗产方式多样化; 选择遗嘱形式的自由;可以自由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变更、撤销自己所立遗嘱的自由;遗产不仅可以留给法定继承人,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人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法定继承顺序,从中可以知将罗马法继承制度中的规定的法定继承与当代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的结合与创新。其中最明显的在继承顺序的排列所体现出来:女性继承地位的提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缩小。首先,配偶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增强,成为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体现在:无论其他近亲属的血缘关系有多密切,均不影响配偶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和取得固定遗产的地位;其次,家族中的不是同宗女性地位比较罗马法中的不是同宗女性继承地位也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种类和效力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法条中能看见罗马法的曼兮帕蓄和"附约"相结合的遗嘱形式的影子,设立了多样化的遗嘱的方式;同时,遗嘱效力随种类不同效力不同。 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遗产,遗产自由度的升高,导致了遗嘱自由的滥用。虽然有特留份的出现,但是无法保证在近亲属中属于弱势的群体的权利。因此,我国《继承法》用特殊的制度来对其进行规制,那就是设立"必留份"制度。即保留必要的遗产给没有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对其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因此,必留份可以保护这些相对弱势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给予必要的财产维持其的生活。同时,也是一种被继承人死后对继承人的抚养或赡养责任的一种体现,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理念。 三、总结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促进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经济社会规则的形成。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对世界各过国的继承制度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其中对我国的继承法最显著的是我国继承法借鉴并创新了罗马法中的遗嘱自由意志与设立遗嘱方式,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从而维护家庭和谐和亲属关系,使我国继承法得到创新与完善,也符合了我国道德伦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德】孟文理.罗马法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2]张蓉,丁洪君.罗马法继承制度对我国继承法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9. [3]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 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余琪(1997~ ),女,彝族,四川凉山州人,本科,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