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暴露出人们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认识分歧。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的防卫内容,并从法的社会功能、保护人权的需要和法的价值等方面阐释。 关键词: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的权利问题,在中外历史上很早就为先进的思想家所重视。继承了自然法学派进步传统的俄国革命民主主义思想家、"自然复仇权"的提倡者拉吉舍夫亦认为,当防卫人直接受到威胁时,应当行使自然的正当防卫权。他宣称:"如果在法律中公民连抵御敌人和向敌人报复的根据都找不到,如果法律无法保护他,或不愿意保护他,或者权利机关对公民目前的灾难不能立即予以援助时,则此时,公民就要利用他的自然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安全与福利。"我国建国后,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也非常重视。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严禁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在运用社会主义法制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同时,还从道义上、从法律上支持、鼓励人民群众依法直接同一切不法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正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刑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当防卫意义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给人民提供了一把反击利剑,支持人民群众在犯罪分子面前,能挺身自卫,见义勇为,不惧淫威,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二)是制止和预防犯罪 实行正当防卫,可以震慑犯罪分子,使其畏惧法律,惧怕人民群众,从而发挥人民大众的潜力,利用人民的、社会的力量达到制止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卫意图的正义性 正当防卫意图必须具备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目的应当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标,这是构成正当防卫意识的重要因素,如果脱离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对象的特定性 正当防卫的对象包括行为对象和主体对象,行为对象指不法侵害行为,主体对象指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不法侵害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包含两类不同程度的行为,即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和其他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经受侵害时,行为人不一定能立即辨认出侵害这本人的意图,也不一定能立即辨别侵害这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而如果要等到侵害者的意图或行为的性质可判明时,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则防卫不仅不能及时,而且由于不法侵害结果大都已经发生了,也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意义,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法侵害还具有不法性,即这种侵害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形似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公民在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犯罪后即被发觉、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这或者任何他人不得借口防卫而对该公民施行暴力、威胁等行为;②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任何他人均不得以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而对执法人员实行正当防卫;③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对实行紧急避险的一方实行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适时性 刑法规定,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如果基于主观想象或推测而实施的防卫,是假想的防卫。因假想防卫造成损害的,应区别行为人是属于认识上的错误、或主观上有过失,或不可预见条件下主观上无罪过等几种情况,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其次,这种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所谓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应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或即将着手实行侵害行为。由于实施情况往往很复杂,各种违法犯罪的开始表现形式不是千篇一律的,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时,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四)正当防卫的适度性 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行为的性质必须有一个量的限制,超出了必要的量的防卫行为及其损害后果,应视为已发生了质变的行为,即行为已从正当合法转化为过当非法,正当防卫转化为不法侵害。由此看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含义有二:一是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二是行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对于超过这一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是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防卫过当,其基本特征是:在客观上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被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具有客观危害性,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对正当防卫的特殊形态即无过当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同针对其他行为的正当防卫相比,无过当防卫在具备其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或者其他后果的,也不属防卫过當,其行为合理而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黄沙.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探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4. [2]李瑞龙.论教唆犯事实错误[D].河北经贸大学. [3]吴倩.论结果加重犯的共犯[D].吉林大学,2012. [4]旷剑波.论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D].湘潭大学,2012. [5]王蕴识.功能视野下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