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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理论视角下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和路径分析


  摘 要:选择实现是一个道路的选择问题,道路选择包含根本方向和基本路径两个方面,方向规定着路径,路径影响甚至决定着方向。本文分别分析了自由主义、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和路径,对于构建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选择的基本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选择;法制现代化;方向;路径
  选择理论源自经济学,传统经济学中有关"经济人"的假定,以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演绎,使得经济学实际上成为一门关于选择的学问。目前经济学的绝大部分理论所依据的是合理性选择的公理理论,由此经济学构建了一整套关于"理性选择"的解释模型,并将此模型推广于政治、法律等其他领域,仍然获得了一定的解释能力。
  选择实现是一个由客体的主观化所规定的方向和由主体的客观化所规定的路径的选择,即道路的选择问题。通常意义上的道路的选择有两个含义,一是走什么道路的问题,即根本方向,二是怎么走的问题,即基本路径。总而言之,方向就是旗帜,路径就是行动。只有方向没有行动,方向永远是空想,道路只能停留在观念中。只有行动没有方向,行动可能偏离甚至改变原来的道路。因此,方向规定着路径,路径影响甚至决定着方向。
  既然方向由客体的主观化所规定,路径由主体的客体化所规定,那么方向便可视为一个观念性的、思想性的东西,而路径便可视为一个手段性、举措性的东西,所以在研究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及路径时,完全可以按照政治思潮对法制现代化影响的进路进行区别分析。
  一、自由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和路径分析
  自由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追求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对个人权利有充分保障,法律在国家中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在国家中法律至上、在法律中程序至上,对自由、平等、公正等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不断追求,并重视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自由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是以进化论为基石,以理性主义为哲学方法,按照某种先验的理性原理描绘出一幅法制現代化的理想图景,对现实法制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由于自由主义者十分关注私权的保护,为防止公权力过多干涉而使自由、平等、公正受到限制,于是对公权力满怀警惕之心,在立法上对公权力安排了诸多分权与制衡的制度设计。为确保法律在国家中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自由主义者不放心普通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是仅仅以精英人士为引领力量和主要参与力量。自由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为实现人权的保障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体系,表现在法律领域,则是强调法律的至上性、程序性,由此造成在立法领域,法律频繁变革,在执法领域,法律稳定性强。自由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合理内核在于对个体自由和人权的特别关爱,所以其往往成为法制变革的开路先锋,但这恰恰成为其不能解决近现代中国最急需解决的救亡图存问题、不能在近现代中国长久存在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激进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和路径分析
  激进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是建立一个极具群众基础、由最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制定和实施,具有超强的实用性以便能够快速推进全面现代化的全新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激进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以进化论为基石,以理性主义为哲学方法,按照某种先验的理性原理和想象的理想图景,对社会进行全面、根本的改造。先将旧法制彻底抛弃,再由激进主义引导建立起全新的法制,在此过程中法律的继承性被忽视,表现出不稳定性。由于特别强调人民群众的力量,因而法律的专业性相对被忽视,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激进主义的精英人士成为引领力量,数量极多、范围极广的普通人民群众成为基础力量。激进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因其以现代化为最终、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法制现代化目标本身蜕化为仅仅具有实现全面现代化的工具价值,法律的实用性被推到极高的位置甚至成为衡量法律优劣的唯一标准,而人权保障却因为不具有实用性而被相对忽视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在追求终极目标的过程中,激进主义的法制情绪焦灼,手段激烈,发展迅速而急进,往往制定一些侵犯人权的法律并视其为权宜之计或理所当然。激进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最大品质在于革新性、人民性,以及一定程度的实践性,所以其对于解决近现代中国的最突出问题十分有效,但其在推进过程中的实用性,以及其最终走向法律虚无主义的宿命,却是使其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的根本原因[1]。
  三、保守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和路径分析
  保守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方向,是在已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法律相对独立并能够缓解社会现存问题、循序渐进地改造社会,在为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价值提供助力的同时,逐步深入地完善对人权关注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保守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以进化论为基石,以经验主义为哲学方法,承认人类创造力的极限与不足,不仓促盲目地进行大的法制革新。它强调法律的继承性和稳定性,不仅体现在其建立在原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还体现在其不断从传统的法制思想中吸取养分获得启发,加以改造运用于当下的法制实践。由于保守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将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作为目标方向之一,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以稳健的精英人士为引领力量和主要参与力量,但并不排斥人民群众有限参与法制的建构和完善,自上而下、上下互动地有秩序地推进法制进步。为了确保能够为现代化这一终极目标提供助力,保守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也强调法律的实践性和实用性,注重对法律工具价值的有效运用,但工具价值不是保守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唯一价值,其对人权的保障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并逐步深入。
  在法制现代化道路的选择过程中,方向的选择永远是第一位和最重要的,但路径的选择也不可忽视。在方向的选择方面,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这个目标要与勾勒的社会图景相适应并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没有意义,也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在路径的选择方面,关键是采取合适的手段方法、制定正确的措施朝着方向和目标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不放弃目标,不偏离方向,并不断调整具体措施适应时代的发展。面对困难局面时,要辨别是方向错误还是路径不当,方向错误便需要迅速转换思维,及时调转方向,避免"一条道走到黑"而茫然不自知;路径错误则要不忘初心,积极寻找突破口、调整方法来冲破阻力。若是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没有及时改变法制发展的方向,改革开放遇到阻力时又质疑否定踌躇不前,那么现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无法取得累累硕果。
  参考文献:
  [1]曾长秋,高科.激进主义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影响[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2.
  作者简介:
  高科(1973~ ),男,汉族,湖南常德人,讲师,博士,中共常德市委党校教师,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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